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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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10時50分)主委好。我想鏡電視的事情很多人都很關心,NCC真的要積極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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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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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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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早上很多人問台灣之星斷訊的事情,不論是它的理由、推拖,以及最後的結果,我想主委都很清楚。本席關心的是民眾斷訊之後,月租費減免的問題,對於這個部分,現在有方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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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在今天早上的報告有提到,會要求台灣之星依照它的服務契約,比如依照斷訊時間的比例減免月租費,而且應該在下一期的帳單裡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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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現在方案已經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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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作法很清楚,我們會要求業者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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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然後認定是由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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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認定的部分,台灣之星回報有三萬多戶,這部分我們還在清查當中。行動通訊有一個特色,因為它是流動性的,到底哪個部分屬於所謂的受害消費者,我們還要再釐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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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如果NCC沒有去瞭解如何認定的話,就會變成是台灣之星自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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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還會去瞭解,除了他們提報的資料以外,還會要求他們說明,如何去認定他是受害者,還有它的範圍,所謂的全臺大斷訊,為何受害的只有三萬多戶?因為台灣之星的用戶總共有兩百多萬戶,對於這個部分,他們到底是怎麼算出受害的消費者有多少人,這個部分要請他們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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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基本上,電信公司如果是很客觀、公正,當然沒問題,包括2至4小時、4至8小時、8至12小時,應該有這個正常的規定,如果他們很君子,都照這樣的規定去處理,民眾的權益當然就不會受損。但是從5月10日4時之後,到5月11日都還有人斷訊,所以這個時間點應該怎麼計算?是4小時?8小時?還是12小時?除了原則上相信電信公司的處理之外,NCC也應該設置一個防弊或是補救的機制,因為現在的申訴案有一百多件,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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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有1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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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我覺得電信公司應該趕快通知相關用戶是屬於4小時、8小時、12小時的哪一類,如果用戶覺得他受到不正確的判定,認為他的斷訊時間更久,是不是可以再到NCC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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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可以,如果用戶有爭議的話,本來就可以用消費者爭議的報告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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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你們先要求電信公司趕快公布確定的方案,公布之後趕快通知,通知之後,接受申訴的機制要趕快出來,才不會讓他們自己去判定,讓人民的權益受損。對於這個部分的收尾,可能要特別注意,免得電信公司的品質不好,你都不知道要怎麼怪他。
接下來是有關電信公司的申訴案件,比較小的電信公司比率會比較高,像35.6%、35.3%都屬於比較小的電信公司,這些電信公司將來都會被併購,所以台灣之星會被併入台哥大,亞太會被併入遠傳,併購的時間點號稱是9月底,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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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他們公司自己訂的基準日是股權的部分,我們的這個案子還在進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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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9月底會不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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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部分我沒辦法確定,因為接下來還有很多相關的程序,有一些議題包括合併以後它的頻譜可能會超過我們的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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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不見得會合併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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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還要討論,因為它會涉及到整個頻譜資源的分配,還有市場競爭的議題,當然還有委員們一直關心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比如有些小業者,他們有很多終生會員或是免費的部分等等,相關的議題要怎麼去處理,還有所謂的經銷商要怎麼處理,我們都必須一一考量,所以在時間點的部分,我們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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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不見得是9月底。
接下來,請主委看這則廣告─跟台灣大哥大合併前的最後一檔,不限速吃到飽,絕版價299。他們現在強力拉客戶,因為他賣出的時候是以客戶的數目來計算的,客戶愈多,賣價就可以越高。如果民眾相信這張廣告而去使用台灣之星,他是希望合併後,可以使用到台灣大哥大的優點,大家都在想大概是到9月。本席要問的是,如果9月合併不成功,甚至到12月、明年的3月、6月都不成功,這則廣告算不算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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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可能有認定的問題,成不成功有未來不確定的變數,9月合併是他的股權計算基準日,不是我們審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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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因為民眾每次簽約都兩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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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是,這個就像委員剛才所提的,萬一合併不成功,用戶要終止契約或是要怎麼樣處理,消費者紛爭就會出來,這個時候我們就要介入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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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我覺得你現在就要趕快處理這一則廣告了。今天民眾跟業者簽約,如果沒有依照業者給的時間9月或12月完成合併,造成民眾沒有使用到預計的品質,是不是有個但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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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通知業者處理這個事情,因為目前主管機關還在審理中,他用這種方法招攬客戶,萬一將來衍生問題,他必須去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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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對於這個合約,可能你們得去要求業者要有但書規定,否則民眾的權益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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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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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為了賣更好的價錢,他們現在一直在搶客戶,許多客戶被他們搶進來了,日後想要解約又解不了,然後預期可以用到台哥大的品質,又用不到,就會有差距。所以這個部分的但書,NCC可否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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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提醒業者要注意到消費者權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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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我提醒你要去注意,你再提醒他要注意,最後如果都沒有注意,這事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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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要裁罰,如果我已經提醒,業者卻還這樣做,會不會涉及到廣告不實的問題,若有廣告不實,當然就有裁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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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委員智傑:所以你不是提醒他而已,還要要求他,因為你提醒他,到時候他們沒有做到,就變成我提醒你、你提醒他,誰要負責?因此不只是提醒,還要去要求,我認為NCC在這個部分要盡到責任,以免民眾權益受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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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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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傅委員崐萁發言。(不在場)傅委員崐萁不在場。
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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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3-11
speakers ["洪孟楷","趙正宇","陳椒華","劉世芳","陳素月","林俊憲","許淑華","李貴敏","魯明哲","許智傑","游毓蘭","高嘉瑜","孔文吉","劉櫂豪","張其祿","李昆澤","陳雪生","傅崐萁","蔡易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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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2"]
gazette_id 111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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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11 年度預算 書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