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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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4時16分)次長好。我想先請教一下,這個案例是發生在臺東,就是昨天而已,有一位老人家確診了,先是他自己不太會用快篩、更不會用視訊,也不知道怎麼下載「健康益友」app。我想問的是確診者目前可以透過視訊看診,來取得公費清冠一號,但是很多的部落長輩,就像昨天來跟我們陳情的那位老人家是一樣的,他可能一個人獨居、不會用視訊,可能不太會用手機下載app,健保署表示有詢問他是否要電話問診,還是要透過視訊診療的門診系統。本席想要請教,像這樣的情形在花東很多,甚至在其他縣市比較偏遠的部落,也有很多這樣的老人家,因為部落裡很多的年輕人都是在都會區工作,是不是可以直接打電話到診所進行電話問診來取得這些公費的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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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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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可以。對於確診者,我們現在有開放遠距醫療,都是公費的,除了用「健康益友」之外,也可以到健保署的網頁,上面有一些可以提供視訊診療的診所,打電話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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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重點就是他們不知道怎麼用視訊診療,而且又是獨居者,像這樣要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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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如果他有熟悉的診所,那個診所就可以用電話問診,只是要跟衛生局報備一下就好,因為後面有一些健保給付要申報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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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啦!很不幸的,那附近也沒有診所,因為是在長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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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在長濱,那有成功分院或什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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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長濱到成功其實也是有一段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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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不是,可以用電話問診,然後再想辦法透過送藥的方式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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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你剛剛講的是電話問診,就不是視訊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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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們是以視訊為原則,但是老人家不會使用視訊,是可以用電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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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想這部分次長要很明確地表述及指示,這樣健保署和中醫師們才能有個依循,這部分很重要,再麻煩你們儘速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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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OK,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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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謝謝。回歸到今天的主題「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我剛剛有加重了兩個重音,因為看到這個題目,一下子我有一點愣在那邊,我想燃燒香菸,菸味會逸散,如果說排放有害物質的氣體,感覺上應該會有個煙囪,像部長抽菸的時候,他就會排放有害的廢氣,所以抽菸的人才會排放。大家可以看我的簡報,就是目前香菸的標示,除了焦油和尼古丁的含量需要標示以外,衛福部有沒有計畫要增加其他有害物質濃度的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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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確實香菸燃燒後可能產生的氣化危害物質成分相當多,但我們就是參考其他各國訂定的標準,因為剛剛有個概念是有毒氣體或者有毒物質都一樣,它還有一個累積量的概念,所以各國在訂定標準時,必須考量吸食量跟累積量,目前大家定出來的就是尼古丁跟焦油,大概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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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那你們覺得一氧化碳呢?是不是也屬於比較重要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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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可是那個標準要定在哪裡?因為我們要求標示,就是要有個標準,不可以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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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沒關係,我們就來談談標準。衛福部如何證明目前這個焦油跟尼古丁標示的正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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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們都有檢驗,都有抽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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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有專責單位在查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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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後市場的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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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這兩個標示濃度值的檢驗方法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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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這是依據經濟部公告的標準檢驗方法來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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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這個部分好像你也不是很清楚。好,你們檢驗時,是依照經濟部公布的標準,有機會再讓我們瞭解一下這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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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我也來瞭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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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如果這個標示是錯誤或不正確,例如焦油10毫克,標準是7毫克;尼古丁1.0毫克,標準是0.7毫克,這有沒有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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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有,有,菸害防制法有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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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怎麼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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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標示不實的部分,這個有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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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怎麼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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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要查一下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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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應該是100萬元起跳,就是100萬元到500萬元。我幫你看了,是第六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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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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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可不可以請你們提供過去10年因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而被裁罰的件數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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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我們來查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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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次長,我們再看一下這張菸品包裝的照片,正常一包市售的香菸是幾支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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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沒有抽菸,比較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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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這是我很欣賞你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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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啦!一包有20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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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召委很瞭解,召委有排放。盒子上有關焦油和尼古丁毫克數的標示,是指1支香菸的濃度值?還是一整包的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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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1支,就是單支的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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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對於我這種沒有抽菸的人,我就看不懂啊!完全沒有概念!你覺得這樣寫有清楚嗎?標示上寫著尼古丁:0.5毫克;焦油:5毫克,就這樣子而已,我們沒有辦法判斷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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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可能委員也不抽菸,對我們這些沒有抽菸的人來講,看起來都不清楚,但有抽菸的人,大概就比較知道那個意思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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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覺得他們不是不知道,他們是根本不想知道。