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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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9時40分)今天審查的法案跟國防部有關的就是陸海空軍刑法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在陸海空軍刑法的部分,主要是因應這幾年包含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修正,適用對象都已經包括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派遣之人,還有反滲透法增加關於境外敵對勢力的修正,這些大原則其實我沒有什麼問題,也都支持。只有一個問題,之前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有問過,第二十條之一有提到,所謂軍事機密指於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依法令屬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事項,經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者。上次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提過這個問題,國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又規定國防機密應劃分等級;其等級之劃分及解密之時限,以法律定之。也就是說,在國防法裡面,它有針對國防機密應該要怎麼保護以及它分成哪些等級,應該用法律來訂定。現在我們這裡談到的軍事機密卻是在準則裡面訂定,當時我也有問部長,國防機密的範圍應該是大於軍事機密,國防機密都用法律來訂定,軍事機密是不是也應該這樣做?國防部現在的根據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內容我就不細念了,該條規定關於軍事及國防部機密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所以國防部就訂定一個軍事機密與國防機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這就是我上次的問題,國防法跟陸海空軍刑法之間究竟誰先適用?如果陸海空軍刑法本身完全沒有對於機密的種類、秘密的核定與解密有任何原則性的規定,都是在準則裡面訂定,那它符合法制的原則嗎?而第二十條跟第二十一條,基本上它的刑罰是非常重的,它的刑罰很重,但是訂的原則在法律上是沒有的,它是規範在準則裡面,上次部長有說回去會討論這方面法制上的架構,不知道現在部內的想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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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防部法務司沈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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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跟委員簡單報告一下,關於委員提的那個問題,上次我們回去之後有做一些研討,我們有去查考一些當時的資料,陸海空軍刑法當時訂的時候,第七十八條授權訂定一個軍事機密範圍種類劃分準則,那個準則我們也訂了,訂了以後,它裡面針對什麼是軍事機密、什麼是國防秘密,包含作戰人士等等每一個都有規範,包括它的機密等級、它的範圍大概是什麼,它訂得還滿完整的,但是國防法第三十二條那一塊,因為後來國家機密保護法也已經訂了,在法制體例上,委員說得沒有錯,現在看起來好像是用一個準則來代替法律的相關規範,我們回去之後有進行研討,將來是不是這個部分至少還是要符合法制的規範,現在適用上是沒有問題,就是在適用上、認定上,不論是實務上保防機關認定,或司法機關按軍事機密範圍種類劃分準則送給相關單位來鑑定等等,司法實務或是從核密到解密都沒有問題,但是確實在法制上,因為國防法裡面有規定,這部分應該要用法律來訂,我們現在是用準則跟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個搭配,實務運作沒問題,但是法制上確實有值得檢討的地方,回去之後,這個部分我們會管制並繼續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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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我相信你剛剛講的,準則一定會訂到很細,它從大的框架、原則到細的部分一定都有,要不然準則要怎麼去依循?主要是未來陸海空軍刑法是不是要把這個原則也納進去?它其實不用寫得很細,就是原則性的東西要不要放在法律上?這個你們再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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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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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以免刑度這麼強的這種內容最後都是由準則來訂,真的會有點奇怪。另外,剛剛葉委員也有問到軍法官的問題,我也繼續再追問一下,其實我想到的是另一個問題,因為國防法務官現在是沒有辦法執行軍法官相關司法上的職權,主要是比較偏向法制的人員,提供國防部法務業務相關的法律意見或執行,我剛剛講的軍法官,他當然也可以做一般的法制人員,但更重要的是戰時的軍事審判,這是法制人員無法取代的業務。所以我剛剛講的這個問題,現在我們只剩下131位軍法官,其中最年輕的一位目前位階是上尉,2016年的時候畢業,他如果升到少校,願意繼續留下來,服滿20年的話,大概剩下14年,所以到2036年以後,我們可能會面臨軍法官很少,甚至沒有軍法官的問題。未來這幾年可能軍法官愈來愈少,依照現在軍事審判法的規定,一般法官沒有辦法做軍事審判,所以如果發生戰爭的話,沒辦法抽調一般法官。我想先問一下,國防部有看到這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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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防部王副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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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委員好。有,確實我們有發現委員所講的問題,我們都有在研究,缺員的部分也都在我們掌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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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這幾年的報名跟甄選的人愈來愈少,都只有個位數,我也不用多說,數字你們都有,是非常少的,所以你們可以思考要怎麼增加報名和參加甄選的人,當然也有其他解決方式,例如重開軍法官的考試,可是平時軍法官沒有軍事審判的業務的話,會不會浪費這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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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是,這是質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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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另外,我們現在在討論是不是要讓國防法務官有這個職權或是後面有一個路徑可以讓他去做軍事審判?這個部分也可以思考。第三個,是不是要讓一般法官在戰時的時候也可以執行?這三個都可以去思考,你們可能就稍微規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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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瞭解,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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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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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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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36,35-1
speakers ["黃世杰","邱臣遠","劉世芳","曾銘宗","游毓蘭","林昶佐","鄭運鵬","陳以信","江永昌","江啟臣","陳玉珍","王定宇","趙天麟","溫玉霞","邱顯智","張其祿","蔡適應","林靜儀","劉建國","周春米","林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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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1"]
gazette_id 1117601
agenda_lcidc_ids ["11176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世芳等20人 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 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及(五)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 請審議、(二)委員羅美玲等18人、(三)委員劉櫂豪等18人及(四)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 黃世杰等18人及(三)委員賴惠員等17人分別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案;四、併案 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及( 二) 委員黃世杰等18 人擬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 例」案;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
agenda_id 11176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