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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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3時10分)次長,有關醫療機構的防疫獎勵費用是哪個單位主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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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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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賴委員好。醫療機構的部分是醫事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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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醫事司有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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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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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有嘛!劉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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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醫事司司長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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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在隔壁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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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在隔壁協商紓困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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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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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因為有很多基層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來陳情,我想次長應該很清楚,執行這次COVID-19的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應該是從去年開始就一直是依據這個辦法。而從4月中到5月中很多的急門診開設,因為很多病人都會去急診部門,所以對於現有的獎勵金發放作業時間以及金額,醫療機構一直希望我們能夠反映給衛福部。以第一類為例,急門診相關醫護人員的獎勵金是三個月才發放一次,是以季來發放,以去年為例,今年1月才會拿到去年10月、11月及12月的費用,這個部分是否可以縮短發放時間?因為這是百分之百發放給醫護人員的津貼,跟醫師及醫院是沒有關係的,所以可否馬上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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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有分成幾個部分,如果是人員津貼的部分,現在是自動申報,所以每一個月問結會先發放8成的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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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什麼時候改善的?因為我前天去基層醫療院所,他們還在跟我反映這件事。所以你現在是說線上申報之後,會先發8成的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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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在預算的部分,因為最近的採檢量很大,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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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以第一類來講,1個月是60萬元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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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們現在的經費是比較不足,超出了原本編列的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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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經費怎麼會不足呢?防疫預算有8,400億元,全數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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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不是,因為還有分配到每一個科目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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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那你們趕快去調整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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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們會去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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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因為這個是醫事人員所擔心的,你們如果是三個月發放一次,但他們是按月要發放,怎麼會無法讓他們提早領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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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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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第二個是有關採檢量的議題,你知道整個篩檢站,包括桃園很多篩檢站,這些篩檢的人力及物力是不是很多都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相關費用,而不是由中央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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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有一些是地方設置的,有一些是中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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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地方設置的是由地方政府出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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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是我們撥給他們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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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不是地方政府自己的預算來處理,還是由總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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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不是,是他們來申請,由我們撥給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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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接下來是有關每月採檢的件數,現在每日採檢都已經超過之前的每月採檢了,你們的相關辦法還停留在這裡,像是規定每月採檢300到399件,獎勵5萬元,但現在每日可能都超過這個量,所以這個標準是不是該調整了?包括PCR的量都增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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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應該是說本來採檢就會給500元的費用,另外每一件的檢驗費是3,000元,所以總共是3,500元。那委員所提的這個是額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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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這個是什麼的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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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這是額外的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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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現在這個標準也過時了吧?規定是寫每月300件,現在每日都已經超過300件了,請你們重新調整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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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所以現在都會達到最高獎勵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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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但還是麻煩請你們調整一下這個作業須知,這是給基層第一線醫護最強力的支持,經費提早到位,發放方式快速化、便捷化,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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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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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請在一個禮拜內提出你們的改善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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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們再來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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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接下來,也是很多家屬來陳情的,身心障礙者確診後住進專責病房,已經投藥5天,結果在兩人一室的病房卻住進了剛確診的病人,年紀也比較輕,結果這位重症的身障朋友因為這樣,整個身體體況又變差了。所以衛福部針對病院專責病房收治病人是否有分級?還是治療期程有辦法調控?不然這位身障病患到現在還在醫院裡面。像這樣的分級要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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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因為都是確診者,且變異株同樣都是Omicron,所以原則上都是按照原來的病室人數安排,比如原本是兩人床就可以收兩個,三人床就可以收三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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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但是有先後順序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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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不會,沒有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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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比如說已經投藥5、6天了,狀況已經有好一點,來了一個新病人,那這位先來的病人心理就會有壓力。因此這個狀況請你們去瞭解,這是陳情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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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可能是心理的感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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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心理上會擔心,本來已經快要好了,又被新來的病人重新傳染一次,這是他的擔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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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不會再重複感染,請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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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而且你們的口服藥是不是只投藥一次,不會再給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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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就是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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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因為有時間上的效益,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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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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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這個狀況再請你們去瞭解。 |
另外,他們本來就有看護可以進到病房幫忙,因為他們是身障者,無法翻身,結果後來醫院說不可以有看護進去,但現在專責病房的醫護人力這麼缺乏,如果這位看護,特別是照服員自願去的話,這個部分到底有沒有排除,即他們是否不能進到專責病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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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我們來研究一下,因為現在陪病者是要打滿三劑疫苗才可以陪病,一般病房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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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一般照服員應該有打滿三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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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專責病房我們來研究一下,因為顧慮到現在病人數量多,醫護人力也吃緊,所以研究看看是否讓打滿三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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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特別是有需要的,像是身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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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要尊重他們自己的意願,因為他還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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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像是原本臥床,需要翻身的病人,本來看護進得去,後來醫院說不可以。所以現在他們來陳情,是不是讓打滿三劑的人可以進去,或需要照顧的人有專門的看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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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需要被照顧者,我們來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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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謝謝。 |
最後,有關外送國家隊的議題,之前有開過協調會,部長也跟他們開過會,到目前來講,到底還需不需要外送人員幫忙國家防疫,去送物資、送藥,或進行一定程度的送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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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因為當時隔離比較嚴格,現在也有0+7或3+4政策,所以這種外送需求可能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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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已經不需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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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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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包括送藥等服務,你們也覺得不需要由他們來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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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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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那要給他們一個回復好不好?開會到現在兩個禮拜了,完全沒有回應他們是不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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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因為現在快篩陰性、打滿三劑就可以出來了,但那時候還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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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但當時是由你們找他們開會,現在如果不需要他們來做的話,也不要對他們「呼之即來,揮之即去」,希望你們主動告知他們,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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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次長崇良:好,謝謝委員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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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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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張委員育美代):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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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6-16 |
speakers | ["林為洲","徐志榮","吳玉琴","蔡壁如","王婉諭","賴惠員","蘇巧慧","洪申翰","張育美","莊競程","陳瑩","黃秀芳","邱泰源","楊瓊瓔","邱顯智","林奕華","洪孟楷","賴士葆","陳秀寳","陳椒華","楊曜","賴香伶","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其祿","孔文吉","蔣萬安","高虹安","劉世芳","邱臣遠","蔡易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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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05-18"] |
gazette_id | 1118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2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醫師 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吳怡玎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 「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六)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一)行 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 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 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菸害 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二)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陳明文等17 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六)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 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 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二十三)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 羅致政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台灣民眾黨 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一)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傳染 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 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 林為洲等17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 奕華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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