召委好像被我說中了!我記得濃度的定義,應該是多少克的菸草含有多少毫克的焦油或尼古丁。我們看這張圖,這些香菸有長有短,重量不一,裝填的密度有鬆有緊,長短胖瘦也都不一樣,但目前就只有這樣的毫克標示,就像你們目前九宮格的匡列,其實是非常不清不楚的,而且也不知道這個菸品的標示值是不是正確。對於我提的這個問題,次長覺得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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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因為吸的時候是以支為單位,所以就是讓你知道1支吸完後會吸進去多少毫克的尼古丁及多少毫克的焦油,大概是這樣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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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但是就像圖片上這樣一排列,就很清楚了!我再請教,菸品收的菸捐一年大概有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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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菸捐有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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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啦!我跟你說,是310億元。這些錢撥給健保費用的比例大概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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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50%做為健保準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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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OK,OK,我沒有要問更細的問題了。國健署有一個專門做菸害防制的小組,請問他們的業務費是公務預算?還是菸捐有關的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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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委員說的是哪一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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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國健署有一個專門做菸害防制的小組,他們的業務費從何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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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他們本身也有編自己的業務費,但是很多推廣的業務是用菸捐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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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本身有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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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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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但大部分是從菸捐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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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是,大部分是菸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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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公務預算占多少百分比,你會後再讓我知道。 |
再請看這張圖,在菸品警示文部分,你們很計較到底占整個圖面的百分之多少,如果是34%,那就會被開罰,因為35%才符合菸害防制法規定,請問相關罰鍰從多少起跳?很好記啦!都是100萬元,我今天問你的都是百萬的問題。這裡面最重要的有害物質濃度,其實是沒有人管的,或者說沒有一個標準去認定,吸菸者可能自以為吸的是淡菸,因為只要講淡菸,大家都覺得濃度比較淡,因為以為濃度比較淡,所以就會抽更多,道理很簡單,不然有些戒菸的人改抽淡菸要做什麼呢?如果因為標示不清,讓人家有這樣的錯覺,是不是就間接危害了國人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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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所以我們修法要求不可以標示是淡菸,以免讓人家誤解,反而輕忽了抽菸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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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想這是很好的思考,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你們的標示再多幾個字,讓單位更清楚,我想會更有利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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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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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因為時間也到了,我就做個結論。想來想去,要如何符合今日這個會議主題──減低香菸有害物質的排放,除了源頭管制,讓大家都不抽菸,因為不抽、不吸就不會排放,但我想清楚的標示更重要,衛福部既然收了菸捐,至少有責任要求所有市售菸品,不論是要求源頭的菸商,或是末端國健署建立濃度查驗的標準方法,都應該讓整個有害物質的濃度標示更清楚而且正確,次長應該同意本席這樣的說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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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是,一方面我們的一些研究還是要持續進行,以支持未來標準建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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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對,所以定性跟定量的標示就非常重要,這樣針對菸害防制法的推行,我們一直在做的種種管制才有意義。 |
最後,有關如何確保市售菸品有害物質濃度可以被正確的標示清楚,清楚標示是我們今天主要的訴求,希望你們在1個月內可以提出書面報告給本委員會,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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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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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謝謝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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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洪申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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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洪申翰書面質詢: |
最近傳出有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有出現群聚確診的狀況。例如,這個周一,其實就有報導表示桃園、基隆傳出養護機構、長照中心都是十幾例、二十幾例的確診,另外有一人不幸死亡。相信部長很清楚這些機構群聚的案例。以目前的確診數飆高的狀況,我們也看到了住宿型長照機構和醫院都有禁止探視的相關措施,為的就是盡量降低風險。 |
其實除了限制探視等等措施,也有許多措施可以避免風險增加。例如,之前衛福部有宣布醫院評鑑延後辦理。在上週,我們也看到了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宣布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訪視、一般護理之家評鑑、產後護理之家評鑑還有居家護理所評鑑這四項的評鑑延後一年辦理,我認為這樣的措施是正確的。 |
但我有一點要提醒部長,目前很多長照機構、養護機構,他的評鑑單位散落在四處,由不同主管單位去負責。也就是說,長照司負責50家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機構評鑑,社家署負責138間財團法人設立或公辦民營的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而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負責的是私立小型的老人福利機構、養護機構的評鑑。 |
依據我們辦公室向好幾個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了解,目前這幾百間的機構,因應疫情的措施都不太一樣。 |
其實我們知道,為了維護機構的管理效能、還有照護品質與環境設備,其實評鑑是一個必要的手段,但老年人對於病毒的抵抗力就是比較差。評鑑除了有書面評鑑,也會有「實地考評」、「實地訪查」的程序在。 |
是不是可以請衛生福利部,從加強防疫的角度,訂定「疫情期間地方政府安養機構或養護中心的評鑑指引」? |
或是盡量在維護機構照護品質、不增加傳染風險的狀態下,請地方政府研擬順延辦理的作業? |
如果真的要評鑑,就針對有過不良紀錄、被考評過丙等或丁等的機構來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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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作以下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討論事項第一案精神衛生法已於前天處理完畢。 |
跟委員會宣告,今天開會到5點。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稍後宣讀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提案條文內容。本次會議僅進行至條文宣讀完畢,因為時間的關係,預計宣讀時間大概要1個半鐘頭到2個鐘頭,所以是接近5點,大概4點多。宣讀時,衛福部需留兩位簡任人員在場。 |
菸害防制法修正動議原來有兩案,楊曜委員等4人所提第八條條文、林為洲委員等3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另外,新增修正動議兩案,吳玉琴委員等3人所提第三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及吳玉琴委員、陳瑩委員、伍麗華委員等4人所提第四條條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一併宣讀。 |
賴惠員委員等3人於110年5月6日所提本法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因與今日列入議程之賴惠員委員等24人提案內容相同,上述修正動議就併入該提案一起討論,不再另行處理。 |
現在宣讀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
第 五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 |
第 六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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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13 |
speakers | ["林為洲","賴惠員","蘇巧慧","蔡壁如","吳玉琴","徐志榮","張育美","莊競程","蔣萬安","黃秀芳","邱泰源","廖國棟Sufin‧Siluko","林昶佐","高虹安","洪孟楷","陳椒華","楊曜","游毓蘭","邱顯智","林奕華","陳瑩","洪申翰"] |
page_start | 241 |
meetingDate | ["2022-05-04"] |
gazette_id | 1117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201_00006"]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如何逐步降低菸品燃燒後所產生煙霧的有害物質排放濃度,以 維護國人健康,暨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 草案」案、(三)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六)委員 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 案」案、(八)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惠 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 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 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 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民眾黨黨團 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十)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羅美 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 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 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十)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 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 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 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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