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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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9時55分)請教副部長,現在疫情嚴峻,我們現在國軍有多少軍醫院資源投入到防疫的準備當中?尤其是專責病房、負壓病房的部分,國軍各級軍醫院有沒有協助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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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防部王副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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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委員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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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提供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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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我們14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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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防部李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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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宗孝:跟委員報告,我們14所軍醫院都按照衛福部的指示,開設5%或10%的相關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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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們有沒有統計已經提供多少病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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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宗孝:14所醫院開設專責指定病房的總數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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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對,我是說專責病床,就是國內的專責病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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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國防部軍醫局陳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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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建同:報告委員,目前我們收到的指示是30%的急性病床要開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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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們現在開出多少床?我們的病床,一個多月以前COVID的專責、負壓病房只有3,000多,到現在是8,000多,但其實還有很多人都擠在那邊,而軍醫院有最大的容量,所以我們要問的是,你現在統計出來的到底有多少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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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建同:目前詳細的數字,我還要再統計,但是我上禮拜看到的是500多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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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請儘快提供,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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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建同:是,會後提供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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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現在關於負壓病床、專責病床,我們一定要大量的準備,軍醫院一定要做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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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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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也會提醒榮總,包括他們各級的醫院,因為現在的病床數從一個多月前的3,000多到現在的8,000多,它其實並不是整個量的增加,而是排擠到其他一般病床跟加護病床,所以這個時候,其實整個量能是有很大的限制,這時候國軍單位跟退輔會單位一定要在這方面多所協助,請你們儘快盤整,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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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局長建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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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儘快把相關的統計資料拿給我們看。 |
然後就是後備,兩年前後備幹部大量投入來做口罩國家隊,現在快篩國家隊裡面,我們的後備幹部、後備指揮部有沒有投入協助做快篩國家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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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快篩國家隊不是只有後備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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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們有多少後備部隊投入這個部分的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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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確實的人數,光是後備這一塊請朱參謀長代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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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朱參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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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參謀長志保:現在所有快篩國家隊的部分,我們所有後備輔導幹部目前投入比例大概占了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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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多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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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參謀長志保:目前有兩千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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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知道在口罩國家隊的時候好像有7萬多人次投入協助,當然在快篩國家隊當中,因為快篩的技術比較不一樣,但是因為現在這是國家最需要的戰備物資,後備幹部其實在全民國防的理念上都會協助這些事情,包括救災、救難,還有像現在這個防疫物資,所以你們有沒有盤整過現在投入兩千多人是因為衛福部只需要兩千多人,還是你們只能夠投入兩千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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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參謀長志保:跟委員報告,因為它的工作項目跟性質有所不同,每一家支援的工廠生產的項目,還有一些要求跟規格,跟以往做口罩的方式是不同的。兩年前在做口罩的時候是針對包裝的部分,比較單純,而這次我們支援快篩國家隊,還有線上作業的部分,它要配合到產品的輸出跟精度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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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其實很多也都還是在協助貼標籤,實際上沒有那麼複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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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宗孝:報告委員,其實我們支援的人力是按照經濟部徵用的工廠,前一天它會跟我們提需,然後我們做人力的派遣,我們是後輔幹部,完了以後就是戰鬥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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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這是被動協助啦!人家欠人手,然後你們去幫忙,但我還是希望你們要主動,好不好?因為現在全臺灣都需要快篩,我們現在的量能只能1個月1,500萬,但我們至少需要5,000萬,目前的量非常不夠,所以後備的量能,希望你們也去盤整,我也會請衛福部要就這個地方主動思考,看看如何來做。總之,現在在相關的投入上,國軍有這樣一個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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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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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原來是國防委員會召委,我也下去看過後備部隊,我都鼓勵他們,他們之前非常辛苦,但現在更是需要他們的時候,大家努力一點,好不好?