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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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32分)我先確認一下,行懲廳的法官有來嗎?好,請先準備。
先請教次長,你剛剛有提到監察院這一次的彈劾案,檢協會有一個聲明,然後剛卸任的檢察總長江惠民也有發表過聲明,所以我們可以說檢察官群體,包含事情發生時的檢察總長,已經對於這個案件有表明過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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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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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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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看檢協會的聲明,有兩個重點:第一,他們認為這一次的彈劾違反一事不再理。第二個意見是包含對前一次和這一次,應該都是一致性的,他們認為監察委員這樣的立案調查跟彈劾理由已經涉及侵害檢察權、檢察官辦案的核心事項。就是檢察官到底應該怎麼辦案?他的心證、他的調查方法等於被監察委員second-guess,就是我在第一線做事情,你在後面指導我應該要怎樣去辦,如果我沒有這樣辦,就是有違失。這個是他們聲明的內容,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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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聲明內容是有這樣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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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有這樣的含意嘛!我可以念給你聽。對同一案件重複彈劾,都是針對辦案程序缺失提起,與前案情節類同,且針對檢察官的調查方式及心證作指摘,觸及者仍屬檢察權的核心事項,明顯有侵越檢察官職權情事。認為這樣的監察權行使沒有謹守司法權與監察權的分際,有憲政的問題。對於這件事情,法務部的意見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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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法務部是要捍衛司法獨立跟檢察官純淨的辦案空間,我們支持檢察官有獨立辦案空間。至於監察權的部分,當然我們基本上要尊重監察權的獨立職權,他們也是獨立行使職權,但是我們希望在分際上,對於機關跟機關之間的分際也應該予以尊重,尤其還有大法官釋字第325號、第585號解釋作為基礎,應該要各自行使自己的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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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沒有回答我最關鍵的問題,沒有錯!司法獨立,包含檢察官辦案要有純淨的空間,這我們都完全同意,但是檢察官辦案有沒有可能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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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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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需要職務監督、需要懲戒法院、需要職務法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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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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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這就變成到底有沒有一個界線可以劃得出來?也就是說,法官的辦案到底是否合理?其實如果你去看這一件,這一次的彈劾文裡面,它真正在爭執的事情是什麼?它真正在爭執的是,為什麼檢察官對於一個有貪瀆嫌疑、侵占公款部分的偵查沒有盡力?只有用朝向偽造文書,甚至偽造私文書的部分去辦理,然後用很輕的罪名去辦了之後,最後給他緩起訴。
這樣子辦案的實體判斷,容不容許有監察委員的監督機制?另外,依照法官法規定,檢察官跟法官群體內部已經有一個監督機制,所以不是只有監察權可以發動,對於司法權的行使、後面的監督機制,能不能針對辦案過程的實體上認定,當下有監督跟審查的可能性?法務部對此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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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如果是針對辦案程序、過程、流程的話,那是整個作法,但對於法律見解跟事實認定,基本上是屬於偵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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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像我們剛才講的這種情形,因為我現在問的是一個很通案的例子,包含之前韓豫平少將的案子,我們都一再點出來,事實上,實務上經常發生同樣類似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具體的往哪個方向去,其實就是關鍵,他如果認定你貪污,那完了,七年以上,根本什麼都動不了;假設他願意說你這其實沒有貪污,是偽造文書,這樣就非常輕縱。而我們經常無法說服社會的是,在相關書類裡面,不管是這邊的緩起訴處分書也好,甚至是法院的判決也好,其實都沒有針對大家的疑慮去交代為什麼沒有往那個方向去判,為什麼沒有往那個方向去調查,舉證跟你的調查是否足夠達到大家認為案件應該怎麼辦的強度?你要認定他沒有貪污也沒有關係,但要經過合法詳細的調查,對於有沒有做這件事情,可不可以有事後檢視?到底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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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如果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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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們認為不可以嗎?沒關係,給我答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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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反正這也沒辦法一刀兩切,譬如有的案件證據很明顯,該調查不調查,不去搜索而讓證據被銷毀,或是看到也不扣押起來,這都屬於過程中,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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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而且檢察跟司法不一樣,司法是審級之間去糾正,檢察還有檢察一體,我現在就問你,以這個案件為例,其他類似的案件也一樣,雖然偽造文書的部分有調查起訴,最後你們可能認為那只有微小瑕疵,沒有很嚴重,那麼對於是否有犯貪污或侵占公款的這部分,是這個已經作成的效益所及的嗎?他可不可以再重啟調查?可不可以再去辦理?那我們檢察一體的部分,有沒有針對這些違失或錯誤自己去糾正?有沒有這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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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有啊!但不是針對法律見解,我講的不是法律見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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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有嘛!