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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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9時43分)部長好。我們今天很想要認真地來討論醫糾,因為這實在是等很久、很久的一部法律,不過我想社會大眾也滿想知道疫情的變化,本席先請教部長兩個問題,一個是快篩,一個是居隔政策的部分,讓部長在這裡可以更公開回答。
第一個是快篩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有足夠的量?為什麼現在連基隆市都認為不太夠?部長,我在很多的訊息上看到,5月就會有上億劑的快篩進來,但大家還是不安心,部長可以再向大眾多做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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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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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現在快篩大概分作幾個大的方向,第一個是實名制,第二個是公費居隔、居檢的需求,第三個是一般市場的需要,大概分作三個。我們的作法是定額徵用,我們之所以做定額徵用,是顧慮到市場的量能需要維持,所以我們就定額徵用,剩下的量就要到市場去。徵用的部分,目前最主要在用的是羅氏,因為它是1盒5劑包裝,這個月可以供應到5,000萬劑,到5月中旬之後會另外開啟一個4,500萬劑的羅氏的合約,可以提供到6月底。這個量都是要用作實名制的,所以到這個月底起碼大概有五千萬、六千萬劑以上的實名制,到下個月中大概就會提供到將近9,000萬劑的實名制的快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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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今天已經是5月9日,你說到月中的時候會有更多快篩試劑,到月底的時候可以提供5,000萬劑,其實就是這一、兩個禮拜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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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這兩天有一些地方政府說他們不夠,其實我們在5月4日有調查過一次,請各地方政府把他們的需求量報上來,在他們報上來之後,我們根據他們可能的需要和以前的使用量做過調整,然後有相對的配發量。像臺北他們報上來的是要十二萬多劑,我們看他們疫情比較嚴重,所以就準備配發73萬劑下去,所以不會說不夠,如果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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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對於疫情比較嚴重的地方你們也會配發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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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因為居隔、居檢的人比較多,所以公費的量就會分配得比較多。在此我要強調一點,我們會跟他們說配發下去之後的量,要是他們覺得這樣不夠,可以把合理的算法提上來,我們自然可以再補貼、再配發下去,這都沒有問題的,這當然要根據疫情來判斷,其實中央和地方是合作的,只是統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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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現在有縣市陳報第二輪的資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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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現在還沒有,5月4日我們才剛調查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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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根據5月4日的調查,你們已經配發下去了,而各地方政府還沒有陳報新的數量上來,也就是暫時還沒有新的需求陳報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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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我覺得大家不用在媒體上面講,如果覺得不夠就直接行文來或是打個電話跟我講一下,當然我們會整體來估算。現在基隆說他們不夠,應該是指快篩的配送,當然我們也希望有一些熱點能夠配送比較多一點,可是到昨天晚上的平均剩餘量是0.9%,還不到1%,由此可見大家對快篩的需求很高,存貨不到1%就表示很緊繃了,但是存貨超過1%的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其中基隆市超過1.1%,新北市超過1.2%,臺北市超過1.6%,桃園市超過1.2%,換句話說,南部縣市的剩餘量大概都在0.5%上下,這不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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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所以熱區的數量是比較多的,這樣聽起來數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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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並不是大家所認為的熱區都沒有剩下了,其實他們的存量比平均值還稍微高一點,不過前提是剩餘量只有0.9%,事實上這已經很緊了,是不是有些地區已經很不緊呢?其實是有的,像連江的剩餘量就達到22%,金門的剩餘量則是2.8%,但這些都屬於離島,我們本來就會配比較多,因為有飛機等等的問題,所以我們會配比較多下去,所以它自然剩得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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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謝謝部長所提供的數據,由此可以看出現在不但是熱區有趕快多配送,同時也有新的量進來,我想大家就是一起挺過比較辛苦的這一個、兩個禮拜。
另外,昨天的居隔政策大幅改變,現在只匡列同住家人,請問這代表什麼意義?請問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做了這樣的改變?可以請部長簡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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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我們是匡列最需要匡列的人,因為就Omicron的特性和它的快速傳播來講,想要用阻絕的方式來控制疫情已經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現在匡列時都以最小匡列、最小損害、最小限制的方向為原則,因為同住家人必然有非常高的感染風險,所以現在只匡列同住家人,而且僅限於有來往的同住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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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本席辦公室看到這樣的訊息時,我們認為只匡列同住家人應該是基於疫情到現在已經爆發一個多月,雖然確診人數大幅增加,但是中重症的比率始終控制在0.2%左右,以我們的量能和這樣的狀態,讓我們有信心認為有機會在短期間內就可以恢復正常生活。匡列人數之所以越來越少,第一個是為了降載行政負擔,第二個也確實讓我們看到我們距離恢復正常生活已經越來越近了,這是我們很感謝衛福部的部分,也希望各位同仁可以繼續加油。
