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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11時31分)謝謝主席,我先進行物理治療師法修正案的提案說明。大家好,這一次要謝謝主席排審物理治療師法修正案,本席有提出自己的版本。物理治療師法是在民國84年制定,當時醫療領域的物理治療是以疾病治療為主要目的,所以本法第十二條中所制定的業務項目皆需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能為之。但由於時代不斷進步,目前實務上物理治療師所服務的範疇已不僅限於醫療體系,主管機關認可物理治療師服務的機構也已擴及到各級學校、機構及事業單位等,包括在國民體育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都可以看到相關的規定。以前我在教育體系服務的時候,事實上特殊教育及運動員的部分都很仰賴物理治療師的大力協助。 |
為提升國民健康,本於各類醫事人員之專業,維持第十二條於醫療機構中以疾病為治療目的服務,應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所以第十二條第三款到第六款,我們還是維持一定要有醫生的診斷、照會或醫囑始能為之;至於其他部分,我們覺得可以趨近於現在時代進步,應與時俱進,有關於預防和促進健康的部分,本席建議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對於促進健康、預防傷病、運動防護、增進運動表現、長期照顧、減緩失能失智、社區早療、特殊教育、職工安全與職業重建等比較是服務一般民眾、以預防為出發點的部分,我們增訂了第十二條之一。其實在其他的法中,包括護理人員法、心理師法、藥師法、驗光人員法等都有服務一般民眾的類似法條,所以我們希望這次的修正可以與時俱進,對於一樣是醫生該做的事情,我們不會去侵犯職權,但是對於預防的部分,我們希望可以提早藉由物理治療師的功能,讓我們的健康促進做得更加完善。以上是我的提案說明,謝謝主席。 |
我現在要開始進行質詢。其實這個問題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問過了,可是我還是很想問,因為那天石次長沒辦法給我答案,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把重症和死亡放在一起?這會讓我們在瞭解、研究時很困難,我現在說的是各年齡層,因為我們覺得各年齡層的重症多少、死亡多少,這對於很多科學上的分析是有幫助的。但是你們把重症和死亡放在一起,我覺得這對重症是很不尊重的,我們是希望重症要恢復、要更好啊!為什麼你們會把重症和死亡放在一起,署長可以回答我這個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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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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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志浩:跟委員報告,其實在國際統計上就是一個中重症整體的意念,只是後來我們覺得「重症」有需要弄一個定義再把它拉出來,其實是可以分開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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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大聲一點,我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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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志浩:我說國際上給的定義是中重症,但是它包含的範圍滿大的,我們為了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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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可以把中症和重症分開,但你為什麼要把重症和死亡放在一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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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志浩:因為死亡應該是重症才會演變到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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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但是重症是重症,死亡是死亡,重症也有可能回到中症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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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志浩:不是,因為死亡本身就是重症裡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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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知道重症可能就會死亡,可是我們發現最近的案例也有從輕症突然一下子就跳到死亡的,所以我的意思是,為什麼重症和死亡要放在一起?我覺得這對於重症的人真的很不尊重,你們是期待重症就一定會往不好的方向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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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志浩:可以分開來啦!但其實死亡的幾乎就是重症,如果要分開,也是可以分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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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不能這樣講,那就拜託分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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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志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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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是覺得要分開,要不然很多人都反映為什麼要把重症和死亡放在一起,是認為重症我們就不救他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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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署長志浩:會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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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覺得我們還是要尊重生命,重症是希望他要更好。當然重症有一種可能是會往死亡走,我們當然知道,但也有可能會往好的方向走,所以就麻煩你們修正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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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跟委員說明,我們另外有一張是每日死亡人數,我們是不是就把這個移過去?這個是累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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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對,因為我要看的是累計,因為死亡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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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所以我們可能在另外那一張,即每日死亡那裡再把累計的移過去,這樣就可以看到每日新增死亡和累計死亡的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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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也可以,反正我們就是希望可以看到數字,要不然連我們都要去找很多資料,民眾也反映,感覺上這樣對重症的人來講不是很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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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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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謝謝。再來,我一樣要追問那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的部分,我那天問說:到底福又達的唾液快篩「Gmate」是用澳洲EUA申請過關的,還是是用國內的檢測報告過關的?因為你們給我們兩者的答案不一樣,你們給黨團的答案是,你們用澳洲的EUA來取代,所有都取代掉,包括安全性及效能試驗報告;但是部長在回答媒體時是說,4月26日請業者提供國內性能測試資料,4月29日國內性能測試通過,然後你們就給他過關了。所以到底哪一個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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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吳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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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因為我們在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中就有提到,對於審查標準跟我們一致的國家,可以取代部分的技術性資料。但是因為我們知道唾液快篩還有很多干擾因素,所以我們那個時候會另外做測試的原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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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是不是所有的唾液快篩都要求要做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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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目前我們看到已經比較有機會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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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前面拒絕了40件,據我所知,很多都是因為你們當時要求要提供國內的人體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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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他當時文件是不夠的,很多技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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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要問的是,在唾液快篩的部分,做這個試驗是不是一定要有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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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委員是指我們另外再做的部分嗎?我們另外在做的是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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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們有沒有要求所有來申請臺灣EUA的一定要做臺灣的人體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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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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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沒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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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沒有,國外的也都可以,因為有很多輸入的都是在國外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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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沒有一定要求?如果國外的可以,那我請問一下,以這個來講,那天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你們同仁說,這個EUA國內做的部分是衛福部幫忙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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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們特別去做的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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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們特別去做的測試,請問是誰出錢?因為我聽到,包括我們的前輩委員說做一次要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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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沒有,我們這個是一個實驗室的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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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聽說做一次要500萬元啊!這個錢是誰出的?你們找林口長庚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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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我們當時是針對國內的,因為很多一開始做的都是針對原型的武漢株,但我們後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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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先告訴本席,是誰出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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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是國家出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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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幫福又達做的是誰出錢?請你回答本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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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很多案子我們都做過這個試驗,因為我們要看它是不是測的到Omicron,所以我們本來就持續在進行這樣的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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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但是唾液快篩試劑的部分只有這一個,所以是你們衛福部出錢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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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這就是我們測試的一個試驗,在這之前,我們已經測試過滿多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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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但是唾液的部分只有他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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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關於唾液的部分,之前申請的其實文件不夠,事實上最近才有這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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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之前我們聽到的是你們要求做人體試驗,但是對大家來說這很不容易,結果呢?你們現在變成要做,而且是由衛福部幫忙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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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對,因為我們有一個測試試驗,我們是從這裡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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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如果是依原來的規定就不需要做啦!