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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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11時58分)次長好。對於3月中在苗栗發生的不幸事故,我們當然都感到很遺憾!在案發之後我們才會重視製片公司是不是應該提供更妥善的安全措施,輿論也要求影視產業必須進行相關的職安改革,後來我們也要求職安署必須要做一些專案檢查。
現在我們就來檢視一下,108年到110年勞動條件的檢查,針對影視產業的部分,它的違反率高達20.37%,安全衛生檢查的違反率高達39.06%,專案檢查的違反率就有24.62%,然而根據職安署這邊的資料,全部行業的違反比率是16.8%,也就是說,從這個統計資料來看,影視業違反的比率相較於其他行業是非常非常高的。從這裡也可以看得出來,影視產業是一個高風險的產業,當然其產業的情況是特殊的。就因為其情況特殊,又是高風險,所以才必須責成文化部及職安署針對影視產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勞動安全,更加有效地做一些規範和處理。我們也感謝文化部於3月21日就馬上提出「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這兩項行政措施。
請教李次長,這兩項措施在3月21日上路之後的成效如何?你們有沒有去瞭解,到底哪些影視產業有遵守文化部提出來的這兩項指引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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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文化部李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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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委員午安。跟委員報告,3月份我們先提出指引,但事實上,影視產業裡面每一個不同角色面臨的職業狀況還是有相當程度的不同,所以我們還要依據業界實務上的應用情況來訂個別的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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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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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這個部分我們會依照立法院的要求,在6個月內,今年9月份會提出各個不同類別的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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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因為現在才上路兩個月,當然我們沒有辦法要求文化部就馬上要有多大的成效。但我還是必須提醒文化部,文化部提出的這兩項行政措施,要避免變成只是紙上作業、一般性的文書處理而已,你們還是需要做出一些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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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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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如果沒有一定的強制力,這些業者也不去遵循,這兩項措施其實就只是參考,等於是寫寫文章而已,那就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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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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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現在才經過兩個月,沒有關係、不要急。一段時間以後,可能你們要檢視這兩個指引有沒有成效,這些業者到底有沒有跟文化部配合?如果沒有跟文化部配合,是由於什麼原因?是因為這兩項措施難以配合、根本做不到,還是由於影視產業本身就是非常複雜、樣態非常多的一種產業,文化部提出來的這些指引可能也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產物,必須要做一些盤整,找出可行的方案,才能保障這些高風險的工作人員之職業安全,是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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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是的,謝謝委員的提醒,影視產業各個不同職業類別的工作環境,我們會一一地跟他們討論到底要怎麼訂立定型契約才更具體可行,可以保障工作者,也讓整個執業環境能繼續發展下去,不會造成大家沉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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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就你剛剛提到的,我覺得半年之後,你們就必須要檢視這個成果,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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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好,沒問題,謝謝委員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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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另外,文化部在9月要提公版契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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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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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提公版契約當然是一件好事,但可能也要注意什麼時候才能夠達成目標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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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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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依據我手上的資料,目前影視業大概只有30%的工作者有僱傭關係,另外70%是委任或承攬。委任或承攬當中又有這樣的問題,簽約者不到30%,也就是超過40%的影視工作者沒有簽約就上工了。對照韓國公版合約的使用率是超過五成,不知道文化部9月提出的公法契約範本,到底有多少業者會配合?臺北市有一個影視工作者合約書的範本,是在去年上路,到今年4月只有1家電影製作公司、兩名員工申請核備,所以他們的配合度是非常低的。因此文化部推動這個公版合約範本,你們必須要訂出目標使用率為何、什麼時候可以達成,以及是不是考慮應輔以獎勵或罰則等行政措施,可不可以請次長也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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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謝謝委員的提醒。的確影視工作者的勞動契約樣態有很多種,除了有正式僱傭關係的部分以外,對於以承攬或委任的方式簽訂合作關係者,我們還是會訂定承攬或委任契約的一個範例,這部分我們也會注意。至於剛剛說的,我們的定型契約訂出來之後,這些單位是不是有遵行,其實我們都已同步在修整,包括電影或電視輔導金的獎助辦法,我們都會把這些勞動契約該遵行的方向納入補助辦法裡面,要求所有參與、能拿到公部門資源的影視單位在照顧勞工的時候,都必須按照我們所訂定的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我們的補助金才會依實發放。如果有違反,我們也都修改了,補助金就很可能會收回,跟委員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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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好,感謝。文化部還有另一項政策工具,你們自4月起全面研修影視製作補助要點,把職業安全納入評選項目,而且有訂定罰則。你們有輔導金,要輔導他們、給予獎勵,但你們要去檢查,看他們是不是有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的勞動法令,違反的話會有一些罰則,甚至不得再申請輔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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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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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我想瞭解一下,違反的情形要怎麼認定,是文化部要去抽查、設有檢舉機制,或是納入勞動部的專案勞檢名單,作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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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跟委員說明,就是會跟勞動部的勞檢這邊合作,納入他們的勞檢名單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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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鄒署長,是不是這樣,你們會跟文化部配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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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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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署長子廉:是的,跟委員報告,我們跟文化部也進一步在合作,雙方的資料會對接,針對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監督檢查機關能夠進一步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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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好,非常感謝。我做一些結論,可不可以請文化部在1個月以內,提出影視業公版契約範本推動的目標及規劃的書面報告?文化部影視製作輔導金的名單,應該納入勞動部專案勞檢的對象,我想這個已經在做了。此外,文化部應研議設置諮詢管道,並跟地方協拍中心合作,針對各場域安全之注意事項及應遵循的法規提供具體諮詢,這部分請文化部提出一些更精進的作為,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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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好,我們就依照委員的要求,1個月內提出相關的規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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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書:1個月內提出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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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次長靜慧: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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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邱委員志偉發言,時間為3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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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2-14
speakers ["賴品妤","萬美玲","林奕華","張廖萬堅","陳秀寳","王婉諭","范雲","吳思瑤","何欣純","鄭正鈐","林宜瑾","吳怡玎","黃國書","邱志偉"]
page_start 237
meetingDate ["2022-05-16"]
gazette_id 1118301
agenda_lcidc_ids ["11183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高志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列 席就「影視與劇場工作安全應如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83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