這個部分請你們回去盤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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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是,這個部分會根據政府的需要,我們會全力來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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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光是政府的需要,你們也要化被動為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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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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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接著請問有關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的部分,我們今天的修法是要加入國防法務官,然後我們是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對不對?但是我把整個任職條例拿出來看,這裡面根本都沒有談到任何的官科,也就是它沒有政戰官科,也沒有步兵官科,也沒有炮兵官科,什麼官科統統都沒有,就只有軍官及士官,可是你在這上面又加了第三條之一要把法務官放進去,這在體例上非常的特殊,等於是這整部任職條例裡面只有一個官科寫在裡面,就是法務官的官科,為什麼要這麼特殊?其實你們也有很多的專業軍官班,政戰也有專業軍官班,其他也都有專業軍官班,但專業軍官班也沒有要寫在這裡面啊!所以在法務方面,如果有專業軍官班的話,何必也要寫在這個任職條例裡面,有什麼特別的需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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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防部法務司沈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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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委員指導得非常正確,我們在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分別針對官科專長、學歷、經歷等都有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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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對,寫在細則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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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對,但寫在細則會有一個困難,就是我們現在是比照將其放在第三條之一,最主要是這個條文裡面,我們要協請考試院幫我們辦理考試,所以如果寫在我們自己的施行細則裡,本來早期它是寫在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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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其他的軍官班都不需要考試院來辦理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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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沒有,就只有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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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就只有這個法務官,為什麼就只有這個法務官需要考試院辦理國家考試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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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跟委員報告,法律人員從學校畢業以後,他的鑑別對我們推動法務工作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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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當然知道,但是為什麼要由考試院來考,而不是你們自己的考試委員考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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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在107年底、108年的時候,本來軍法官的部分一直沒有辦法突破,即軍法官考試本來有研議要由考試院來考,那個時候大院在審查的時候,也是覺得這些人暫時要擔任偵查跟審判工作,如果國防部自己來考沒有公信力,所以還是希望透由考試院來考,現在雖然國防法務官考試通過後,但他不直接等於軍法官,可是考試的機制跟運作的模式由考試院來幫我們的話,會比較有公信力,而且它的鑑別程度,對整體國防法務工作的推動會有極大的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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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這個部分我可以瞭解,就是因為它特別的需要,才訂定在這裡,否則在體例上這是非常特殊的,那也因為這樣,它成為一個法律保留的官科,在成為法律保留的官科後,在你們相關人事的設計上又變成特別的特殊,所以請你們特別的注意。 |
再來,關於國防法務官,平時是使用一般的法律,等到戰時才使用軍事審判法,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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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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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們現在也有在討論戰時的時候,當然也有了一個想法,就是這些國防法務官未來能否轉軍法官,對此,你們現在的態度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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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報告委員,我們當然希望爭取規劃,就是希望國防法務官將來有轉為軍法官的管道,但是軍法官的來源是定在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裡面包括通過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軍法官考試及格等等,有很多的管道,但目前國防法務官並沒有放在軍事審判法裡面,所以將來他如果要轉任、要取得軍法官資格的話,我們還要盡別的方面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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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這個部分就是我希望提醒你們要特別注意的,為什麼?因為國防法務官進去以後,他雖然要處理法律事務,但是他並不是實際在審案、斷案,到時候軍法動輒10年、20年刑期,甚至現在很多是12年以下,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或是動輒有期徒刑判到18年的,很多都是死刑或是無期徒刑,軍法一旦要開始審判的時候,刑責都會非常的重。如果今天國防事務官沒有經過一定的轉換,還有再訓練或者有斷案的經驗,你就讓他輕易的在戰時馬上就變成軍法官,那我跟你講,到時候在冤案或是審判上會有很大的問題,我這是要提醒你們。今天是有國防法務官的需要,可是不能在平戰轉換之後就直接視為軍法官來轉任,否則將會造成非常多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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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司長世偉:是,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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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其實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戰時發生的時候、軍事審判的時候,與其調一般的法官轉任並用軍事審判法審判,其實可能都會比直接由國防法務官轉任要來得容易,為什麼?因為就一般法官而言,戰時的時候沒什麼民刑事案件要判,而且軍事審判法只是他任事用法的一個法而已,他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他在斷案上的判斷,其經驗是更多、更豐富的。現在在軍事審判法裡面有沒有一般法官在戰時能夠擔任軍法官任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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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一般司法機關的法官、檢察官就當然具備軍法官的資格,軍事審判法裡面有明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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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所以到時候只要有軍事法庭,他就可以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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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當然,他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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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這個時候缺額本身可能不會那麼嚴重,因為到時候其實有流用。在國防法務官的設計上,因為現在特別採取法律保留,所以在內部的官制、升遷的體制也要有相對應的作法。還有國防法務官未來在戰時要往軍法官轉的話,中間一定要有相當的轉換機制,這個機制是他要有斷案的經驗,他如果沒有斷案的經驗還是不要轉換。我希望大家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能夠好好的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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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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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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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5-36,35-1 |
speakers | ["黃世杰","邱臣遠","劉世芳","曾銘宗","游毓蘭","林昶佐","鄭運鵬","陳以信","江永昌","江啟臣","陳玉珍","王定宇","趙天麟","溫玉霞","邱顯智","張其祿","蔡適應","林靜儀","劉建國","周春米","林淑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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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05-11"] |
gazette_id | 11176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6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世芳等20人 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 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及(五)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 請審議、(二)委員羅美玲等18人、(三)委員劉櫂豪等18人及(四)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 黃世杰等18人及(三)委員賴惠員等17人分別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案;四、併案 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及( 二) 委員黃世杰等18 人擬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 例」案;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 |
agenda_id | 11176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