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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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11時27分)主委好,我想請教有關消費申訴,這兩年都破了7萬件,從資料來看,線上遊戲還是第一名,其他包括健身、食品,特別是線上及食品等等,現在也是大家高度關注的部分。當然我們也找公平會、經濟部來溝通過,經濟部已經開始進行相關修法的程序,並將這部分納入了,即整個定型化契約裡也納入中獎機率,並送到消保處了。如果確定之後,經濟部就會修,除了經濟部修之外,我認為公平會也有角色可做,畢竟現在這個方向,不只是臺灣,國際上也面臨到這樣的一個問題。對於機會型商品機率不實的問題,上次我問過主委主委,主委說現行法就能處理,主委要不要講得更清楚一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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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公平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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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想跟委員說明,現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即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都不可以有不實廣告。如果線上遊戲的廣告會影響到玩家消費者的交易決定,當然也包括在這個法的內容。我也瞭解很多委員,包括委員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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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我也提了修法,院會要送來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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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今天在報告裡,我提到對於第二十一條的不實廣告,因為產品或服務不實廣告的類型太多了,我們針對第二十一條有訂定一個處理原則,相當於行政規則的一個規定,所以是不是可以考慮在處理原則裡,將線上遊戲產生的一些不實現象就在處理原則做細部說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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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先請教你,因為你講到第二十一條,我看到你的報告有寫到,就是你用商品相關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過去有這麼多件,一年將近6,000件裡,公平會有沒有接受申訴及辦了多少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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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不實廣告在第二十一條是非常的多,譬如節能標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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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針對線上遊戲的部分有沒有辦過,即依照現行條文就可以來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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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有一個案子在調查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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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只有一個,現在辦下來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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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還在審議當中,就是已經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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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這幾年這麼多的案例,除了送到消保機關,沒有送進公平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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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公平會的很少,一般都是消保會這裡的會很多,而第二十一條不實廣告的部分也比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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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我希望加速這樣的推動,好不好?我還是希望公平會能夠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如果行政機關是積極或消極的,在行政上就會差非常多,當你積極作為的時候,也跟時代在進步及人民一起走的話,我認為這樣才能達到大家的期待,畢竟公平會是獨立機關,有相關的人與相關的權責。 |
我剛才看了一下,除了既有的法可以處理之外,我也希望有任何的申訴案或檢舉案進來,公平會都應儘速去查辦,依第二十一條該罰就罰,該處理就處理,好不好?這樣才能產生一定的遏阻力,當然經濟部已經在修了,另外增加案件類型例示的部分,是不是也一併將此納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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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我們可以考慮在這裡將例示納入,甚至進一步再細部做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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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你是主委,可能就不用考慮了,是不是宣示把它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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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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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我們就把這些直接納入,因為這是現行型態上最容易引發的糾紛,而且也會造成影響,就直接納入進來,讓所有業者知道政府在這塊做規範的決心,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可以減少未來這些事件不斷再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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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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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謝謝。接下來我要請教一下,這也問過很多次,也有很多人關心,就是社群平台不實廣告的部分,這一陣子看到連蔡英文總統都被拿出來消費使用,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希望公平會加大力道。過去幾個不實廣告,在這段時間我看到有些平台稍微比較謹慎,也比較減少了,公平會這段時間有沒有與這些平台業者做過溝通,有沒有請他們對不實廣告加強自我的一個檢測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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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我們在處理不實廣告也發現一些平台有這些現象,在過去我們邀集國內平台及電子商務業者來討論,如何透過自律或透過內部管控機制,以避免不實廣告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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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因為現在國人大量使用這些平台,如果有很多不實廣告的話,我覺得平台業者有責任,我們看國外也非常多這樣的例子,對於平台而言,不只是提供一個平台,同時也應該擔起相關的一些責任。針對這部分,如果他們不願意這麼做的時候,公平會的角色就應該進去,這樣才能產生一個合理、公平競爭的環境,而讓整個市場處於更公平及比較公益的一個環境,我希望這一塊還是要加強來做。 |
剛剛主委提到有跟這些平台業者做過溝通,如果未來發現有任何狀況的話,你們會持續定期要求去做改善及溝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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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的,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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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我希望這塊公平還是要把它當作是新型態下的一個任務,因為這部分唯有不斷去遏阻,我們可以看到國外,對於反數位平台壟斷,其實世界各國都一直加大力道,包括美國、包括歐洲、包括澳洲、包括加拿大對於這些平台,他們享有越來越巨大權利的同時,他們也應該承擔更大的一些責任,而全世界幾乎都是利用這種公平競爭的程序去做處理,我也希望公平會加大力道,讓我們感受到公平會在這件事情的用心。 |
另外,除了不實廣告之外,其實平台也常常用一些機制,比如審查用戶一些言論的部分,主委對這部分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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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就是說平台上有相當多的行為,如果是言論自由的這一塊,因為它比較不是事業競爭交易秩序的內涵,我想在公平交易法裡,恐怕對言論自由的這部分比較是沒有處理的情況。如果是一個不實廣告,在事業競爭方面有所疑慮的話,這個部分公平法當然可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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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當平臺業者要作為時,可以有這樣的作為。但我要講的是公平會其實有一些角色可扮演,當他們要審言論自由時就可以審,當他們不願意處理不實廣告而去推辭時,這個顯然就是有一些不同的標準,因此我的意思是公平會應該把握這樣的機會,不是說對他們有利的,想管的就管,其他的就不願意處理。有關後面言論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再跟NCC及其他單位做研討,即背後是否有其他考量,畢竟他們在臺灣,還是要尊重一些臺灣相關的法令規定,如果背後、後端是有一些其他言論自由,甚至國安上的考量時,當然臺灣政府應該要有所因應及回應。但我要講的是針對這樣不實的廣告,你絕對不能藉由這樣自由的意志,任由他要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希望這個部分公平會應該更積極地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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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委員鎂: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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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瑞隆:謝謝主委,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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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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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9-20 |
speakers | ["謝衣鳯","洪孟楷","高虹安","林岱樺","邱顯智","孔文吉","陳明文","蘇震清","蘇治芬","呂玉玲","楊瓊瓔","賴瑞隆","邱志偉","陳亭妃","高嘉瑜","陳椒華","陳超明","邱議瑩","李貴敏","王美惠"] |
page_start | 139 |
meetingDate | ["2022-05-09"] |
gazette_id | 1117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4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審查: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洪孟 楷等19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74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