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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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10時12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主要的詢答應該是在釋字第七四八號施行法的修法,剛才我聽到有委員的提案說明,講到我們的同婚專法當時立法時有疏漏,可能這些委員沒有經歷過2018年的反同公投通過,2019年時也還沒有在立法院,對於當時的情境大概不瞭解。有時候法案通過以後,即使是再大的法案或改變,時間過了大家都覺得習以為常,所以今天很謝謝黃世杰召委排了這個專法的修法,我覺得臺灣應該進入到要來照顧這些同婚家庭的下一代的時候了。 |
次長,我跟你回憶一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個同婚專法,當時我們要通過專法時,其實有幾個部分當時各方還有不同的意見,第一個是不用民法而採用專法,當時挺同的團體也認為這樣對他們有部分的標籤,次長,沒有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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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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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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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第二個,在第二條裡面不明示為婚姻關係,我們寫的是「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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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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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個也是為了免除2018年那些反同團體或個人的反對,或是說尊重他們在公投裡面的表達,所以法條上的確沒有寫婚姻關係沒有錯,但是大家都叫同婚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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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沒錯。俗稱「同婚專法」,但法條裡面是引用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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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對,反正就是其他的權利就準用,但是第三個就是在收養等部分的權利有所保留,大部分在民法上能準用的都準用掉了,但是收養這一塊,因為當時也有很多的挑戰,所以這一塊就限於親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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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親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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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不管是男性的同婚或女性的同婚都有親生的小孩會跟著來,所以這部分實施了3年,剛才有委員講說是疏漏,其實不是,是在當時的環境之下,我們選擇了一個妥協值沒有錯,因為很多現在承認同婚的國家,它們甚至一開始是從伴侶一步、一步來的,他們經歷過的陣痛期可能比臺灣更長,所以這是當初設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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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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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因此我要講清楚,並不是故意要在同婚的關係上面去做限制。我們通過這個專法當時是亞洲第一,過了3年應該我們還是亞洲唯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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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目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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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有人講到國際人權團體今天來臺灣評鑑,其實我們當時修法也不是為了國際團體的評鑑,我們是為了照顧自己的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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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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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時間到了,大法官做了解釋,然後我們就應該照顧他們。次長,我今天還是跟您報告一下,大家互相討論,其實真的專法實施3年之後,現在應該來照顧他們的下一代,如果說今天修法有一定的方向,其實是對下一代,而不是對這些同婚家庭,也不是對他們的配偶,應該這麼講啦! |
再者,本席統計了3年來的同婚對數,2019年有2,939對,2020年有2,387對,2021年有1,856對,加起來大概7,000對。當時反同團體有一種講法,就是開放同婚之後,同性戀會增加,但是我們以結婚的結果來看,現在社會也沒有歧視他們了,其實以趨勢來看,同性戀並沒有增加,這個也沒有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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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就我們的資料,到目前為止是7,757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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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因為還要加上今年上半年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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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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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我覺得這樣的數字是正常的,但是當時他們有很多種不同的聲音,比如說同性戀會增加,會鼓勵大家變同性戀,其實並沒有這回事,這個數據可以加以說明,他們有了結婚的權益,但是並不會讓性向做改變。 |
今天我們要討論第二十條的收養問題,我想請教次長,同婚者根據專法結婚了,他們的小孩子進來之後,如果小孩不是親生的,我舉出會遇到以下三種狀況,請教次長是不是事實。圖一,只有daddy可以請育嬰假陪小孩,因為小孩不是親生的,所以另外一邊就不行了,沒辦法兩人輪流照顧,這個是不是正確的情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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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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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圖二,小孩看病的時候需要監護人簽名,因為小孩不是親生的,配偶不是監護人,所以不能夠簽名,這是不是真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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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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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圖三,他的媽媽生病了,他擔心媽媽生病死掉,因為是同婚家庭,會不會媽媽生病過世之後,另外一個媽媽已經不是他的媽媽,他以後什麼權益都沒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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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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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三種狀況都是真實發生在這些家庭裡面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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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所以我們在書面報告第5頁有提到這個部分,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確實會有這種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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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已經3年了,這些同婚家庭慢慢出現一些健康、婚姻關係或權益的狀況,小孩也會大嘛!