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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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9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感謝朝野黨團意見一致,讓本席所提案之新增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在今天能夠三讀通過。該項修正主要是讓未來指派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以及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這次新增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條文是就整體法規制度面來進行處理,避免政治被少數地方家族所把持。因為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首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及停職等出缺後之代理人都未予資格限制,因此提出未來地方政府派員代理的相關資格限制。
有關地方政府派員代理的問題,過去法無明文,內政部在94年的時候有函釋,針對代理鄉(鎮、市)長人員是否具備一定學歷、背景或資格等都沒有明文的規定,所以縣政府基於行政裁量權自行指派,因此有關派代的問題引起社會上很多爭議,釜底抽薪的辦法就是透過這次的修法來決定,而不是內政部所稱的對本案進行行政指導或者行政釋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因此新增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未來指派代理人就不得為被代理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及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以避免後續在指派人選的時候產生諸多爭議。
最後,我要感謝大院以及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支持,對於該條文給予贊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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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發言片段: 2
主席:先進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案,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140014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二份
主旨:院會交付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75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二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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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5-11
speakers ["蔡其昌","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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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0"]
gazette_id 1116603
agenda_lcidc_ids ["1116603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地方制度法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16603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