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169
發言片段: 0 |
---|
邱委員顯智:(9時43分)主委早。關於機會型商品的標示問題,公平會在今天的報告中建議委員所推增列事項可循修正處理原則方式納入,如較修法程序簡便,亦可達到委員所提案的效果,後面講說後續因應新型態各種類型的廣告規範,亦循此方式處理,可免動輒修法的程序。請教主委,現在公平會的說法是要用修正處理原則方式納入,請問公平會有什麼樣的處理原則修正規劃?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公平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發言片段: 2 |
李主任委員鎂:委員好。目前處理原則的內容是我們會把過去發生一些比較嚴重的列一個表,比如瘦身等產品,我們會修正現在已經發出的處理原則,處理原則會有一個表,我們就針對那個表列出來。 |
發言片段: 3 |
邱委員顯智:主委,我現在說的是機會型商品的標示問題,也就是轉蛋法的問題。從去年談到現在,你現在說這用修正處理原則的方式納入,要怎麼納入?有哪一些例示、有哪一些規劃? |
發言片段: 4 |
李主任委員鎂:現行有的例示,目前…… |
發言片段: 5 |
邱委員顯智:你現在說要修正處理原則,第三頁說將各類廣告不實案件類型予以列表例示,然後要修正處理原則,我現在要問的是你要怎麼修正?就這麼簡單。 |
發言片段: 6 |
李主任委員鎂:現在有31個,就再增列1個變成第32個。 |
發言片段: 7 |
邱委員顯智:第32個什麼? |
發言片段: 8 |
李主任委員鎂:第32個就是激勵型商品。 |
發言片段: 9 |
邱委員顯智:激勵型商品處理原則的內容有哪一些表徵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案件類型去例示?我現在就是問你要怎麼修正這個例示?要納入第32個,具體的內容是什麼?你不是有很多例示嗎? |
發言片段: 10 |
李主任委員鎂:是。 |
發言片段: 11 |
邱委員顯智:有哪一種?至少舉出一種! |
發言片段: 12 |
李主任委員鎂:那就是參照今天委員提案的內容,可以放在這個表。 |
發言片段: 13 |
邱委員顯智:今天委員提案的什麼內容? |
發言片段: 14 |
李主任委員鎂:比如說今天有…… |
發言片段: 15 |
邱委員顯智:你自己的想法是什麼? |
發言片段: 16 |
李主任委員鎂:機會型商品的兌領機制取得機率不可以不實。另外要跟委員說明,今天委員提案的第二十一條不是標示事項,也就是說做線上遊戲的不一定要標示機率,本法沒有強制要求。 |
發言片段: 17 |
邱委員顯智:你現在反對修法嘛,你現在要修正這個處理原則。我具體的講,這個法國外都已經不知道走到哪邊去了,公平會是一個這麼重要的機關,轉蛋法受害的人這麼多,影響的層面這麼廣,從去年到現在還在講要修正處理原則,我們也不知道你到底要修正怎麼樣的處理原則,要引進怎麼樣的例示。 |
我現在具體問你,下面有三種是日本在商品中所表示的禁止狀況,以下的情形是否應該列入表示或表徵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案件的例示? |
第一種是「優良誤認表示禁止」,比如保證抽中稀有度S以上,但事實上買家會認為更稀有的道具應該也可以保證抽中,結果是無法抽中更稀有的SS道具、標示的商品情況比實際上的情況優良,讓消費者陷於錯誤、通過付費卡池抽到的角色,實際上的能力跟表記上不同,比如防禦能力、攻擊能力以及「必中10個UR角或道具」卡池,但實際上這10個已經事前決定了組合,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每次隨機決定的,日本的消費者廳也有對此取締。你認為「優良誤認表示禁止」這樣的類型應不應該納入例示當中? |
發言片段: 18 |
李主任委員鎂:只要是廣告內容跟實際發生的不實,這都是在法可以規範的。 |
發言片段: 19 |
邱委員顯智:不是啊! |
發言片段: 20 |
李主任委員鎂:剛剛提到的這些內容…… |
發言片段: 21 |
邱委員顯智:你必須要讓我們覺得,你現在作為公平會的主委,你有進入到轉蛋法的這個情境內,不管是國外或國內的狀況,你不能都是用空泛的話語,從去年到現在都是原地踏步,那永遠也沒辦法跨出第一步,這是第一步!針對這一個優良誤認表示禁止,我剛剛講了一大堆,你認為是不是應該把它納入例示裡面?你的看法呢? |
發言片段: 22 |
李主任委員鎂:委員舉的這些例子還有可能沒舉到的例子,如果要修處理原則,我們會將這些玩家、消費者及業者找來一起談。 |
發言片段: 23 |
邱委員顯智:去年就已經這樣講了,就是在原地踏步! |
發言片段: 24 |
李主任委員鎂:真的要具體來談這些有發生誤導的問題。 |
發言片段: 25 |
邱委員顯智:什麼時候要談? |
第二種,「有利誤認表示禁止」是什麼意思?剛剛講的是說那個產品宣稱的已經超過本來的品質,這其實是公平會很基礎的。第二種狀況是機率的問題,它的表示是「這麼容易就中了!」但實際上消費者怎麼抽都抽不中,表示什麼呢?表示標示的交易條件比實際上感覺有利很多,誤導玩家。譬如說右邊這個你看一下,它說出現的機率是3%,但是實際上的狀況不是這樣,實際上的狀況到最後的結果,沒辦法達成它宣稱的抽中機率,它讓大家誤以為很容易抽中。日本消費者廳認為這個中國企業在「拳皇98」的標示屬於「有利誤認」,所以處罰日幣609萬。這樣的類型主委要不要把它列入這個例示裡面? |
發言片段: 26 |
李主任委員鎂:廣告內容跟實際產生的結果不實,我們都可以…… |
