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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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13時46分)次長,你好。這次溫玉霞委員所提出的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條文,教育部的意見是這個是不衡平的爭議,請問為什麼會不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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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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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在108年5月1日修正的第十六條之一,是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如果符合屆齡退休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這個部分基本上就是跟公立學校一致的規定。同樣的,公立學校的部分在108年討論的時候也並沒有把追溯適用的部分增訂進去,所以目前公私立學校是一致的。對於教師如果是在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屆齡退休的話,必須先歸建回復原職之後才能夠辦退休,所以如果過去未曾辦理歸建的老師也可以辦理退休的話,對於當時先歸建,也就是把後來工作辭掉後去歸建的老師就沒辦法補救了,也就會產生不衡平的狀況。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公私立學校的部分一起一致性的處理,同時對過去已經歸建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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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現在可以先處理私立學校法,將來再處理公立學校啊,對不對?不要因為公立學校沒有這樣的修正,私立學校法就不修了。次長,私立學校法有這樣規定的,大概會影響到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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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目前大概只有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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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只有兩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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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對,只有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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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只有兩位的話,應該好處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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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抱歉,不是,剛剛講錯了,留職停薪的人數沒有辦法統計,因為私立學校的留職停薪都是由各校自行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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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各校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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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對,我剛剛所講的是另外一個部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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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108年5月1日的修正條文就是,他們不需要回職復薪還是可以辦理退休,領取私校年資的退休金,但是因為不能溯及既往,所以對於98年到108年這段期間,私校教職員被借調到公立機關就沒有辦法主張他的權利了,所以現在私立學校團體的主張是希望借調期間的私立學校教職員也可以適用第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是這樣的意思,這樣的話可能全國也沒多少人啊!這次你們的答復好像是說兩個都保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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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是,我們希望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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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那第二十條呢?第二十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安定公立學校的教職員,保障公教人員退休的經濟安全,希望比照私立學校退撫條例回存的規定,有機會增加孳息或是獲取外來資金的投資收益,為了安定教職員晚年的生活才有類似的規範,這部分你覺得不適宜的原因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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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關於第二十條,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的主要原因有三個:第一個,因為公務人員跟公立學校的教職員並不是私校退撫條例適用的對象,這在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已明確規定適用對象是以私立學校教職員為主。第二個就是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因為公務員或公立學校的教職員在職期間並沒有對私校履行相關的義務,退休以後如果跟私立學校教職員享有相同的分期請領權利,那麼權利義務關係不盡對等,再加上私校的退撫儲金的行政費用都是由私校的資源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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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委員文吉:好,我知道了,您的報告上面都有寫。對,第二十條你們認為有理由,當然我們也理解,第十六條之一倒是可以考慮一下,再斟酌修正一下,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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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次長騰蛟:是。謝謝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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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斯懷、邱委員顯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高委員虹安、陳委員歐珀、莊委員瑞雄、廖委員國棟及廖委員婉汝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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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0-5-36,22-3
speakers ["陳以信","曾銘宗","鄭運鵬","游毓蘭","賴品妤","溫玉霞","吳斯懷","鄭正鈐","萬美玲","陳秀寳","王婉諭","林奕華","林思銘","吳思瑤","黃世杰","劉建國","江永昌","林宜瑾","周春米","范雲","蔡易餘","何欣純","陳椒華","張廖萬堅","孔文吉","李德維","黃國書","吳怡玎","陳玉珍","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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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8"]
gazette_id 1118001
agenda_lcidc_ids ["11180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斯懷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學 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 (四)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80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