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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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10分)次長早。現在的問題是,法務部要怎麼樣來考量同婚收養,我們首先肯定法務部的報告,就是有呈現出各種不同的考量,提醒應著重於兒童的最佳利益,這其實也是這麼多年來在民法上的努力,一直往這個方向前進。現行的法律制度並未禁止單身收養,這是非常清楚的,如果單身的話,基本上並沒有被禁止收養,既然單身可以收養、異性婚的伴侶可以共同收養,那就只有同性的伴侶不能收養,所以呈現出來的不僅是價值失衡,如果從平等原則觀察,基本上是一種制度上的歧視;另外,其實法院的裁定已經認同同婚伴侶可以收養他方無血緣的子女。今天我們要討論的主題是同性伴侶到底可不可以收養的問題,請教次長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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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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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委員好,我先做說明。3年前的時空背景不一樣,當時因為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效力僅及於婚姻,但收養不在婚姻這一章,這個部分委員應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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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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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報告的第2頁有寫到,當時考慮到他有親生子女,同意同婚後反而造成不能收養,所以在第二十條又加了一個非婚姻章裡面的收養,叫做「繼親收養」,這是第一步,因為當時有兩邊不同的意見,所以先同意繼親收養,以緩和當時的歧見。
這3年來,確實我們做過分析,在我們報告的第3頁和第5頁都有提到,事實上,民意度也有提高對於收養的認同,所以我們要尊重民意,也要考慮到整個社會城鄉背景的不同;另外,我們也有考慮到性平處的意見,在報告第3頁的第二大點也有提到;我們也做過諮詢會議,有不同的看法,也跟委員提過了。但是也考慮到現狀,就是報告第5頁的標題「伍」,對於未成年子女及同性家庭,還包括社工爾後的訪查等等都有些扞格的存在,所以是需要解決的。基本上不是站在歧視的觀點,而是有時空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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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也就是因為3年前跟現在時空的轉變。另外,這份報告第6頁的內容,有關到底是否不利兒童發展的問題,我也要予以肯定,在法務部的報告裡面有提到,許多國外的研究也顯示,並沒有具體實證在同性家庭中成長會對兒童身心發展上產生負面的影響。因為從平等原則的角度來看,而且平等權是憲法上非常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權,歷來的大法官解釋對平等權有很多的著墨,其核心就是本質上相同的事務,應該做相同的對待;本質上不同的事物,做不同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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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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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基本上,單身可以收養、異姓婚的伴侶可以收養,也沒有什麼樣的具體實證可以證明在身心發展上有什麼負面影響的情況之下,應該是要肯認有這樣的基本權利,而且法院也已經有做過相同的裁定。次長,這部分應該是要儘速做法規方面的調整,基本上,我們立場應該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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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尊重委員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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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第二題也是一樣,同性婚姻的部分,你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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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邱委員,請把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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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那我講完這個就好。臺灣人想要跟外國人跨國同婚,只要對方國家不承認同婚,在臺灣就不能結婚,而行政機關堅持認為依現行法在這種狀況下還是不能結婚,但是行政法院已經有諸多的判決,包括北高行和其他的行政法院都肯認應該可以結婚。此外,跨國同婚不是儀式婚、也不是登記婚,而是法院裁判婚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又沒辦法結婚的話,那其實是非常沒有道理的。次長,這部分其實也是平等權的問題,而且實務個案上已經有多次法院的判決,都認為應該是許可的,就這個部分,法務部的立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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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在本法裡面並沒有這種禁止規定,但是這涉及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及跨境的兩岸關係條例部分,所以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後,對跨國、跨境等議題的處理,涉及到這些法律的修正,因為這是準據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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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對,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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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所以也已提相關部會,包括司法院,因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是司法院主管;兩岸關係條例是陸委會主管,這些要如何配合修正,我們是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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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包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還有剛剛提到的例如收養的問題,無論是跨國同婚也好,或者是同性婚姻也好,法院已經都有出現肯認的實務判決了,所以我們也希望法規範的面向能夠儘快調整,其實許多委員也提出來,如果今天仍然在限制這些狀況,那這個正當性的基礎就非常薄弱,其實也被徹底地動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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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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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8
speakers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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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2"]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