既然出現了這三種狀況,政府就有義務去保障他們的權益,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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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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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樣對啦!我看了今天法務部的報告,這一年多以來開過6次諮商會議,當然正反兩面意見都有,有些當然還是會對他們有標籤化,但是他們下一代的小孩是真實存在的,我希望最快在這個會期,對於他們的收養條件,我們可以達到某種程度的開放,幫他們的小孩爭取應有的權益。 |
另外,我在此說明一下,即使我們照著今天委員的版本或者做調整,所有的收養,不管是異性或同性,是不是都還是要經過法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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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都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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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要評估,社政單位、社工要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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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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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評估送法院,經法院裁准,不管是異性婚姻,或者單親、或者同性,都還是要經過法院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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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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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修法過了,還是要經過法院同意的程序,如果小孩子有一些不適應或有一些狀況,法院還是可以判決收回這個小孩,剛才范委員雲所講的並沒有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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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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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現在收養出現了一些問題,相關團體也提供了一些法院許可的案件,算共同收養啦!就是收養的狀況;但是也有法院不准,然後進入抗告,是不是有這樣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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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有,是有幾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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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如果對第二十條做調整,這樣的狀況就會減少,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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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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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今天我希望大家把各自的考量講清楚,同時經過3年了,對同志的標籤也應該慢慢透過審查或透過外界的討論去拿掉。 |
最後再請教次長,我做了2019年實施同婚之後有關愛滋病感染人數的統計,當然這兩年多因為有疫情的關係,但是之前有另外一個對同志的標籤,就是同志等同愛滋病,他們說開放同婚之後會有愈來愈多人變同志。對此我要提出的是,第一個,我們剛才說婚姻關係裡面其實這個數字是不存在的;第二個,我看愛滋病的盛行數字其實是倒過來,過去他們說開放同婚之後,臺灣會變成愛滋島,其實這樣的說法是誤解的。以這個數字來看,我蒐集了10年的數據,從2012年到2018年這8年期間,我們愛滋病的統計人數只下降10%,從2,224人減少到1,993人,大概降10%,200人左右;但是從2019年到2021年,去年的統計是從1,756人降到1,247人,降了30%。照當時我們對於同婚專法的判斷,這些人不再被歧視,不用躲起來,藥頭就沒辦法有更多的空間讓這些同志有被感染的機會,所以就數字上來看,這些標籤也應該被解除。 |
所以,同婚的關係、同志的關係,甚至對他們下一代的影響,理論上是沒有比較差啦!這些都是正常家庭,他們的小孩更應該要有權益。所以我希望大家對於今天的修法要秉持這樣的觀念去討論,甚至如果我們不開放他們權益的話,他們有了下一代的小孩,就是小孩的爸爸、媽媽或爸爸、爸爸的關係,萬一兩人都走掉,如果當時沒辦法收養,遺產可能要讓過去那些歧視這些同志的親友給分掉了,這樣對當事人不公平,對小孩更不公平。所以我希望今天可以這樣討論,我也很高興看到法務部今天的報告其實相對來說是公正的,而且認為他們收養的機會確實應該要更開放一點,謝謝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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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跟委員說明一下,在3年前開始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我們也提出來過,愛滋病跟同婚沒有連結性的關係,當時就主張不應該對此標籤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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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對啊!某種程度看起來有減少,但是這跟疫情有關,其實並沒有那麼具完整性,所以之後可以再研究看看。我是覺得任何人不被標籤化、不需要恐懼、不需要躲起來,這樣一定有助於正面發展。謝謝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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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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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席作以下宣告:稍後范委員雲質詢完之後,我們休息一下。 |
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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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8 |
speakers |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5-12"] |
gazette_id | 1117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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