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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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11時40分)部長好,今天還是想跟您討論我們的報稅制度是否需要改進。目前民團對於房客的抵稅額度議題還是很關切,因為感覺上現在房價很難打下來,租屋的補助也是看得到吃不到,這是民團對我們政府的批評。還是來談這個老問題,房屋租金支出現在是用列舉的方式,此舉到底有沒有真正達到政策的目標?
從實務上來看,列舉部分是用12萬元的概念,問題是以一般人而言,如果是夫婦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還有24萬元額度,而且不需要什麼證明文件,反而還是更方便的方式。我們雖然把列舉拉出來,作為租金報稅的優惠,但此法是否真的有效?關於列舉這件事,又有誰能真正有效的列舉?
我們瞭解列舉扣除額包括了捐贈、災損等等,但實務上一般的小老百姓大概不太捐贈,災損也要有碰到災損,另外就是要有購屋。一般而言,如果我們今天已經是租屋族,也更不會有什麼購屋優惠,與其用這種列舉的方式,還不如直接跳回來用標準扣除就行了。用這種列舉的房屋租金支出,能否實際達到減輕小市民,即真正租屋族的稅負效果?
部長也很清楚,這種列舉的方式,其實反而是高所得者在使用,當然這是另外一個議題,我們就不說了。但我們已經討論過,現在民團的建議是希望乾脆把房屋租金支出改成特別扣除額,對此部長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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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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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先跟委員澄清一點,關於你這張圖中保險費的部分,全民健保的保費是可以全額扣除,不限2萬4,000元。至於委員剛才提到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成特別扣除額的部分,我剛才答復前幾位委員的質詢時也已經說過,委員的意見我們聽到了,我們會做通盤的檢討,因為這也涉及到房東實際的情況,我們會再進一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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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部長,其實我們上次也提案過,當時部裡給我們的回覆是可能會變成有圖利高所得者的問題,或是反而變成高所得者比較能夠享用。我們當然也去調了資料,從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的角度來看,到底誰會真的去用到列舉方式?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來是希望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但您看實際上百萬以下的申報戶,還是占了超過5成,代表實際使用房屋租金支出的減免者,真的多數都是高收入者。這是不是說明了我們目前的這個制度,沒有辦法真正達到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負擔?您看這些都是你們的實際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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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因為課稅級距是用所得淨額來課稅,所以可能不太能夠呈現真正所得總額的情況。比如0元到5萬4,000元的就有4,000多戶,扣一扣其所得淨額等於0元,所以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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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我其實是依據我前述的脈絡論述下來,講白了,就是小老百姓根本不要什麼列舉,直接用標準就結束了,因為列舉反而對他們沒什麼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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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不過如果是列舉扣除的話,也許他還有其他列舉扣除的金額,加起來如果列舉反而對他有利,他就會用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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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當然都是選有利的,但您看這些資料,我們剛剛一路談的是,你給小老百姓列舉也沒有用,他就用標準的。反而是有錢人,不管這個級距是不是淨額,至少還是顯示就是有錢人適用。
當然,講到特別扣除額,現在部裡也有點疑慮,擔心會不會又還是有錢人在用。我們還是以所得稅法來看,比如幼兒跟長照的特別扣除額,你們還是可以排富的。你看這個條文裡面就有講,20%以上稅率就將其排除,如果我們未來真的推動特別扣除額,也不是不能排富,也就是排富也可以做得到。一般小老百姓真的用不到列舉,變成是高所得者更能撿便宜的方式,如果我們用特別扣除額的話,一般小老百姓反而比較有可能受益,當然我們知道特別扣除額也可能有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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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特別扣除額的話,基本上每個人都可以適用,而有錢人可以適用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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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對,但也是可以排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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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所以我剛剛也跟委員報告,我們可以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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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好,還是要請部裡考量,因為委員版的都已經提出來了,現在就是欠院版的,請部裡好好慎重地推出院版。
另外,租金指數100多也一直創歷史新高,現在先不管買屋了,連租都快租不起。我直接講額度的部分,就算現在是用列舉的方式,以社宅為例,社宅大概是市價的85折,除了高雄的社宅因為只租給警察跟年輕人屬於特例,其他社宅都沒有在12萬元以下。
我們的標準扣除額隨著物價通膨都已經修過5次,調整到24萬元,但我們列舉的房租支出,當然我們先不要管以後會不會變成特別扣除額,但也只有12萬元,等於民國90年開始實施後就沒有動過,所以額度的問題是不是也要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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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想還是納入我們的通盤檢討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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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好,因為這都是相關的問題,額度的部分我們也可以思考一下,因為我看有些委員的版本,甚至額度也提的不低,不止現在的12萬元而已。針對現有的制度,其實還是我一路以來講的老問題,一般的小老百姓就是乾脆用標準的就結束了,所以你這個列舉的方式,並沒有讓他們真的受益到,當然還有額度的問題等。
總結來說,列舉扣除額相對於標準扣除額,對一般家庭,即小老百姓,沒有什麼太大的誘因,所以沒有辦法立刻協助他們分擔壓力。其次是租金支出跟立法的目的還是不符,因為這個補貼本來按照我們的所得稅法,是要補貼所謂的中低收入者,但現在反而淪為高收入者的減稅工具,這樣也不好。
最後就是現在租金支出的扣除額,還沒有反映社會變遷跟租金的水準,現在12萬元可能已經不符現實了,我們的標準扣除額都已經調過5次,這個卻沒有,所以我們還是呼籲部長跟署長,這部分既然已經有很多委員版、黨團版了,麻煩也把院版提出來,我們一併來討論跟修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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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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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謝謝部長、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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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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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6
speakers ["沈發惠","陳椒華","吳玉琴","江永昌","吳怡玎","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林楚茵","鍾佳濱","高嘉瑜","李貴敏","曾銘宗","張其祿","羅明才","蔡易餘","費鴻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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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19"]
gazette_id 1118201
agenda_lcidc_ids ["11182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所得稅法」4案:(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分別擬具「所得稅 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玉琴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 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繼續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1 案:(一) 行 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 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等7 案。(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三)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 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82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