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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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1時31分)廳長好,過去葉毓蘭委員也質詢過配偶權的問題,在去年12月27日有一個判決,就是針對配偶權益被侵害,被侵害之配偶要求賠償80萬元,後來這個案子被駁回,臺北地院的法官是依照大法官會議第791號的解釋,表示憲法已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權的決定,不應承認隱含配偶一方受另一方獨占的配偶權概念,這是一個很特殊的判決和見解。所以我想要請問廳長,性自主權跟配偶權這兩個概念是不是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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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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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謝謝委員的詢問。有關性自主權,在刑事法律當中,是為了保障一個人性自主決定的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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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屬於刑事範圍的概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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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是,所以是在妨害性自主罪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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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在配偶權的部分,現在實務上的看法,一般的法官都會引用人格法益受侵害來加以審判、判決要賠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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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民事的部分,當然每個法官有不同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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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性自主權其實比較屬於刑法上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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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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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也就是通姦罪廢除之後,就回歸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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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性自主決定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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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刑法性自主章來做處罰。所以配偶權的部分,雖然相關的法律沒有很明確的定義配偶權,民法也沒有規定、沒有定義,但它屬於民法─人格法益的一個概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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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人格法益的範圍,因為憲法沒有明定,是否仍屬於這樣人格權保障的範圍,在刑事法律裡面是沒有這樣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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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麼民事呢?今天民事廳廳長有沒有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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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今天民事廳沒有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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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民事廳沒有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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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不過每個法官在他的個案判決當中,會表示有關配偶權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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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依照廳長的法律專業素養,現在如果配偶權被侵害的話,法律上一般的判決,會適用民法上的哪幾個法條來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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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應該是損害賠償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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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損害賠償,就是第一百八十四條的侵權行為跟第一百九十五條的人格法益受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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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有可能,因為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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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是用這兩個法條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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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對,我沒那麼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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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是人格權權益受損害,一般在實務上,我們就把這個定義為配偶權。這個人格法益就是配偶權嘛! |
所以我的意思是,這個法院判決出來之後,法界及各方面都在討論,所以司法院到今天為止有沒有做統一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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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在民法方面是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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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刑法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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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刑法有,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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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今天是你來,司法院還有其他代表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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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廳長幸鳴:家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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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OK,家事法庭最適合回答,請謝廳長表示一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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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謝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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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委員剛剛提到的這個判決是民事法庭的判決,這部分如果涉及到配偶權,其權利來源應該是因為婚姻取得配偶的身分。在民法規範的婚姻章裡面,應該是由法務主管機關就婚姻是不是因為人格法益產生了這樣一個配偶權進行認定;過去在實務上,的確像委員說的,法院的實務見解一般都有用配偶權請求民法的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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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們現在是針對這個判決,目前是在一審,我不曉得當事人有沒有上訴;假設沒有上訴的話,我們還是希望司法院要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否則這個法官判下來,後面有些法官贊同他的看法,有些不贊同,判決會有歧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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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照理說,這個問題應該由民事廳廳長來回答 最好,但是因為民事廳的廳長今天不在現場;要跟委員報告的是,不論哪一類型的判決,不管是家事判決或民事判決,我想對於下級審法院提出來的一個表示、看法,如果不同於過去多數的看法,當然也是會由上級審透過審級制度去發揮所謂的司法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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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沒錯,但現在就是怕司法院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甚至高等法院的法官或許也贊同他的見解,每個法官就會覺得自己到底要怎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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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但是要跟委員報告,基於對審判獨立的尊重,司法院這個時候可能也不適合,應該還是要透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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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等到確定之後,我們再來做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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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審級制度,然後最後是不是要有一個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讓它可以發揮這樣的一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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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其實我會問這個問題,雖然法官在適用這個法律的時候,當然要針對個案,但是有些案件到了二審,二審法官還是要表示他的見解,看他這個到底是判對、還是判錯。基本上,我覺得你們還是要有一個態度出來,否則到了二審,或許有法官就照他這樣判,甚至上訴三審,三審法官也贊同這個見解,那就確定了;確定後,我們再來召開會議解釋,恐怕來不及了。有時候針對這樣一個法律見解,你們要適時的表達一下司法院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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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跟委員報告,我想這部分可能就是一個我們必須要嚴守的分際,司法行政必須尊重每一個審級的一個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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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們可不可以馬上針對這個個案,模擬一個議題,然後來召開庭長會議大家來研討,看要採什麼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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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容我帶回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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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我剛剛問刑事廳廳長的意思是,這個明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個是性自主權的問題,怎麼衍生至性自主權擴大到竟然可以否定婚姻所保障的配偶權益,我覺得這個判決是滿特立獨行的。所以你們還是要趕快開會,看要怎樣來解決這樣的判決未來恐怕會造成的歧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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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廳長靜慧:是,跟委員報告,我們可以帶回去請民事廳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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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的。請主席再給我一分鐘的時間。有關監察院二次彈劾陳隆翔檢察官的這個案子,剛剛幾位委員也都問過了,我想請問陳次長,未來懲戒法院會不會以這個案子違反一事不再理,直接駁予以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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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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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因為懲戒法院歸司法院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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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這要司法院回答,那你個人的態度呢?你認為這樣有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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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檢協會已經發表聲明,我們尊重監察院的職權,但我們希望不要因為這樣而造成檢察官核心工作或是純淨辦案空間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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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所以你要表示你的態度,那個是檢協會的表示,法務部有沒有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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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法務部的部分,我剛才已經說明過,會回去跟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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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你們要表示態度,你要讓檢察官有獨立超然的辦案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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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對啊!要保障這個,這個基本概念要有;至於法務部要如何發表聲明,我回去之後再跟部長用法務部正式的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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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認為這樣是違反一事不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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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看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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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個案子懲戒法院已經不付懲戒了,然後又重啟彈劾,請部長適度的發表聲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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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回去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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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高委員嘉瑜、張委員其祿、孔委員文吉、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繼續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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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18 |
speakers |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5-12"] |
gazette_id | 1117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7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
agenda_id | 11177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