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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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10時17分)次長好。有關今天要修正的這些條文,羅致政委員所提有關書面通知的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現在就已經是用書面通知了,就是繼承在六個月內書面通知,至於六個月的期限要不要延長為一年,本席也認為不見得有那麼必要,這個部分可能等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來詳細做討論。
另外是第三十四條之一的修正,這是何委員所提的,我聽次長的意思是說,現在院版在修土地法的過程之中,基本上也是朝向這個方向去修正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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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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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委員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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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所以是更明確的想要去保障更多人的財產權,但是本席倒是有一個觀念,就是你即使修到三分之二跟四分之三,對於不同意者而言,關於剝奪他財產權的部分,到底有沒有違憲之虞?國家為什麼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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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因為這是一個共有財產,其實當年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在訂定的時候,背後目的就是為了要有效利用這些共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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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好,有效利用是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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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當然早期的概念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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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私部門嘛!這是處理民事問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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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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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國家有沒有公共法益讓我們可以去介入、去剝奪人家的財產權?沒有啊!因為無條件啊!只要是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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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覺得這也不是剝奪財產權啦!因為財產權還是被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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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當然啊!你想想看,我們在討論都更、討論危老的時候,那是一個非常細膩而冗長的過程,我們有各種的聽證及各種的調處,包括公調及私調,然後我們還有很多很多保障制度的設計,但這個部分是沒有喔!你想想看,我們的都更或危老是有公共利益之所在,所以公權力介入,我們去保障這些希望處分的強者,對於不希望處分的部分,我們則用非常非常完整的保障程序來保障他們。但是現在這個部分是不帶有公共法益、公共利益條件的共有之下的處分,我不認為公權力要去介入啊!公權力可以介入到譬如分割,我讓你可以分割,但雙方都要保障,希望處分之一方我給予保障,我就是保障到可以強制分割,公權力介入這一塊,但我們公權力不要去介入到讓你可以處分啊!這有什麼公共法益在呢?我覺得你們在修法時要好好考量這一條,好不好?對於這一條第一項的前半段,我不認為我們有公共利益要讓公權力去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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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其實這條條文現在有一個騎虎難下的地方是不修它更糟糕,現在的狀況就是不修它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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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有多少案例在那邊僵持,有多少案例利用這一條獲得解套,你們有沒有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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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有,其實我們在109年就有土地1,520筆、建物185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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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是已經都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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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都已經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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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已經執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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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用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了。管委員碧玲:在執行之中,那些有爭議的、不願意的、基於非自願之下被執行的部分,關於這個部分的細節,到底他們權益受到的損害是什麼,你們有沒有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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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有做一些分析啦!但是當然不可能巨細靡遺,我簡單講,達到90%以上同意的,就土地的部分大概只有二成,但如果是人數的話,達到90%以上的大概有98%,所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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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如果沒有這個法律的話,他們大概就是從民事糾紛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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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因為民法的規定是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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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是啊!所以當土地法作為特別法,我們這樣去處理的時候,本席是認為它沒有公共法益之所在,政府為什麼要去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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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跟委員報告,您剛剛的講法是如果公共法益沒有那麼強烈的話,我們反而應該把第三十四條之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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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是,我是這樣在討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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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但是刪除的困難度可能會遠大於修法的困難度,所以我們後來的討論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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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我覺得我們需要更細膩的討論,我要知道你們討論的過程以及討論過程的考量,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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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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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這是我希望能夠討論的地方,當然現在如果我們希望在效率上要更快,先修這一條,先把它的門檻增加,我是不會明顯的去反對啦!但是本席仍然認為這有違憲之虞,因為沒有公共法益,所以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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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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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未來你們在修正院版的時候,到底這一條要不要刪除等等,你們還是要進一步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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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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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其實整部土地法非常的老舊,裡面侵犯人民財產權的條文,也不只我們現在講的這個疑慮啦!你想想看,現在你們在修土地法,實在也真的不修不行了。我們來看看土地法的整體架構,實際上有非常多部分是其他特別法已經有做處理的了,整部土地法,過去立法院的報告告訴我們,其實它應該朝向基本法了,因為所有實體需要處理的部分都分別有分流的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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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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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但那個部分我們不談,我們就談今天我提出的這個主軸,就是有違憲之虞的相關條款,像第十六條「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這違憲嘛!對不對?你們會刪除吧?院版有沒有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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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現在沒有去處理這些,報告委員,因為土地法快100歲了,所以這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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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好啦!這個違憲啦!你再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限制個人或團體土地面積之最高額,當然現在這一條也沒有用過啦!這是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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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一條沒有用,這個基本上是反映到地價稅的累進課稅,具有這個精神,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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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是啦!他們自己就會去分流了,你用稅制就可以處理了,我們去規定個人土地最高額面積,然後超額的部分必須賣掉,如果不賣掉政府可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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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就是平均地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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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在這個時代真的也有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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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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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這個有違憲疑慮喔!