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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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11時04分)次長好。今天審查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案,基本上是為了保障少數人的權益,所以我想大致上不會有什麼爭議。接下來討論的是第七十三條之一,關於以書面通知取代公告以及其期限的問題,剛才很多同仁也稍微提到,這部分當然也應該是為了照顧原來那些繼承人的既有權益,所以我們希望用法令周延地保障這些人的權益,在這種情形之下,既然是這樣的前提,我們當然希望這個法令是比較周延的,讓繼承人充分知道他可以繼承這塊土地、完成登記,不會喪失他的權益,但是萬一他還是沒有辦法繼承,或是不在期限內完成繼承程序,最起碼我們要保護他相關的權益,這是基本的精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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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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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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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但是剛才有同仁說,有可能是你們通知不到這個繼承人,可能是沒有住址,或是人不在國內,或是他沒有這方面的資訊,或是他沒讀書、不知道這方面的資訊,補救的辦法是什麼?要怎麼去做?這當然是一個必須去考慮的情形。次長,常理上都不會有這樣的問題,但是如果發生這種特殊的個案,你有什麼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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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很多人不會申請,所以我們有代書和律師可以幫他們申請,這是一般正常的做法。假設這個人真的被限制行為能力,當然可以有代理人可以幫他處理,所以很難說某個人真的是因為什麼都不會,就可以裝傻。我們就要知道什麼人在裝傻,我們要替他想辦法,要幫他的忙,這裡面的標準要怎麼抓?這部分真的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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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所以我覺得這部分還是很空洞,還是形式上的保障,還是相當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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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於這部分,我們要去瞭解這樣的人比例有多少,我們可以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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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花次長,你是站在知識份子的角度,認為大家普遍都有受教育,都瞭解繼承、土地登記辦理,你是站在這個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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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不一定,代書、律師都可以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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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你多去鄉下走走看看,你就知道基層還有很多人根本對這方面的知識完全都不知道,完全都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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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雖然我自己是讀這方面的,但是我遇到這種情形,也是請代書替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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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有的人對這方面的事情完全都不知道,還要請代書?他就是都不知道嘛!所以這是一個形式上的保障,可是我覺得還是沒有落實。
第二點,剛才我們召委說,你們列冊保管後辦理標售,如果沒有標售出去,才能變成國有財產,這個程序是不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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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不是,要標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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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如果標5次還標不出去,就可以變成國有財產。現在最怕什麼?怕你們的資訊、你們的公告或你們的書面送達都有問題的時候,你們等於是占繼承人的土地,讓土地變成國有財產,我看起來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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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要看是從什麼角度來看這件事情,其實在保障、通知和代替管理,政府能做的都儘量做,有的人可能是媽寶,有的可能是不屑,有的就是說不辦就不辦,你說他們不要辦就是國家對不起他們,我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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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不是媽寶,沒有人不要財產,媽寶反而更想要繼承媽媽或爸爸的財產,媽寶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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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種事情當然我們要去針對實際上的案例,看真的是什麼樣的人需要另外的、額外的協助,我覺得我們可以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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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剛剛那個案子,在我看來,你們去登報,都是登在最小的、最沒有人要看的報紙上,現在的年輕人都沒什麼在看報紙,都只有看網路而已,你們登報也不是登大報,都登在最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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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現在要通知,都儘量通知到當事人,用書面通知,所以公告那個是配套,是過去傳統的習慣,重點還是要回到直接通知當事人,因為說實在的,沒有人在看公告,大家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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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就是這樣,所以剛才我才會說繼承人不知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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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現在就是改成直接用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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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這些部分你們都要去注意,關於通知繼承人,要用書面通知或是想辦法通知到他,將來你們要公告和公開標售的時候,還是要透過比較完整和比較充分的資訊,來讓繼承人知道。如果要用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的方式來讓繼承人知道,在我看來,這明明就是不要讓人知道的意思,對不對?不然你們為什麼不登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登在太平洋日報,我也沒有看過這種報紙,為什麼要登在那裡?難免啟人疑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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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瞭解,社會觀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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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很差,我絕對不能接受,像這種的,我都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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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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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不要「騙痟仔」!這叫做假的,假公告。
接下來我要請教次長,土地徵收方式有三種,一種是按土地徵收條例來徵收,一種是按照區段徵收條例來徵收,一種是依市地重劃來做土地的分配,我相信學者最反對的是土地徵收,因為是用強制的手段,而且這種土地徵收讓人覺得有點違憲,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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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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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你當然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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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每個國家都有土地徵收的法律,我們照法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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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你當然會這樣說,我最近碰到一個案子,政府在推動重大建設時,基於公益性或必要性,可以去徵收土地,但是政府為什麼不能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的精神,針對被徵收土地的人,基於保障他們的權益,給他們補償?本席認為應該用一種讓土地被徵收的人比較可以接受的方式去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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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有的案子可以用區段徵收的方式去做,連旁邊的土地也一起開發,像要開發一個水圳,或是做河川整治或蓋堤防,就只需要徵收那一塊土地,旁邊就不需開發了,像這種情形,難免要用徵收的方式來處理。說實在的,我們現在辦理徵收都是用市價去計算,甚至讓地主不必繳土地增值稅,所以據我所知,被徵收土地的地主去抗議的其實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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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我就是有接到陳情,才會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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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對,多多、少少會有人不滿意,但是比例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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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比如說,昨天那個協調會,你們要徵收人家的土地來當車站用地,當然是符合公益性和必要性,但是你們徵收他們的土地之後,他們的土地就不能使用,使用價值變低了,這不是你們依市價徵收就可以解決的,而是他們原有的土地利用價值已經損失。區段徵收的精神就是創造地主和政府共同的利益,市地重劃也是希望來做這些工作,但是這些地主的土地被你們徵收之後,就算你們依照比市價更高的價格來給他們補償費,就算他們沒有損失,但是他們原有的土地使用價值已經喪失了。政府徵收之後,得到一些土地,當政府要標租的時候原來的地主想要優先承租,都找不到法令,這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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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委員,如果你接到這種個案,你覺得不公平,就告訴我們,好不好?我們審查的時候儘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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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所有部會都是兩手一攤,說找不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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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來瞭解看看,看是什麼樣的情形,真的要徵收,也是要送到我們內政部來審查,我們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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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我的意思是說,在土地徵收的過程裡,土地徵收條例、區段徵收條例、市地重劃基本上都是保障人民權益,或是讓幾方面都能夠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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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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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但是如果土地徵收造成地主的損失,地主也沒有要求你們用比較高的價格來買,也沒有什麼不合理的要求,只是要求你們有多出來的土地要公開出租的時候,原地主可以優先承租,可是現在他們連優先承租的權利都拿不到,這是什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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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個案件我比較不瞭解,我聽不太懂,如果可以的話,請委員把案件給我,好不好?我來瞭解,我來想辦法,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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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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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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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17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何欣純","湯蕙禎","羅美玲","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管碧玲","林文瑞","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翁重鈞","吳琪銘","陳明文","蘇震清","張宏陸","李德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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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1"]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 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