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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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林委員宜瑾:(11時6分)次長,現在同志在單身時可以獨自收養小孩,但是如果進入婚姻關係之後,卻又受限制,只能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導致許多同志家庭的小孩「被單親」,這感覺很沒有道理,套句現在的網路用語,現行法就形同是「邏輯死亡」。今天我們要處理的是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的修正案,本席有跟林昶佐委員共同提案,主要的目的很簡單,就是不希望收養制度因為性傾向的差異,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我要強調的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換句話說,當然並非所有的差別待遇都是錯的。
舉例來說,我們每個人繳給國家的稅額就不一樣,這是國家對人民所作出的差異性對待,但是當國家決定這樣做的時候,實際上在背後有相當強的論述基礎及正當性、公義性。所以本席想請教陳政次,同志家長與異性戀家長在收養孩子這件事情上,適用規範有所差異,背後可以找到一絲一毫的公義性嗎?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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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委員好。跟委員先說明,因為3年前制定這個法的時候,是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而來,當時就是要制定專法,包括公投也是要制定專法。因為在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理由書只針對婚姻章,而收養不在婚姻章,當時是這樣的邏輯。不過當時有進一步考慮到,我們在書面報告第2頁有提到,成立了同婚以後,因為有親生子女的問題,還有挺同、反同等不同的意見,所以當時就取一個折衷,對於親生的部分,也就是「繼親收養」先放進去,那個是比釋字第748號解釋還寬了一點,先做第一步;經過這3年來,時空轉變下,確實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如委員剛才所提的,也有那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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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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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所以在我們的報告第5頁有提到,現在這些問題對於未成年子女及其家庭上,確實有如委員所提到的那些情形產生了,不是為了歧視,而是我們要不要再轉變的問題,而這也是委員的提案,所以我們要尊重委員提案的意見,這不是為了歧視,而是時空轉變,事實上,無論在社會上、諮詢會議上都有不同的看法,那我們就尊重民意,也就是委員所提的這個部分。
發言片段: 5
林委員宜瑾:好。本席看了法務部提出的報告,發現其實有很多資料都指向同一個方向,也就是我和林昶佐委員共提的條文修正案,讓同志家長能夠共同收養子女,這是正確的改革方向,相信法務部也肯定這樣的方向。根據法務部官網的簡介,第一行開宗明義就表示「法務部的業務,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所以如果法務部不想自拆招牌,不想拿掉官網上簡介的第一行字,那今天就要一起大力來支持本席和林昶佐委員的共同提案、共同來推動,讓同婚夫妻可以收養子女,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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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尊重委員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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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宜瑾: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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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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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8
speakers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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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2"]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