好,我們再來看第六十一條,該一條規定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司法機關要設專庭,這個也過時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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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過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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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這個都該刪除了啦!另外,對於荒地或空地,我們可以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欸。如果逾期不使用,照申報地價收買,這個規定人民也無法接受了吧?而且事實上你們也沒有依照這一條去執行過,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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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在平均地權裡面有類似的,就是空地稅,曾經有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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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稅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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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曾經有縣市執行過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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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這裡是限制強制依法使用,然後不使用就要照價收買,有照價收買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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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基本上現在當然不會,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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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所以你應該用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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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以前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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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你應該用累進稅率的手段,這個基本上也已經高度侵犯到財產權的保障,我覺得也有違憲之虞。至於土地權消滅,譬如它變成湖泊或水道,所有權視為消滅,這個當然爭議比較沒有那麼大,但是有沒有必要讓他的所有權消滅,他擁有所有權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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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有錯,那是浮覆地的問題,重新浮出來,又要再去重新辦理登記等等,這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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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是啊!不一定需要經過先消滅後恢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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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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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為什麼一定要它消滅?它不消滅也無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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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以前登記的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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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臺北市有多少條大馬路,現在的所有權是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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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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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對,你舉個例子給大家知道,大家會嚇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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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不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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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大馬路整條耶!國家要花三十兆以上去徵收耶!那全國有多少?林蔭大道其實所有權是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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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有部分路段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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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但是你這個是說,如果它變成水道的時候,所有權就要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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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以前的邏輯就是你被水淹沒的地方,基本上所有權就不見了,其實現在不是這種觀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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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這些條文你們院版都有在考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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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有,我們現在沒有去處理這部分,我們反而是處理實務上面確實有扞格一些實務執行,或者是希望把一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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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你看第九十六條,自住房屋的間數也可以限制,那你們當然不敢用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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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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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事實上我們現在連課稅都猶豫不決,那你怎麼敢說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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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其實這是有沒有必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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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現在政府有很多用政策工具可以達到目標的事情,在土地法裡面都用侵犯財產權的方式想要達到目標,這些都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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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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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上面有那麼多有違憲之虞的條款,我以為院版都會處理,結果你們院版竟然都不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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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因為整個土地法如果要處理,應該是廢止掉重新訂會比較合理一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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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是啦!也可以啊!為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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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會比較單純,不然有太多舊框架,真的太難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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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不會啦!怎麼會?那你就廢止以後去弄個土地基本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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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我覺得這可能會是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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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可是你們現在還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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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因為這裡面要跟平均地權條例一併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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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你不這樣子把這些條次列舉出來講,大家都不知道耶!不知道我們國家竟然有一部這種法律,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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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以前讀書的時候,就覺得很荒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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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你看,幾十年了,從你小時候到現在都覺得土地法很荒謬,然後有非常多有違憲之虞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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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因為那是民國19年訂的條文,到現在九十幾歲了,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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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好,我希望院版還是要做更大幅度的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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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內部趕快討論看看,看方向怎麼拿捏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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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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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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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文瑞代):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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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17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何欣純","湯蕙禎","羅美玲","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管碧玲","林文瑞","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翁重鈞","吳琪銘","陳明文","蘇震清","張宏陸","李德維"]
page_start 123
meetingDate ["2022-05-11"]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 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