假設一個案件在某個檢察官手上,辦到最後他認為只有偽造文書,貪污的部分也沒有詳加調查就認為沒有,既然認為沒有,他就不會詳加調查,對不對?那你們內部有沒有可能去檢視這一件案子,其實依照事實應該是有,而往這方面去調查、去做起訴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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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如果是對於這個偵查決定所表示的見解,這部分大概不會作為違失的處罰,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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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現在沒有在講對於特定檢察官到底有沒有違失,我不要講這個,我是說站在國家訴追犯罪、維護司法公信力的立場,這種內部自己的調整跟監督,我們到底有沒有在做?看起來是沒有,現在都是一句話說這是個案,個別司法官要有充分純淨的辦案空間,所以當他決定完後,後續包括輿論、社會公議檢視後,覺得這是很奇怪的案件,你們也都不會再重新調查,就是這個案子已經close、已經結掉了,反正分給誰辦,那個人辦完結束就結束了,簽結就簽結了,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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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是有做內部檢討,譬如貪瀆就有做個案探討及內部的處理,但不見得需要到議處的地步,因為他是法律見解的問題,但是我們最高檢有一個貪污分析報告,每個都有,有按季出來,像這個就屬於內部檢討的部分,譬如是不是當時應該可以做某種程度的調查而沒有調查,我們都曾經這樣做過,但不是做為議處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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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也認同每個檢察官都有自己的判斷,有時候也不能說你的判斷跟其他人不一樣,就要被懲戒或怎麼樣,但要回歸到案件的事實,如果內部檢視之後認為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處,那我們檢察一體的體系當然要主動調查,檢察權可以主動,因為檢察權不像法院是被動的,不告不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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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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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我是認為,因為這個案子正反意見很多,實務上也有很多都反映出不公平,就是看你的籤運,抽到哪個法官、哪個檢察官,就看他的態度。我覺得整體的一致性,檢察一體應該要盡力達成,這樣才不會讓司法的公信力好像抽籤一樣,靠的是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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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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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是希望針對這一類的案件,你們內部可以好好檢視。其實我不是只有在今天提出這個案子,其他案子在討論時,我也一再提出這樣的要求,希望法務部針對這個部分,檢察體系要儘量達成一致性的公平,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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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好,但我還是要強調,除了外控,內控機制也要做好,這點跟委員的看法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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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時間關係,最後我要請教行懲廳張法官,這個案件你也瞭解,就是職務法庭前面還有經過兩級的再審,跟監察院之間的意見爭執,請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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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行懲廳張法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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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法官銘晃:監察院這一次的彈劾,程序上,我想他的彈劾文都有,這個案子5月9日已經係屬我們的職務法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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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那你認為有沒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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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法官銘晃:有沒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我想我們尊重職務法庭合議庭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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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直接跟你講那個論點好了,因為前面職務法庭跟再審都認為後來他們在職務法庭審理過程中,監察院所提出來新的違失事實部分不予併案,為什麼不予併案?因為認為前面沒有經過正式的彈劾程序就提出來,所以他們不認,現在監察院就說好,他把訴訟過程中認為新發現的、同樣屬於違失的事實部分,再經過正式彈劾程序,所以職務法庭自己可能就面臨一個矛盾,因為你前面說這個不是同一事實、同一案件,所以不予併案,那就沒有一事不再理啊!你用程序的理由去擋人家,現在人家把程序補足再送到你這裡,我是希望你們自己要提醒、注意一下,這是很嚴肅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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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法官銘晃: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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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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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黃召委。接下來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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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8
speakers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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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2"]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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