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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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10時44分)感謝召委、感謝次長。上個月我們幾位委員召開同志收養公聽會時,次長也有列席,當時次長就說5月底以前會有一個報告,今天很感謝召委排審這個法案,我想在這邊先透過一個問題請教次長,其實在同婚專法制定之前,我們本來就有一個收養程序,現在也是一樣,臺灣的收養程序非常嚴格,包括收養人要跟媒合機構提出申請、要參加課程,和社工訪談、評估,包括財務、家庭穩定度等等客觀狀態,然後經過收養的適應期,最後還要經過法院裁定,大概都是這樣的過程。在沒有同婚專法之前,對於這樣的制度,不知道次長有沒有聽過有什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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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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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是慎重,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存在,因為最終要經過法院裁定可不可以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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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這跟世界許多國家都一樣,就是透過這樣一個過程,讓一個需要找到家庭的孩子,可以得到家庭的溫暖、有適合的家庭能有一個依歸。所以過去即便我有聽過相關的問題,大概也是社工人數、資源,以及人力的問題,過去其實從來沒有聽過任何的問題,是透過這樣的程序,因為小朋友被送到特定性傾向的家庭以後,造成小朋友不幸福,或這個小朋友未來產生問題,而我只有聽過各種收養上客觀人力資源的問題,但在制度上,我們沒有聽過類似這樣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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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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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所以過去其實就已經有單身的同志朋友,他也被認為可以給予小朋友一個幸福的家庭。但是到了同婚專法以後,反而結婚的同志朋友不能收養,這個其實就是一種差別待遇,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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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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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有關這個差別待遇,因為法務部常常在談的就是釋字第748號解釋裡面只有處理婚姻,沒有處理到子女的部分。我還是必須要進一步來講,其實解釋裡面有提到,「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白話來講,「嚴格之審查標準」的意思是,這個施行法所為的限制目的和手段必須要有高度的關聯,也就是說,以性傾向作為這種差別待遇,基本上就是違憲的,除非你有辦法證明它的合憲性與合理性。所以我只是要回過來講,雖然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只處理婚姻,沒有處理到子女,但是如果經過了專法的訂定以後,處理了差別待遇,除非相關機關有辦法證明過去收養的制度曾經因為收養家庭性向的問題,而造成子女、兒童權益的受損,否則的話,它其實也不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希望用更嚴格的標準來審查它的合憲性。既然本來這個制度就沒有什麼問題,至少它的問題不是在這個孩子幸福與否的問題,如果有了同婚專法以後,反而給了不同性傾向的人一個差別待遇,我覺得這不是公平、不公平的問題,這其實就是剝奪了孩子的權益。 |
剛剛鄭委員也有提到,目前我們在進行收養的討論,還是以小孩的角度在看。如果希望讓孩子們能夠找到一個他應該要有的幸福家庭,那我們要處理的,可能是我剛剛講的,讓收養程序的制度有更完備的人力、更完備的社工,以及更完備的各種客觀資源,而不是給他一個限制。而且我們這裡沒有任何人是收養議題的專家,不是立法者用性傾向來一刀切,認為如果是同志的家庭,就不能收養,這其實跟是否為小孩的最佳利益就是無關的了。 |
所以我只是希望最後能夠回歸到孩子的最佳利益。除了解決剛剛鄭委員提到的,孩子因為跟父親或母親之間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造成許多權利、義務上的問題以外,我們應該還要是讓整體收養程序回歸到孩子的視角,這是我希望今天最後能夠順利送出去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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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跟委員簡單說明,因為3年前的時空環境不同,剛才鄭運鵬委員也有提出來,當時的背景是不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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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對,我也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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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但是現在來講,性傾向不是作為歧視跟不公平的待遇,剛才委員也有提到要有一些程序,甚至包括法院收養認可以後,收出養的媒合機構還要進行3年的追蹤、社工要去做追蹤,像這些程序都很嚴謹。所以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就是在這個情形下,對於收養的部分是否需要檢討及執行,我們可以有討論的空間,但是性傾向不是作為阻礙跟不平等的對待。以上簡單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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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昶佐:所以我們希望今天可以順利通過、順利共識後送出,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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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范委員雲發言後,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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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8 |
speakers |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5-12"] |
gazette_id | 1117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17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