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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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請教法務部次長,司法院可能也要聽一下,2021年9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跨性別進行性別變更登記不需要以變性手術為其要件,這句話我講得很清楚,過去在民國97年11月23日內政部有一個號令,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要件,原本的設計有兩個,第一個就是要經兩位以上精神科專業醫師評定,另外一個就是要由合格醫療機構開具變性相關手術的手術完成書,所以過去如果是有關跨性別的換證,經由變性手術之後,一般來講摘除性器官就喪失生育能力,不過因為高等行政法院新的判決免術換證,駁斥了過去戶政機關的令,所以將來跨性別換證,男換女、女換男,他不見得會喪失生育能力。
問題就來了,因為我們知道會有法律上的男性、女性,或者具有生育能力上的男性、女性,我這樣講不曉得你們能不能理解,原本是順男加順女就會具有生育能力,其他婚後可能就沒有生育能力,但是現在會變成在異性婚姻當中,因為不需經由變性手術,一樣可以跨性別,就會產生跨男加跨女的婚姻組合,也是屬於異性婚姻。也許今天法案在討論同婚的共同收養,但是在此之前,因為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現在就立刻面臨到生兒育女的問題了。請問跨男加跨女婚後所生下來的小孩,跨性別男性會是這個子女的生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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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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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有關於這方面,97年的內政部令是針對跨性別變更的部分,但是這幾年來的確有一些複雜化,所以行政院有指示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他們之前有委託世新大學在兼顧人權、保障跨性別跟變性人的權益作一個研究,本來預定在今年4月要召開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等各個議題的會議,其中一個議題是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的方向,包括怎麼做、要件為何,會在性平處的指導之下做整體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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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可知道跨性別再加上順性別,異性婚姻再加上同性婚姻,總共有幾種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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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沒有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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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種組合,這10種組合當中,異性別婚姻有幾種有生育能力?兩種;同性別婚姻有幾種有生育能力?兩種,所以相當複雜,連我考慮要問這題的時候,我都不知道該如何表達才讓你清楚,所以剛剛第一個先問跨男跟跨女的異性婚姻到底誰是生父、誰是生母,因為他在生物上的男性、女性跟在法律上換證之後的男性、女性就不一樣,還有很多法律到底能不能適用的問題。進階地我就談跨性別之後的同性婚姻也會有兩種有生育能力,跨女順女、跨男順男,這樣子的同性婚姻,他自然受孕而由順性的女性生產,或者是跨男順男,由跨男的男性生產,可以適用婚生推定嗎?因為法律上的同性婚姻僅能適用釋字第748號的同婚法,那個法裡面沒有婚生推定,這個要怎麼解決?你們說4月份要考量這些事情的時候,有沒有將這個議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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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個確實比較複雜,各種議題、各種組合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會不一樣,所以我剛才也報告,行政院性平處本來要召集的會議就是針對各種複雜的議題,包括要不要增列第三項性別選項等等,還包括衍生出來的,總共有十幾項,很多、很麻煩,所以我們必須要仔細地研究,現在我一時也沒辦法答復說要如何處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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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那我就跟你講,比方說第一千零六十四條,非婚生子女以及生父跟生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的規定能不能準用到同性婚姻上,也要去研究一下,類型相當多,我這裡列舉了很多,唸不完,我再提出書面給你們。
接下來因為彭廳長回來,我就教一下,當然我是兩位一起請問。大家都知道我們從109年1月8號開始實施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當時不管司法院還是法務部都非常主張被害人可以詢問被告,有沒有?你們那時也是非常主張要納入的,但是後來修法時就這一條沒有過。結果我去看,真的,有關於被害人聲請參與訴訟的案件,發現一審當中具備聲請參與訴訟資格的案件有13萬8,000件,結果實際聲請的才68件,比例是萬分之五;二審得聲請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案件有1萬3,000件,結果實際聲請的案件數才70件,比例只有千分之五。這個情況嚴重到在一審當中的普通殺人既遂罪也不過只有百分之五的聲請比例,到二審也是一樣,聲請的比例也只有百分之五,為什麼?我們既然這麼關心被害人參與訴訟的制度,也這麼大力的推動,參與率這麼低,兩位可以給我一個回答嗎?參與率很低。本來想考你的,我就直接把答案都說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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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因為這是在審判中進行的,是不是請彭廳長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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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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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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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跟委員報告,這個新的被害人保護制度上路以來,第一個,它的時間並不是很長,雖然我們在通知每一位被害人的時候,都有附上一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告知書,同時被害人如果需要律師的話,我們現在也有補助的金額,都準備好了,但是被害人是不是要選擇訴訟參與這條路,還是要尊重他的意願。