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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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定宇:(11時50分)謝謝主席。先跟大家報告,我早上有到場簽到、登記發言之後,過了一個多小時,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趙天麟委員確診,因為我昨天晚上跟他一起共餐,根據疾管署最新的規定,我不用居家隔離、也不用匡列,但是根據立法院委員會開會規範,在自主管理7天期間,原則上還是要求用視訊來詢答,所以本席在這邊要跟主席及列席的官員說一聲,原則上,我沒有被匡列、也不用居隔,只要自主管理,請早上有看到我、跟我say hello的朋友不用擔心,你們都沒有事情。
接下來要請教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大概是針對犯罪被害人的一些強化,當他的隱私被揭露及各方面的保護措施,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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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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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下午要審查,是由張斗輝次長處理。隱私權當然要保護,這個大原則是沒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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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定宇:大原則是如此,但本席要提出一些建議,即對這一條可能要多思考一下。第一,你們在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裡面提到,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為有報導之必要,媒體或網路才能去報導。這部分看起來很難取得客觀的標準,變成回到由主管機關主觀去判定,這對媒體的言論自由、新聞報導來講,是在走回頭路,變成了事前的審查,這個部分真的要注意!
我們大家都贊成對被害者要保護;但是在保護被害者當中,新聞媒體在報導不管是治安事件或犯罪事件的本身,不是只有被害者,也有加害者,結果變成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所謂的社會公益來決定它是否有報導之必要,這個情形有點回到以前警總要做事前審查的感覺。實務上,包括竊盜等等,我們的社會治安案件真的太多了,你們都要一一認定是否符合社會公益,不然就要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是檢察官、法院認定有必要,就變成事前審查,跟我們現在發現如果侵害到誰、事後的處理,可能會有一些問題。
其次,有關被害人去識別化的部分,我們都贊成,但對被害人去識別化之後,會不會對加害人也一併去識別化?這部分是否符合社會公益?也就是我們在保護受害者的當下,會不會變成連加害者也一併保護?這是我們修法的目的跟宗旨嗎?
最後是網路節目跟新聞報導的量很大、樣態也很多,第三十二條的規範就變成統統先把你綁住,你若要報導,就要取得這個、那個的同意,對新聞跟網路資訊的流通,可能會有箝制的可能性。
基本上,本席贊成保護受害者的意旨,但是在法條的設計上,可能會導致新聞同業或新聞媒體在報導上、作業上的困難,請法務部就這個部分可能要再想清楚一點,否則在實務上,我們可知一天的治安案件有多少,對每一條都要去認定、處理的話,連網路上很多再製節目報導舊案,他們已儘量去識別化,以某甲、某A的方式,都還要守這一條的話,可能會有反過來箝制媒體跟新聞報導自由的疑慮。對此部分,可否請法務部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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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委員的建議,我們中午會思考,下午審查時,再提出說明或是相關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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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定宇:請主席在審酌裁量的時候,可以再思考一下,不要那麼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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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明堂:我們會慎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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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王委員,我們下午審查的時候,會儘量考量王委員提到的這些意見。謝謝。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盡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陳玉珍、周春米及林楚茵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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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18
speakers ["黃世杰","陳椒華","范雲","賴香伶","曾銘宗","柯建銘","游毓蘭","江永昌","鄭運鵬","陳以信","林昶佐","林宜瑾","邱顯智","羅美玲","林思銘","劉建國","王定宇","陳玉珍","周春米","林楚茵","吳玉琴","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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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2"]
gazette_id 1117701
agenda_lcidc_ids ["11177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2人 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婉諭等3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修正草案」、(四)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五)委員劉世芳 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犯罪被害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及( 七) 委員范雲等18 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范雲等20人、(二)時代力量黨團、(三)民眾黨黨團、(四)委員鄭麗文等17 人及( 五) 委員林昶佐等16 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agenda_id 11177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