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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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時55分)次長好。今天本委員會審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是關於土地、建築物改良物之買賣;另外是針對第七十條與第七十三條之一未辦理繼承的情況須書面通知、公告、給予一年寬限期做修法討論。我個人覺得這是很重要的價值,也贊同這個理念。針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這部分談到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等等,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同意行之,所以要過半數同意。但是在2017年修正執行要點之後,我們看到之前的處分,包含法律上及事實上的處分,定義已經被限縮為以有償讓與為限。站在法律定義明確的角度上,其實也沒有什麼不好,但卻造成過去許多函釋統統不適用。所以,綜整看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執行要點修正之後,已經把事實上的處分刪除。內政部在109年一次函釋中也停止適用,也就是說,未來這種共有土地必須取得全部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才能申請建造雜項執照,以至於這樣的結果失去多數決的彈性。我為什麼會問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看到之前的討論,包含衍生城中城大火這種事件,發現若要對這種共有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才能進行消防安全、結構安全補強等等,就是會變得困難重重。
我們先看一下,建築法第九條所稱的建造是指興建、增建、改建、修建,這些情況都要申請建造執照;第三十條又規定,如果要申請這些建照,須附上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等,也就是須獲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另外,如果是變更使用執照,我們又看到一項申請表,其中在申請人名冊一項也特別提到要附上建物使用權利之證明文件,也就是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書。但在民國92年,內政部曾針對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設備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在會議中做出結論,內容是什麼?依照建築法第七十四條,並未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自治條例規範。針對這個部分,我想請教次長,到底是需要檢附還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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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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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報告委員,據我了解,現在應該還是要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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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內政部民國92年的函釋怎麼說呢?已經19年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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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今天營建署建管組沒來,而這部分我確實沒有那麼熟悉,因為這比較傾向實務面。但據我了解,現在應該還是要的,邏輯上還是由地方根據地方自治條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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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條文也規定「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自治條例」,但如果地方政府沒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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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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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次長,我的意思其實是在於目前各縣市到底有沒有定這項自治條例,我希望內政部了解、清查,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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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可以,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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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因為衍生了很多困擾。我先前其實也針對這樣的陳情詢問,得到內政部營建署很多幫忙,只不過中央與地方始終莫衷一是,會造成人民對政府的態度感到很困擾。
我們來看看所謂的審查表為什麼會產生那麼多疑義。你看看審查表,其中提到「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是否齊全」。您也知道,公務員看到申請表寫了這一樣,就一定會要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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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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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這就造成很多的困擾。我們再看看內政部92年那一份公文,後段其實又清楚提到了。該處做了什麼提醒?就是針對我剛才提到的使用執照審查表C221之1,其中審查項目五列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乙節,建議配合修正為「依地方政府規定之權利證明文件是否齊全」,所以我想問問到底修正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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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我現在不清楚,但如果確實有這個問題,我回去之後會馬上要求營建署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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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真的很困擾!因為無論是中央與地方,誰都不敢負責任,我覺得這對於人民的權利來說其實是有傷害、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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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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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們再看另外一份公文,在我們面對什麼叫變更這個問題時,內政部在107年有一項函釋,內容提到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有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疑慮,內政部確認了建築物的變更屬於變更,哪一種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我今天其實就是要表達,面對這一堆公文、一堆函釋、一堆申請表所產生的扞格或爭議,內政部第一件事是要儘速盤點各地方政府自治條例的訂定情形,最好是召開座談,研議統一的原則,也就是到底什麼是處分、什麼是變更、應附什麼文件,這部分一定要弄清楚。
第二是要依照92年函釋中的會議結論,因為當時其實是有做出公告的,希望內政部儘速修正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這一欄,避免產生爭議或疑義,請在兩周內提供本席辦理情形與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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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會儘快做,但可不可以給我們1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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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個月?好。那就麻煩一定要召開,因為有1個月,至少要召開1場,請各縣市研議出統一的原則。我也希望中央政府一定要負起該負的責任,因為地方政府一定是看中央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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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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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要避免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損害。謝謝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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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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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17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何欣純","湯蕙禎","羅美玲","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管碧玲","林文瑞","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翁重鈞","吳琪銘","陳明文","蘇震清","張宏陸","李德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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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1"]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 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