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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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10時53分)我們很清楚,如果要把房屋租金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一定要修所得稅法,今天處理租賃條例很難處理這一塊,但是我覺得我們還是要探討一下,本席贊成把租金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次長,你今天先說包租代管是五萬多戶,後來說是三萬八千多戶,其實到4月30日為止,是37,934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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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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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委員好。那是社宅的部分,另外還有一般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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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租金補貼也是十幾萬戶,所以加起來有二十多萬戶是已經有資料的,這表示有二十多萬戶是房東也願意讓他們報稅,然後都已經有資料的。有二十多萬戶都願意跟政府申請相關的補助,但是為什麼把房租申報為列舉扣除額的戶數這麼少?只有兩萬多戶,只有將近十分之一願意申報,副署長,這是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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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副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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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雅晶:委員好。租金支出可列舉特別扣除額,但是一般人的話可以適用標準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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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對,就是誘因不足,為什麼誘因不足?因為標準扣除額可以有12萬元,以租屋族來講,如果用列舉扣除額,他可以列舉的項目其實沒有在列舉扣除額的六項之中,因為既然是租屋族,他很可能沒有能力捐贈;保險很可能也只有勞健保的保險,沒有買其他額外的投資或儲蓄等保險;假設他沒有比較大的病痛跟支出的話,醫藥跟生育費也已經都在健保給付範圍內;如果這一年沒有災害,就沒有災損;他更不可能買房子;所以他唯一可以列舉的扣除額項目就是房屋租金,再加上勞健保支出,而房屋租金最多又只能扣除12萬元,勞健保支出全年加起來,用列舉的方式,時間成本和行政成本沒有壓過勞健保列舉扣除額所能夠獲得的利益,所以誘因其實是不足的,因為他用標準扣除額就可以扣到12萬了,所以租金支出放在列舉扣除額裡,其實整體是沒有誘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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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雅晶:標準扣除額的設計,在學理上就是政府准許有這些列舉扣除的項目,但是列舉扣除額在徵納雙方是需要有審核、申報、檢具這些成本,所以是用標準扣除額來代替,我們逐年有在提高標準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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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我知道,我要告訴你的是,用列舉扣除額把租金支出扣除,事實上是沒有誘因的,因為跟標準扣除額的12萬元來比,獲取的利益是沒有辦法壓過個人必須付出的行政成本。 |
如果把它納入特別扣除額,我們國家的稅損能否承受?2021年超徵了四千多億元,拿其中的100億元來補足這部分,政府承受100億元的稅損,我們計算一下,如果租屋族平均的稅率是5%,有2,000億元的額度可以讓大家來申報,如果有100萬戶,每一個租屋者可以有20萬的特別扣除額,如果是78萬戶,就是25萬元;如果給30萬元的話,可以補助到67萬戶;給40萬元的話,可以補助到50萬戶,願意申報的都可以納入,都可以享有20萬元以上的特別扣除額,那我們的稅損大概是100億元,政府可以超徵四千多億元,其實這樣的稅損是在可負擔的範圍,所以這部分值得研議。這當然不是你在這裡可以決定的,我只是告訴你這是一個方向,政府要不要給予租屋族這樣的所得稅優惠,我覺得這是政治問題,是政策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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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雅晶:委員,我可不可以補充一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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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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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副署長雅晶:跟委員報告一個數據,109年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總共有六百多萬戶,有317萬戶的中低所得者是不用納稅的,換句話說,對中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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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沒關係,這部分到討論所得稅法要不要修時再去討論,我只是告訴你為什麼民團提出一個合理的呼籲,這是政治的決定。 |
接下來,我要請次長跟消保處陳簡秘一起來探討,租賃關係算不算是消保法保障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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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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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委員好。當然是,這是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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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算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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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90%以上都在消費者保護的保護範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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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10%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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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一般來講,就是非屬於消費關係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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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所以只有一間房間出租的這種租賃契約算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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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有的不納入,根據消保會的函釋,這部分不屬於具消費關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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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為什麼不屬於?我今天問處長,他說屬於。為什麼屬於?因為有金錢利益,有對價關係,就算B2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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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行政院消保處陳簡任秘書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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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秘書星宏: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我不清楚處長怎麼跟你做報告,但是消保會曾經有一個函釋,就是說要成立消費關係,以企業經營者的身分反覆實施,然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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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同一個房東每個月都實施,不叫反覆實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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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秘書星宏:是反覆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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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單一房子的出租,房東跟租戶的關係也算是你們保護的範圍,所謂的企業經營者是一個廣義的解釋,即使是只有一間房屋,可是反覆出租、不斷出租這一間套房,也算是你們保護的範圍嘛!所以一般性的租屋者幾乎全部都是屬於你們保護的範圍,然後你們用109年度版本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這是內政部所擬並予以審定,事實上這部分就是你們服務的範圍,實務上也已經是你們服務的範圍了,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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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秘書星宏: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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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雖然消保法上面指的是企業經營者,但是基本上所謂的企業經營者,你們是採用這種廣義的解釋,譬如說,政府機關辦活動,辦理一個農村體驗營或生態保護體驗營,算不算企業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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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秘書星宏:政府機關也可能是企業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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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只要有收費就算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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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秘書星宏:對,只要有提供服務或提供商品,都算是企業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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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對,所以其實我們不需修法,現有的租賃關係就已經在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範圍內了。但是,現在問題是說,市面上還沒有下架的舊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還在,你們最快什麼時候可以全部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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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這幾天我們也特別找地方政府來開會,重大的通路廠商事實上大部分都沒有問題,目前市面上還有舊版的租賃契約,大概還有三成左右,都是在一些傳統的書店、文具店比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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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通路有沒有找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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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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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也不要再印了,把通路業者和印刷業者都找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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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對,包括印刷業者和通路業者,全部都找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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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你看,這個新版已經出多少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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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我們感謝消保會這次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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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秘書星宏:跟委員報告,關於通路商的部分,根據我們查的結果,四大超商完全都是用新版,現在有一些比較少數的文具通路商還有舊版,昨天經過我們開會協商後,他們也願意在5月底配合政府做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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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好,5月底,我們很清楚了,今天我要的就是這個答案,立即回收舊版,你們已經答應在5月底來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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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任秘書星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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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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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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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17 |
speakers | ["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吳怡玎","張其祿","吳玉琴","邱顯智","游毓蘭","湯蕙禎","羅美玲","張宏陸","王美惠","莊瑞雄","賴香伶","林文瑞","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王婉諭","江永昌","李德維","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 |
page_start | 179 |
meetingDate | ["2022-05-12"] |
gazette_id | 1117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7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 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 25985號關 係文書);四、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 28060 號關係文書);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七、審查委員吳怡玎等23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 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7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