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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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非常感謝朝野各黨團在經過委員會審查以及政黨協商之後,對於促轉條例以及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的大部分條文都有共識,僅剩下三個條文需要進行重新表決跟討論。剛才針對現在處理的權利回復條例第二條,最大的爭議就是要不要重新再設一個權利回復基金會來處理相關問題。剛才有很多委員都提到,在立法過程中,事實上,我們現在面臨兩個時間的壓力,第一個就是促轉會依法即將在5月底結束,所以必須趕快讓新的法制通過,讓行政院以及各部會相關業務能夠承接。另外一個非常重大的時間壓力就是這一些政治受難者絕大多數年事已高,所以在權利回復條例的部分,我們只有一個目標,就是希望儘快解決時間上的問題,也希望相關預算在政府精算之後能夠到位,並且設立新的機構,不要再去處理已經轉型的二二八基金會,避免讓二二八基金會的內部人士以及業務內容又要重新調整,甚至有相關修法的需求,緩不濟急。所以在經過促轉會、行政院與所有受難者家屬的團體進行討論、溝通之後,一致認為在今年預算編列期程以及立法互相配合之下,能夠在這個會期讓相關條例三讀通過,讓行政機關儘速籌備、規劃新設的基金會,讓它來處理。本條例裡面所處理的業務,已經超越過去兩次二二八基金會以及白色恐怖基金會曾經進行過的業務範圍,因為這一次除了人身自由、生命相關的賠償之外,還有關於財產沒收的部分也都要權利回復給這些受難者,所以這裡面的業務相當複雜,並不像許多人所想的,只要讓原來的二二八基金會去處理那個部分最快。事實上比較好的途徑,應該還是要設立一個基金會全權負責,找專業人士來協助,希望大家支持,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條及附表一,請宣讀條文及附表。
發言片段: 2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賠償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賠償金以核定之賠償基數乘以對應之每基數賠償金額計算。核定賠償基數與所對應之每基數賠償金額依附表一定之。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除前項賠償金外,另增給新臺幣五十萬元賠償金。但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核發標準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條受有增加之補償者,不再增給。
被害者家屬依第四條後段規定申請,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賠償金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之受領權,得由臺灣地區同順位申請權人主張之;無同順位之申請權人者,得由臺灣地區後順位申請權人主張之。
發言片段: 3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賠償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賠償金以核定之賠償基數乘以對應之每基數賠償金額計算。核定賠償基數與所對應之每基數賠償金額依附表一定之。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除前項賠償金外,另增給新臺幣五十萬元賠償金。但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核發標準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條受有增加之補償者,不再增給。
被害者家屬依第四條後段規定申請,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賠償金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之受領權,得由臺灣地區同順位申請權人主張之;無同順位之申請權人者,得由臺灣地區後順位申請權人主張之。
發言片段: 4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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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5-12
speakers ["蔡其昌","邱顯智","陳以信","黃世杰","陳玉珍","曾銘宗","賴品妤","李德維"]
page_start 179
meetingDate ["2022-05-17"]
gazette_id 1117101
agenda_lcidc_ids ["1117101_00003","11171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17101_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