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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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1時17分)我想先就教於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因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有提到「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過去我們是在民事廳進行這樣的相關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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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謝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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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報告委員,是少年及家事廳,是家事法庭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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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是少年及家事廳為主,是由他們來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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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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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請看投影上的第一個圖表,右邊是司法院的圖示。我想請教次長,你看上面的圖示,右邊和左邊哪一個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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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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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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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右邊是司法院的圖示,在認可收養的流程裡面,其他當事人就是我們現在想要去處理的部分,其中旁系和夫妻一方所畫的箭頭和圖示讓人家看不清楚,這對於收養流程的認識、還有需要具有的條件很不明確。司法院今天有很多相關的同仁在場,有關內容部分,讓大家覺得不是很想看;但是我們看左邊的圖示,彩虹平權大平台的流程寫得也算清晰。請問謝廳長,您看起來覺得如何呢?如果以左邊這個平台的圖示,有沒有什麼問題?對於認識一個程序,包括無血緣收養是這樣寫的,你們覺得這有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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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左邊這個部分大概就是一個比較大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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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比較大的架構,而且很縝密地說明,要收養是沒有那麼容易的哦!還要上課,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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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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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經過上課之後,有社工去訪視評估,評估完了之後,會有收養人資格。所以對於同性伴侶取得無血緣收養的任何一個程序,都是要經過重重的評估,還有社工的訪視,之後還要試養。這個應該不涉及只有同性收養,對不對?一般的收養也要走這樣一個縝密的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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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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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我們就先放掉所謂評估適不適合,而考量孩子的權利是最上位思考的話,一個程序要這麼縝密,並且通過這麼久的時間,向法院聲請收養、最後由法院裁定,當然這是現行民法裡已經很清楚地規定了。但大家比較質疑的是,3年前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裡面雖然已經及於婚姻的認可,但是在收養上,到底是漏未規定,還是刻意排除?次長,當時在修法的時候,您有主責相關的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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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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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我們在說明案由裡面有提到,當時究竟是有排除民法上關於共同收養、繼親收養、收養他方養子女等等,或是漏未規定,您可不可以在這裡簡單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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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不是漏未規定,因為當時時空環境不同,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就提到不及於婚姻以外,那收養不在婚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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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當時沒有規範到婚姻以外,相較於現在的時空背景,您覺得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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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當時我們先把「繼親收養」加到第二十條規定中,先把親生、有血緣的部分加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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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對,就是自己帶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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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委員也知道,因為當時有挺同、反同兩邊,所以需要折衷的作法。3年來,我們認為時空上有轉變,所以在我們報告的第3頁和第5頁都有提出來,包括性平處所做的民意調查,民眾對此接受度很高,大約已經6、7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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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接受度已經比3年前好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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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已經提高到72%了。所以我們考量時空轉變的因素,也尊重委員提案的原因在這裡,是有這個方向,但是要到什麼程度,當然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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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謝謝。請再看到我的PowerPoint第3頁,就是司法院少家廳回應范雲委員的函復內容,在態度上跟立法例上都已經有一個正向的回應,認為不應因為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所以基於這樣的考量,對修正的方向是樂觀其成的。廳長,您的回應是這樣對嗎?要不要再說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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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是的。先前范委員有來詢問,這個是我們當時提供給委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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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放寬同婚關係得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等等,可以規範未來共同收養的可能性,你們在修法上是持正向的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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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尊重委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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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再往下看是衛福部回應我的書詢,衛福部的態度比較回歸到剛才講的,是希望兒少的成長能夠是上位的,也就是基於收養的前提下,包括流程中對他的資格、還有是否有一定的能力處理等都要去訪視,這些有關兒少的權益保障、保護都是上位的概念。所以看起來衛福部對於現在修法的方向也是持比較正向的態度,衛福部的代表今天在嗎?請您再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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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賴委員,請把握時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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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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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陳科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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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科長瑾瑜:我們在函復委員的內容裡面也有表達了立場,不論是共同收養,或者是收養配偶的養子女,這部分我們都是樂見其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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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是以被收養兒少的福祉和權益為最大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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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科長瑾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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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不應在法律上限制,因異性戀、同性戀或是共同收養、繼親等等而有差異,而是應該以兒少的最基本權益為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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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科長瑾瑜:是,因為性傾向的部分本來就不是評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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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剛剛大家都談到平等權,也談到3年前立法的一些謹慎態度;時至今日,3年來有一些變化,我相信大家也能更成熟地來對待這個修法方向。
本席最後也要謝謝法務部,我到立法院的第一個月就提了相關的修法版本,現在各個委員也差不多是一樣的方向,既然不是漏未規範,也不是刻意性地讓它有違憲之虞,那現在我們做的這一小步,就是以孩子的權益出發,基於平等權能有一些修法的調整,我相信各界或者是當時的團體,態度、立場可能也不一樣了。我也很謝謝召委今天排審,讓兩年多來大家的努力或看法進一步地往前邁進,特別是最近兩公約的審查委員來臺灣做審議,也希望經過時空環境的變化,大家能邁向更成熟的公民社會,並以正向態度來回應這次修法,好不好?
最後,就是剛剛次長談到其他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或是第五十四條等等,準據法的部分可能併同來做處理。謝謝召委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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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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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8
speakers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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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2"]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