以上是關於疫情的部分,接下來我還是要問一下醫糾草案相關問題,醫糾這個題目討論了這麼多年,今天可以開始審查很不簡單。行政院版也有一套很完整的邏輯,但顯然本席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差距很大,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要直接就教部長,其實醫糾大概分為幾個部分,第一個是民眾,另外一個是醫事人員,兩方本來對立,有困難的地方可能是他們的專業程度不夠、不一樣或不等,現在民眾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醫事人員能不能得到保障,顯然是今天這部法令所要討論的。我想請問部長,以你所看到的醫療過失行為大概可以分成幾類?以醫糾來講,個人將其分成三類,看看部長覺得合不合理:一個是疾病本身或醫療結果是不能避免的,另外一個是可以避免但無疏失,最後一個是可避免但有疏失,以這幾種分類來講,現在行政院版對這三種類別會採取什麼樣的途徑來解決?因為現在不清楚,所以現在要有新的法律,請問行政院草案會怎麼樣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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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針對第一項及第二項,在當初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法的時候就已經解決了一部分的情況,至於第三種情況,目前還沒有處理。關於索賠的部分,當時我們跟邱泰源理事長兼立法委員討論的時候,鑑於上次修法時將醫療法第八十二條與醫訟法及最後的補償、賠償放在一部法令當中,結果發生互相扞格、互相競合的關係,所以沒有辦法討論。後來我上任的時候,在邱理事長的指導下,我們就分成三階段,第一個階段把醫師可能會受到很大危害的部分先處理,第二個階段再來討論處理的原則,第三個階段才會處理補償、賠償的問題,針對第三個階段,可能都會到補償、賠償上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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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剛才提案說明的時候我曾說過司法途徑和調解各有其優缺點,如果是司法途徑的話,雖然訴訟時間很長,但結果是確定的;如果是調解的話,雖然時間短,但是標準不穩定。其實本席做了一個比較表,在院版和本席的版本當中,一樣是這三類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行為,但因為現在院版主要的精神是當事故或糾紛發生時就直接強制送調解,不管是民事或刑事,其實院版的精神都是強制送調解,調解之後才有不同的處遇,一旦送了調解之後,就如同剛剛所說的,調解的結果其實是不確定的,所以導致的狀況是不管屬於三種類別當中的哪一種糾紛,其實都會產生不確定的風險,也因此我把它低範圍地限縮在全民健保的事件,但是國內的醫療行為有九成以上都是屬於全民健保的範圍,所以這已經涵蓋了大部分。另外,任何行為發生只要它是非不可避免的,因為不可避免的部分就是醫事人員確定無責且民眾無補償,這部分已經拿掉了,到後面因為政府成立了基金,所以針對這些行為,政府就直接把補償給民眾,所以民眾的部分就拉出去了,而民眾就可以從這個糾紛當中脫離,這很快速啊!最後再由成立的鑑定機構來判定醫事人員到底有責還是無責,用政府的角度來進行代位求償,我認為這是一個比較清楚的作法。這並不是我獨創的,其實其他各國已經行之有年,這就是所謂的無過失責任,坦白講,不管是院版或其他委員的版本和本席的版本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也想請部長直接說明一下為什麼我們還沒有辦法如同國外採取這樣的版本?究竟這有沒有困難?困難點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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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在委員所提的概念上就已經有一點那種意味了,其實代位求償就不是no fault,代位求償是由政府先對民眾補償或賠償,然後它再代位替醫事團體、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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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都一樣是要有責以後,也就是要有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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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對,就是有責嘛!我們下一步要談的是,委員所講的與我們現在想要走的是no fault的路,就是不歸責的路,所以這個地方的爭議很大,我們才會建議這一塊要另外再來討論。先把整個過程,關懷、調解與除錯的機制建立起來,然後再回來專心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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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我們知道今天的院版其實有很大的心力是放在這一塊,所以本席剛剛一開始就說院版自成一套邏輯,我也表示尊重,這是有設計過的。好,我想已經占用大家太多時間了,等一下在審查的時候我們再來思考這個問題,我還是認為臺灣其實是全世界最有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因為我們的案件九成以上都是全民健保,所以本席在這裡提出我的版本,請部長可以多所參考,等一下在大體討論的時候,也許我們可以再多做一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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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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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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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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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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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6-15
speakers ["賴惠員","洪申翰","蘇巧慧","邱泰源","林為洲","吳玉琴","徐志榮","張育美","莊競程","黃秀芳","游毓蘭","楊瓊瓔","高虹安","邱顯智","王婉諭","廖國棟Sufin‧Siluko","劉建國","陳椒華","張其祿","楊曜","邱志偉","陳瑩","蔡壁如","蔣萬安","林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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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09"]
gazette_id 1117601
agenda_lcidc_ids ["11176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師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 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案、(三)委員邱泰源等 24人擬具「醫療事件與爭議預防及處理法草案」案、(四)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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