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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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10時35分)大家好。等一下本院即將表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二條,設置短期任務型的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未來在6加2加2共10年之內要賠償威權時期的被害者。國民黨黨團贊成賠償,我們也有類似的修法提案,但是基於過往經驗,我們對於草案中新設基金會的做法表達疑慮。
回顧轉型正義的歷史,過去已經有兩次的制度設計,分別是民國84年的二二八基金會及民國87年的白色恐怖基金會。二二八基金會原本設計是以兩年為期的短期任務型基金會,結果因為賠償的案件不斷出現,因此6度修法延長賠償的時間,最新一次延長還到去年12月底,而二二八基金會也乾脆轉型成為永續的基金會。白色恐怖基金會原先也是設計以兩年為期的短期任務型基金會,後來賠償期間也延長了3次,最後變成了15年,但還是不能完全結束,最後還把任務交給二二八基金會承接。
我們今天在做的是第三次的制度設計,本院應該記取過去兩次的教訓,尤其這次權利回復基金會的賠償案件預計會比前面兩次都還要多很多,加上時間很接近,所以我們現在已經可以預期在10年之後一定沒有辦法順利地落日。到時候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如同二二八基金會一再地修法延長,繼續浪費立法的資源,最後又變成一個尾大不掉的永續基金會;第二種可能是如同白色恐怖基金會,把剩餘的任務交給二二八基金會承接,因為只有二二八基金會是永續的基金會,結果就是我們花了10年、繞了一圈,還是回歸二二八基金會。
就是因為本黨團已經可以預見未來,所以才在立法之初就提出應該直接由二二八基金會轉型承接這項任務,第一,可以避免疊床架屋,至少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的賠償不需要再新設一個基金會來做。第二,總結過去兩次制度設計的失敗經驗,希望第三次的制度設計不要重蹈覆轍,不要面臨一再延長,最後又變成第二個永續型基金會的窘境。但是在立法過程當中,行政院一昧求快,只求先設基金會,而內政部也是私心作祟,不願處理舊的基金會,只想再成立一個新的基金會,才會在草案討論一大圈之後,最後竟然回到原點。
今天各位委員即將表決本條文,本席認為為了完善制度設計,本條文應該暫緩立法,重行交付協商,避免轉型正義的制度設計不只一錯再錯,現在還要第三次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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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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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5-12
speakers ["蔡其昌","邱顯智","陳以信","黃世杰","陳玉珍","曾銘宗","賴品妤","李德維"]
page_start 179
meetingDate ["2022-05-17"]
gazette_id 1117101
agenda_lcidc_ids ["1117101_00003","11171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17101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