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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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11時12分)剛才召委詢問的就是希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國防部需要國防與法律相關業務人才進行招考時能多多配合,對此本席非常贊成,希望行政院人事總處不要太有本位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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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考試院考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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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對不起!是考試院。 |
現在本席要請教王副部長,剛才我在進行提案說明時,法律司的沈中將有到辦公室來解釋最近修法的方向,本席覺得非常有誠意,而且可以見識到我們軍隊裡面對於法律的常識和專業愈來愈好。現在我先就今天修法方向做個說明,讓王副部長以及各位國防部的同仁瞭解一下,我剛剛有提到散布謠言這件事,雖然今天要修正的是陸海空軍刑法,只適用現役軍人,但本席認為有兩個缺失必須要補正,第一個就是如果非現役軍人洩漏了現在的國防機密的部分,比如國防自主產業裡接受中科院委託的人,處理的是機敏的飛彈資料,那麼不論他是軍或是民,一旦洩漏這些機密的話,請問是否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中有關洩漏跟交付國家情報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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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防部王副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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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委員好。目前沒有,但國家機密保護法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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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你不用那麼快回答,我還沒講完,我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會碰到的狀況。第二個我要問的就是所謂平戰轉換,你們所持反對理由是認為網路空間不好定義,但是我要提醒副部長,網路上所謂的網軍是沒有掛軍階的,隨便一個小男生、小女生都可能就是網軍,但他透過網路空域散布的謠言,不管是國內還是從境外過來的,對臺灣的殺傷力都很大,那個與二次世界大戰時所謂的統戰或是所謂的第五縱隊一樣,殺傷力大得不得了!本席今天在報告時曾提到我們國家的司法單位對於一個網軍只判了三個月徒刑這件事,那是發生在2018年的事,我不在乎其內容,重要的是這一位網軍應該不是現役軍人,但曾經到中國去受訓,我不認為他是到中國的遊戲軟體中心受訓,既然是到中國受訓,就一定是跟中國共產黨裡面的國安或是其他情治單位相關,結果我們的司法單位僅依據刑法的登載不實文書和傳染病防治法以他散布謠言判徒刑三個月,所以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網域空間裡面網軍的作戰,因為他一定是跨平戰的部分,絕對沒有戰時,現在就是戰時,請問在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時,我們如何彌補這兩個本席認為是有模糊地帶的部分?從你們之前定讞的刑期來看,不論是軍情局的中校或少校、空軍電戰大隊的少校還是海軍大氣海洋局的中校,判的刑度算是夠高,亦即對現役軍人的處罰是夠高,但是對這些介於灰色地帶的人,能不能用陸海空軍刑法求處徒刑?請國防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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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部長信龍:目前法規範的就是現役軍人,適用軍刑法上的規定,至於非軍職人員,國家也有一些相關法令,刑法也好、國家機密保護法也好,甚至是國安法,這些法中對此都有一些規範可以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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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你們現在是將網路實境空間納入陸海空軍刑法裡,請問是否要將本席剛才說的那兩個模糊地帶部分一併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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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國防部法務司沈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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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提的都是很大的問題,因為陸海空軍刑法傳統上確實只針對現役軍人,但因為現在的社會型態改變得非常快,如果要將委員剛剛講的那些不論是稱為灰色地帶還是過去沒有辦法想像到規範的部分規定在刑法裡面,必須要比較審慎,我們回去後會將這些交給相關人員進行研究,再請教法務部的意見,朝這個方向研究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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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世芳:我們已經在與國安五法拉齊,包括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等,所以在我們所謂的政治實體或是網路網域的犯罪還有平戰轉換這三個空間,都要審時度勢,現在的世界已經不是以前那種要動到槍炮彈藥才算戰時,網軍幾乎可透過我們所有的電腦或手機作戰,這些謠言滿天飛的狀況殺傷力很大,甚至比飛彈的殺傷力更大,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卻只是簡單的以散布謠言的罪名輕判三個月徒刑了事,可是他到中國去受訓的時候有無接受中國軍隊賦予其他的情報蒐集任務呢?我們並不知道。這是一個實例,而且已經在臺灣發生,所以如果有討論空間的話,麻煩國防部能將這個部分納入,好好考慮一下,因為未來一定會碰到這樣的狀況。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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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司長世偉: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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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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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0-5-36,35-1 |
speakers | ["黃世杰","邱臣遠","劉世芳","曾銘宗","游毓蘭","林昶佐","鄭運鵬","陳以信","江永昌","江啟臣","陳玉珍","王定宇","趙天麟","溫玉霞","邱顯智","張其祿","蔡適應","林靜儀","劉建國","周春米","林淑芬"] |
page_start | 223 |
meetingDate | ["2022-05-11"] |
gazette_id | 11176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6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世芳等20人 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 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及(五)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 請審議、(二)委員羅美玲等18人、(三)委員劉櫂豪等18人及(四)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 黃世杰等18人及(三)委員賴惠員等17人分別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案;四、併案 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及( 二) 委員黃世杰等18 人擬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 例」案;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 |
agenda_id | 11176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