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835

發言片段: 0
劉委員建國:(13時52分)次長好。我這邊有一件事情希望次長跟健保署來努力,次長知道FAP嗎?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石次長崇良:劉委員好。FAP?
發言片段: 3
劉委員建國:就是臺灣特有的基因型罕見疾病,FAP。
發言片段: 4
石次長崇良:是。
發言片段: 5
劉委員建國:目前在臺灣有多位病友,病友家屬在行政院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發起拯救臺灣特有罕病FAP的連署,已經獲得5,000人一同關心,在去年12月22日也有一則報導,就是罕病FAP的藥物未納給付,我們的署長李伯璋特別表示心疼病友的處境。次長,你有心疼嗎?
發言片段: 6
石次長崇良:有啊!
發言片段: 7
劉委員建國:很好,FAP也就是家族性澱粉樣多發性神經病變,這種罕病我相信不只是署長心疼、次長心疼,召委心疼、我也心疼、大家都心疼,我們要想辦法趕快來解決。根據北榮神經醫學中心林主治醫師表示,FAP的患者平均在確診8、9年後會離世;如果在確診時有積極投藥治療的話,同樣是北榮神經內科的劉主治醫師表示,可以減少失能的風險,延長生活自理自主的時間,降低社會成本以及醫療的支出;劉醫師也表示,只可惜目前藥物昂貴,健保尚未給付,許多年輕的家族成員得知基因的變異也只能望藥興嘆,所以等到發病的時候再做相關的打算,其實都已經走到那個地步了,接下來我就不再贅述。所以次長,如果我們國人不幸確診FAP,等於就是生命開始在倒數計時。
像我們這次的快篩,指揮中心跟國外的藥廠,例如羅氏和亞培,在議價上取得重大的突破,陳部長也給指揮中心的物資組相當的肯定。如果用這樣的經驗來比喻,是不是在罕病藥物的談判上也可以得到相關的進展?還是現在健保雖然還不能給付,以次長的經驗,面對這些讓人心疼的特有罕病FAP患者,我們可以有什麼比較積極協助他們的作法?
發言片段: 8
石次長崇良:有,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有罕病法,所以依法會先確定為罕病,然後它的用藥會先到我們委員會討論,委員會通過之後,就會開始提健保的給付,但是在健保還沒有給付之前,我們都會有一部分的基金投入到罕病的藥物使用上面,所以在過渡期的時候可以用基金來處理。
發言片段: 9
劉委員建國:像FAP顯然就連過渡期都沒有,是使用的比例非常低嗎?我不曉得健保署有沒有辦法馬上答復,不然他的家屬不會上行政院的公共平臺反映嘛!
發言片段: 10
石次長崇良:對,我們現在可能要先瞭解委員會是不是已經審查過這個藥,審查後視為罕見疾病FAP的用藥,之後才會去提健保,在這個過程中間才會用基金來支付,所以我們先瞭解它是不是已經在委員會通過了。
發言片段: 11
劉委員建國:OK,如果還沒有通過的話,就麻煩次長看要怎麼積極處理。
發言片段: 12
石次長崇良:是,如果還沒通過的話,我們會看關鍵在什麼地方……
發言片段: 13
劉委員建國:如果通過的話,顯然……
發言片段: 14
石次長崇良:如果已經通過的話,在申請健保通過之前,就可以用基金先行支付,它有一個機制。
發言片段: 15
劉委員建國:好,再請次長多瞭解,看怎麼樣來協助他們,好不好?
發言片段: 16
石次長崇良:好。
發言片段: 17
劉委員建國:應該一個星期內可以答復嘛?
發言片段: 18
石次長崇良:可以,我們只是瞭解一下進度,很快。
發言片段: 19
劉委員建國:一個星期內沒辦法的話,也會想辦法嘛?
發言片段: 20
石次長崇良:是。
發言片段: 21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因為今天最主要是修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我看院版,也就是你們的版本,增列了第二項、第三項,我想誠如貴部的書面報告,都敬表同意啦!也有兩個委員的提案,應該是大同小異嘛!只是其中一個院版有落日條款,而其他兩位委員沒有,好像是授權嘛?
發言片段: 22
石次長崇良:是。
發言片段: 23
劉委員建國:增列第二項裡面有特別提到「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能不能簡單說明一下這個要怎麼處理?
發言片段: 24
石次長崇良:實習期滿?
發言片段: 25
劉委員建國:這是你們的法條,修正增列的部分。
發言片段: 26
石次長崇良:這是本來就有的,實習期滿一定要有個證明文件。
發言片段: 27
劉委員建國:實習期滿是怎麼處理?
發言片段: 28
石次長崇良:按照我們現在的規定,實習就是1年。他會到教學醫院去實習1年,會有考試或者是評估結果有沒有通過,再給他一個實習的完訓證明。
發言片段: 29
劉委員建國:好,這是實習的部分嘛?對不對?
發言片段: 30
石次長崇良:對。
發言片段: 31
劉委員建國:考試也是依照教育部的規定嘛?
發言片段: 32
石次長崇良:考試的話,如果是這個法通過之後,無論是不是九大地區都要先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學歷甄試通過之後就考醫師國考的第一試,第一試考完之後就可以來申請分發實習,實習完之後再考第二試,第二試通過之後就正式拿到醫師證書,就可以辦理執業登記。
發言片段: 33
劉委員建國:就院版法條增列的第二項跟第三項,是免經教育部的學歷甄試嘛?