為什麼是由衛福部幫忙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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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因為那時候全世界只有澳洲在2月核准過唾液快篩試劑,我們對這個產品並不熟悉,包括加拿大、韓國、美國也是一樣,美國到現在都沒有核准,所以我們才會直接測試,我們自己去了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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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這個部分是由你們出錢,本席知道了。接著問下一個問題,按照查驗中心的規定,這裡明明就寫了,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是必要的,這是你們針對COVID-19的規定,欲申請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之查驗登記應準備哪些文件,裡面包括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那天來備詢的同仁竟然告訴本席,EUA不需要這份資料,這是你們白紙黑字寫在上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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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這是查驗登記,但EUA不是查驗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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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這怎麼不是查驗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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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EUA不是。查驗登記是我們正式的許可證,但EUA只是一個專案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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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那你們就要查廠,不是嗎?因為Gmate完全沒有韓國的證明,不管是國內的許可或是export only,他們完全沒有。請問食藥署,這個部分要怎麼確實證明?你們沒有查廠,也不需要出產國的製售證明,你們怎麼確定這個試劑的品質是穩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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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所以當時是從整個文件確實去看,而且我們還另外做測試,EUA和查驗登記是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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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們所謂的另外測試,就是做使用測試嘛!但是這個的目的就是一定要有出產國出具的製造許可,包括出口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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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這就是查驗登記,查驗登記和EUA是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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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對,但是查驗登記的部分,它也沒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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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它就不是查驗登記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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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它不是走這條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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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它拿的是EUA,所有的快篩試劑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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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EUA不需要有原產國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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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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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因為有特殊事件,關係到重大的公共衛生情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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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問題是其他的全部都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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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沒有啊!其他的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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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本席是說其他的快篩試劑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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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都沒有,全部都沒有要求提供這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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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對,但是其他的快篩試劑都有原產國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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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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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有,本席查過了,我們列出來的都有啊!只有這一個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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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沒有,我們對這個部分沒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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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你的意思是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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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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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它的品質是否穩定,也不是我們在乎的,只要它有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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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所以我們要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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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所以我們才測試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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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回過頭來說,只要有國外的EUA就可以了。請問前面4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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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沒有,要和我們的審查標準一致,我們才會參考,如果沒有,我們不會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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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這樣聽起來,你們就是幫他們做了人體試驗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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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這不是人體試驗,只是一個實驗室的測試而已,拿病毒去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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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是說林口長庚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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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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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你們不是做人體試驗,是在實驗室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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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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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所以這部分不是你們要求的,但是本席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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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其他部分是他們自己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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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但是我們之前聽到的是,你們要求一定要做人體試驗才可以過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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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他們提供的資料要有人體試驗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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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那個國外的就可以啦!但是你們沒有寫明是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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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國內、國外都可以,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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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不是,國內、國外的都可以,有確實去做的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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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這個部分你們自己要搞清楚,據說很多公司因為這樣,所以後來沒辦法繼續申請,就是因為你們要國內的人體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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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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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你們現在當然可以搖頭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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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秀梅:因為國外來的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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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們只是反映得知的各方訊息,當初他們認為這是被刁難的原因之一,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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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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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奕華委員。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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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16 |
speakers | ["林為洲","徐志榮","吳玉琴","蔡壁如","王婉諭","賴惠員","蘇巧慧","洪申翰","張育美","莊競程","陳瑩","黃秀芳","邱泰源","楊瓊瓔","邱顯智","林奕華","洪孟楷","賴士葆","陳秀寳","陳椒華","楊曜","賴香伶","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其祿","孔文吉","蔣萬安","高虹安","劉世芳","邱臣遠","蔡易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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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05-18"] |
gazette_id | 1118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2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醫師 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 「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一)行 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 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二)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 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 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三)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 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台灣民眾黨 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一)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傳染 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 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 奕華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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