發言片段: 27 |
邱委員顯智:什麼樣的實際?怎麼樣不實?有的是品質的不實,有的是機率的不實。主委,我現在是問你機率的不實。 |
發言片段: 28 |
李主任委員鎂:機率不實也是廣告的一環,我們也可以在例示處理。 |
發言片段: 29 |
邱委員顯智:我希望你知道你在回答什麼啦!不然的話,每次都在這邊雞同鴨講,我們覺得你沒有擔當起你應該要有的責任。再來,抽中可能性的「有利誤認」也是一樣,它讓大家誤以為他可以很容易抽中,但是實際上的狀況並不是這樣。主委要瞭解它有很多種類型,比如說,你看一下右邊這個,它讓大家誤以為你可以很容易地抽中這三個,有沒有?但是其實它的機率並沒有比後面這十三個還高,這樣的狀況是不是應該把它例示出來?簡單講啦!現在業者有很多各種不同的類型、行為去欺罔消費者,這個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裡面。其實這只是將過去的手法用在新型態、轉蛋遊戲中獎機率的商業型態嘛!是不是?第一課,你必須瞭解它各式各樣的行為,並且把它例示出來,否則你要怎麼處罰?主委,不是每次都回答你們會找相關業者來,這樣就完了。從去年講到現在,你還是不知道處理原則要規範的對象是什麼、要例示什麼。 |
再來,第三種組合獎勵的例子,簡單講,它宣稱抽中五個S級稀有的角色,然後再送SS等級更稀有的角色,對不對?它讓你誤以為好像這個組合抽起來會達10%,乍看之下好像抽50次就會有,但是實際上是要湊五個不同的角色,它的機率就會低很多,然後誘導消費者投入更多金錢,所以也有誤導之虞,因此有各式各樣誤導大家的標示。我們現在要進到這個實際上的討論,它實際上的機率遠低於標示的機率嘛!所以它被禁止。主委,像這樣的類型你認為要不要禁止?還是你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類型存在? |
發言片段: 30 |
李主任委員鎂:這一些類型我們在處理這個原則的時候都會考慮把它納進去,要進一步討論。 |
發言片段: 31 |
邱委員顯智:為什麼剛剛回答要怎麼修正處理原則的時候,你沒有一樣可以講出來?因為你沒有做功課,從去年到現在,這個轉蛋法的問題爭議這麼久了,但是看不到公平會對這一點有一點瞭解或是願意去做功課。 |
發言片段: 32 |
李主任委員鎂:謝謝委員的提點,針對線上遊戲的一些類型,如果要修正處理原則,我們會把剛才委員提的這些類型還有這個以外的其他類型一起通盤處理。 |
發言片段: 33 |
邱委員顯智:主委,已經落後太多了啦!你之前的回答是說,我們要等本土的案例有一些累積,累積之後才能夠產生這些例示嘛!我們要問要等多久?第二個,主委,你瞭解一件事情嗎?這遊戲是共通的,不實的方式也是過去都發生過的,有日本的遊戲、韓國的遊戲、中國的遊戲。遊戲是共通的,不會因為在臺灣或在日本玩,在臺灣的玩家或在韓國的玩家……它有什麼樣的不同?如果像你的說法,要累積本土的案例才發聲,不知道要多久啦!而且過去不知道有多少人受害、受騙,就是這幾件類型。請公平會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原則,因為你今天既然說不要修法,要用處理原則,你應該要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原則的修改計畫,至少納入我剛剛提到的這三種,事實上,還不只這三種狀況。另外,也請公平會提出一套優化消費者檢舉程序的計畫。例如,我今天受害,我到底要怎麼檢舉?如何運用網路投訴?此外,請你們就如何針對線上遊戲執行監管計畫,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這樣可以嗎? |
發言片段: 34 |
李主任委員鎂:對,對於我們要採取什麼作法,在一個月內提供資料給委員。 |
發言片段: 35 |
邱委員顯智:最後,這個其實應該是你們自己要知道的,假設我們已經跟你講了,也希望你能夠動一下,這個是「日本線上遊戲協會機會型道具表示與運營指引」,這個指引其實非常清楚,包括付費抽獎表示事項、付費抽獎設定事項(如何表示中獎機率;期待值跟價格要相符)、付費抽獎運用事項、禁止事項、內部監察相關事項。請公平會參考這個指引,提出一份臺灣線上遊戲機會型道具標示與營運指引。 |
發言片段: 36 |
李主任委員鎂:我們整個評估,剛才委員有提到一個月內給你方向,我們一起跟委員說明。 |
發言片段: 37 |
邱委員顯智:好,希望你們真的趕快進入狀況。 |
發言片段: 38 |
主席(邱委員顯智代):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96 |
---|---|
meet_id | 委員會-10-5-19-20 |
speakers | ["謝衣鳯","洪孟楷","高虹安","林岱樺","邱顯智","孔文吉","陳明文","蘇震清","蘇治芬","呂玉玲","楊瓊瓔","賴瑞隆","邱志偉","陳亭妃","高嘉瑜","陳椒華","陳超明","邱議瑩","李貴敏","王美惠"] |
page_start | 139 |
meetingDate | ["2022-05-09"] |
gazette_id | 1117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4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洪孟 楷等19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74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