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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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11時26分)次長好。今天委員提案主要修正兩個部分,第一個是繼承發生時,地政事務所應該以書面通知繼承人;第二個是將繼承期限延長六個月至一年。個人認為延長期限應該沒有問題,請問內政部的態度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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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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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請問委員是指延長處罰的期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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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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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老實說,半年內聲請繼承登記是過去幾十年來的作法,財政部贈與稅相關法規也是這樣規定,如果超過期限的話,就是每三天增加1%等等的罰則。這裡的規定必須和財政部的規定平行,如果這裡的規定和他們不一樣的話,那就很難判斷哪一個才是主要法令,因為稅是財政部所主管的法令在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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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在立法技術上援引類比是很正常的,應該還是要以同一部法令為優先,延長一年主要是為了讓民眾有比較長的時間,雖然次長剛才提到遺贈稅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但我認為立法精神應該是符合第七十三條之一,所以個人還是覺得應該要延長期限六個月至一年,這一點本席必須在此特別提出來,請問這和內政部的立場有什麼衝突嗎?應該沒有很大的衝突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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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當然希望大家能夠儘早辦理登記,就行政作業來講我們希望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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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只差半年有什麼差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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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其實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也是半年,所以兩邊一定要一致,不然到時到底要用哪一個法就會錯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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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本席只是提出這個問題,內政部的態度和立法院好像不太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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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們必須尊重財政部對這件事情的態度,因為稅是他們在課,所以我們比較難放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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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看起來你和本席沒有什麼交集,我想未來在委員會當中還是會討論這個問題。 |
另外,第二個重點是不動產的處分門檻要從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請問它的目的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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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是為了維護處分權利比較小的人,以都市更新來講,那只是房子重新蓋來分而已,並沒有把財產賣掉,結果它的門檻就高達八成;現在是要把財產賣掉,現行規定卻只要半數人同意就可以,這樣確實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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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這項法律修正通過之後全國適用,但是站在嘉義的立場,嘉義縣是農業縣,農村的土地產權非常複雜,尤其共有的部分更是如此。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之後,要再成立一個農村發展署,究竟農村的建築物要如何幫它們更新,這也是未來的重點。老實說,如果農村的土地無法處理,那麼房屋就沒有辦法重蓋,倘若按照目前的修正方式將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那麼臺灣的農村可能永遠沒有辦法處理,因為根本沒有一個地方可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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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這部分我也瞭解,其實我們也曾和農委會溝通過,我們希望之後能夠以農村社區重劃的路徑來處理農村問題,而不要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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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這沒有辦法,就現階段的法令而言,除非重新提出另外一項法令,要不然有些人是從「阿祖」時代就住在當地,「阿祖」生下阿公、叔公等三、四個孩子,之後他們又繁衍下一代,經過四、五代之後,人都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光要蓋章也找不到人可以蓋,結果你們現在還要把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那以後豈不是有更多人的問題沒有辦法處理?為什麼本席要提出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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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都市和鄉村的需求不一樣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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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你們都住在臺北這種天龍國,你們要打炒房我都支持,但你們不要打到我們這些農業縣或是偏遠、財政困難、發展遲緩的縣市,到底嘉義縣什麼時候才能發展起來?科學園區是什麼時候才到臺南來設立的?現在農村土地好不容易才漲價,結果你們一下子就把它打下去!當地民眾期待了多久才看到地方有發展、房地產要漲價,結果你們竟把嘉義的土地類比成臺北101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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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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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這對我們來講真的很不公平,我常常開玩笑說如果過去嘉義有發展的機會,我早就變成「田僑仔」了,我年輕的時候就到臺北來,別說板橋市,你看現在板橋浮洲的土地一坪多少錢?為什麼朴子的土地沒辦法和板橋浮洲的土地相比?我的意思是說地方在發展,你們在地方上投資那麼多的公共建設,當然地方會發展起來、地價會漲啊!不管是嘉義、雲林或南部其他農業縣,政府投資的比例那麼懸殊,我們好不容易看到地方有發展,結果你們動不動就要打壓,等到這項法令通過將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之後,請問農村要怎麼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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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沒有啦!其實還是要分門別類處理,農村有農村的需求,我們應該發展農村需求的模式,而不是只巴著第三十四條之一,因為第三十四條之一可能對於都市地區的某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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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在修這項法令之前你有沒有想到農村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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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當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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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有嗎?真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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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所以我們現在還沒有把條文送出行政院,之所以還沒有把條文送出行政院,就是因為在評估這些事情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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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非常好,我只是提醒你不能完全站在臺北的觀點來看全國的土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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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其實農村不應該用第三十四條之一來處理,應該要有新的制度來處理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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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你們要重新去檢討,其實這已經是存在好幾十年的問題,但卻一直無法解決。因為問題無法解決,所以農村越來越淍零、人口不斷外移,在我父親的手上蓋房子,結果我父親把房子分給我叔叔,一間十幾坪的房子分一分還不到三、五坪,這樣要怎麼重蓋?難道要每個人都住在這裡嗎?那是不可能的,而且共有的部分根本沒辦法切割,希望內政部在討論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前,還是要考慮一下農村目前確實存在的問題,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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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我瞭解,感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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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明文:謝謝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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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蘇委員震清、廖委員婉汝、何委員欣純、張委員其祿、孔委員文吉、蔡委員易餘均不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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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震清:報告主席,我在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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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等一下張委員宏陸要視訊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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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震清:我先發言一下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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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現在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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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17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何欣純","湯蕙禎","羅美玲","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管碧玲","林文瑞","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翁重鈞","吳琪銘","陳明文","蘇震清","張宏陸","李德維"] |
page_start | 123 |
meetingDate | ["2022-05-11"] |
gazette_id | 1117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 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77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