那我們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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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已經推行兩年多了,其實這個參與率非常、非常低,令人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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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因為在訴訟上協助被害人的機制也蠻多的,比如說調解、和解或是修復式司法,所以在這些途徑當中,就看被害人的意願是要選擇哪一個方式來進行。如果他真的要選擇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話,我們相關的協助措施都是完備的,這個數字可能還是要看實務上被害人是否願意聲請訴訟參與,他對這個制度是否熟悉等等,這些相關因素都會影響到這個數字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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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次長要不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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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個審判進行中的話,我們尊重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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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是審判進行中,因為當時你們在推的時候非常大力地贊同被害人參與訴訟,但是今天你們看到這個結果,你們會認為這個成效是好的嗎?還是你當時大力推了之後,現在你回頭又講說還是看被害人的意願,那你們當時那麼大力的推動,當時的立法意義就完全消失殆盡了,就沒有當時那種推動的精神了。我就問,你們對這樣的參與率滿意嗎?應該是相當不滿意嘛?然後當時規劃的被害人參與訴訟可詢問被告這部分,你們還認為要繼續推嗎?因為當時沒有推過,當年度沒有推過,已經兩年多了,參與率這麼低,都不再次考慮被害人的意願、不意願或者說他知不知道,應該有很多層面要檢討。
我問了兩個問題,第一個,「歹勢」,我已經重複了啦!你們對於這樣的參與率是認同還是覺得不夠?然後被害人詢問被告的制度,你們想不想再補推動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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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應該可以再做強化,在審判中我們就尊重法官的職權,但是我們認為有強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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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覺得有強化的必要,然後廳長這邊覺得應該教育宣導,還是其他的扶助已經補足了這樣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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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跟委員報告,關於被害人對被告的詢問權,我們當時考慮的在於我們是否要繼續維持訴訟的三方架構,否則的話很可能就會變成大家都在攻擊被告這樣的狀況,事實上現在被害人要詢問被告還是可以透過檢察官,甚至是請求法官代為詢問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在被害人詢問被告問題這部分應該是不會受阻的。
最主要各國的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比例都不是很高,尤其我國對於被害人有很多條的幫助的方法,所以各種轉向機制的運用結果,可能也是別的機制運用得很好,就造成了被害人不願意積極主動地在訴訟上面有所參與,可能也是被害人心理狀況的一個考量。我要再次陳述的就是,這條路我們都準備好了,相關的措施也都準備好了,如果被害人有意願的話,那對他的協助等等這方面都是很順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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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總結您的意思,你就是對於萬分之五、千分之五這樣的參與率,甚至普通殺人既遂罪只有百分之五的參與率,你們是覺得滿意,然後你們覺得其他方法已經輔助了被害人參與訴訟的制度,你們是要講這個結論嗎?然後當年你們所提出的那些進步的想法就放棄了嗎?然後甚至國外的成效也還比臺灣差嗎?我總結一下,你講的意思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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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報告委員,我再澄清一下。就是這一部分因為要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如果是因為我們對這個制度的宣導不夠,這方面我們會來加強,讓被害人知道他可以有這個方式來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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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參與率這麼低一定有問題,希望你們在這方面再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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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不好意思,真的超過時間很久了。接下來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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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8
speakers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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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2"]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