發言片段: 34
石次長崇良:您說的是但書條款,第四之一條第一項的第一款跟第二款嘛?
發言片段: 35
劉委員建國:對。
發言片段: 36
石次長崇良:但書是不用學歷甄試的,有兩個例外不用學歷甄試。剛剛我講的是通則,都要學歷甄試,那這兩款就是不用學歷甄試,一個就是在九大地區取得醫師資格,執業滿五年以上者免學歷甄試;另一個則一樣在九大地區,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經入學者,未來回國亦免學歷甄試,兩款但書的內容大概是這樣。
發言片段: 37
劉委員建國:這是落日嗎?
發言片段: 38
石次長崇良:也沒有,至少第一款不是落日……
發言片段: 39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第一款不是落日,我說的是第二款。
發言片段: 40
石次長崇良:第二款是落日。
發言片段: 41
劉委員建國:沒錯吧?
發言片段: 42
石次長崇良:對。
發言片段: 43
劉委員建國:所以第二款是落日?
發言片段: 44
石次長崇良:對,第二款是落日。
發言片段: 45
劉委員建國:應該這麼講,他們回來之後,依照你們所增列的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就是免甄,對不對?
發言片段: 46
石次長崇良: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的第一款及第二款。
發言片段: 47
劉委員建國:就是免甄?
發言片段: 48
石次長崇良:免學歷甄試。
發言片段: 49
劉委員建國:除了免學歷甄試外,他們還要做什麼?
發言片段: 50
石次長崇良:免學歷甄試外可以直接考第一試,第一試考過後就開始申請分發實習。
發言片段: 51
劉委員建國:實習一年?
發言片段: 52
石次長崇良:實習一年。至於實習規定則於第三項的實習授權辦法中訂定。
發言片段: 53
劉委員建國:第一試是教育部所規定的相關考試?
發言片段: 54
石次長崇良:第一試由考選部考,而學歷甄試是教育部。但國考的第一試、第二試都是考試院考選部負責,至於實習,則由衛福部分發。
發言片段: 55
劉委員建國:請問教育部扮演何種功能?
發言片段: 56
石次長崇良:教育部負責前面的學歷甄試。
發言片段: 57
劉委員建國:教育部只做前面的學歷甄試?
發言片段: 58
石次長崇良:因為有規定必須為教育部所採認之國外大學,之後再做學歷甄試。
發言片段: 59
劉委員建國:教育部的學歷甄試基本上都是依照教育部的相關規範辦理?
發言片段: 60
石次長崇良:對。
發言片段: 61
劉委員建國:國考部分則是考選部負責?
發言片段: 62
石次長崇良:對。
發言片段: 63
劉委員建國:實習則是衛福部分發?
發言片段: 64
石次長崇良:對。
發言片段: 65
劉委員建國:依次長的答復來看,實習以一年時間為限?
發言片段: 66
石次長崇良:對,實習一年。
發言片段: 67
劉委員建國:其他還有什麼要注意的?
發言片段: 68
石次長崇良:需要注意的還有每年的實習員額,這點條文中有特別提到,為了讓國內醫師人數不會起落太大,故每年有一定的實習容額限制。
發言片段: 69
劉委員建國:這點我知道,就這樣?
發言片段: 70
石次長崇良:我想委員關心的,可能是前幾年國外讀牙醫回來考試的人數從一年一百多增加到五百多這件事,由於每年實習的容額大概是五十個,故而累積了一些已經通過第一試,正在等待實習的人。爰此,本法修正通過後,我們會做通盤考量,調整實習容額,並加上配套,比如除了每年的五十個容額外,可否有一些增額?惟增額實習者未來可能要負擔一些義務。
發言片段: 71
劉委員建國:我尊重衛福部的管控,基本上也確實需要管控。只是對於九大地區、其他國家回來的學生並沒有什麼特別優待,對不對?
發言片段: 72
石次長崇良:沒有。
發言片段: 73
劉委員建國:當然也不需要歧視,應該是這麼說吧?
發言片段: 74
石次長崇良:對。
發言片段: 75
劉委員建國:大家都希望未來可以留在國內為醫療、醫學做服務,所以在基本功上就必須一致,這點我清楚。因此,在相關配套上衛福部必須多加斟酌,並考量公平性,好讓大家都可以接受,好不好?
發言片段: 76
石次長崇良:好。
發言片段: 77
劉委員建國:謝謝次長。
發言片段: 78
石次長崇良:謝謝委員。
發言片段: 79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112
meet_id 委員會-10-5-26-15
speakers ["賴惠員","洪申翰","蘇巧慧","邱泰源","林為洲","吳玉琴","徐志榮","張育美","莊競程","黃秀芳","游毓蘭","楊瓊瓔","高虹安","邱顯智","王婉諭","廖國棟Sufin‧Siluko","劉建國","陳椒華","張其祿","楊曜","邱志偉","陳瑩","蔡壁如","蔣萬安","林靜儀"]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2-05-09"]
gazette_id 1117601
agenda_lcidc_ids ["11176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師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 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二十 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案、(三)委員邱泰源等 24人擬具「醫療事件與爭議預防及處理法草案」案、(四)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事故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案
agenda_id 11176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