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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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1時51分)部長好,關於現在的房屋租金支出抵扣,今天我們要針對這個部分修法。依照行政資訊中心的統計,108年度每戶平均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金額是9.9萬元,一家四口在臺北市,能租到每個月低於1萬元的房子嗎?目前光是一個學生,在臺北租套房就要6,000元,所以不能光看財政資訊的資料來訂定租稅政策,這樣並不符合實際狀況。在訂定租金支出所得稅的時候,要對於現在租屋市場的價格進行瞭解,不是在辦公室看數據就可以。
本席請問有房貸的民眾,如果有租屋的實際需要,譬如小孩北上就學、房屋在整修期間必須到外面租屋等等,民眾卻只能在房貸利息扣抵與租金支出扣抵擇一,不能合併申報。能否也讓民眾對於因生活、求學、工作等需要,必須在房貸負擔外,還必須額外負擔租屋支出,能夠將房貸利息支出額度扣抵和租屋支出扣氐,從擇一改為合併申報扣抵,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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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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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第二點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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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房貸利息支出額扣抵跟租屋支出從擇一改為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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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一個是買房子,一個是租房子,兩者不是同一回事,基本上可能還是要有不同的處理。特別是房屋貸款利息支出,如果他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基本上要從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裡減除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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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從實務面來講,每個有房貸的家庭,本來存款就不多,而且這些存款很多都是家庭緊急所需。如果都是以存款方式作為準備,利息所得已經不多了,還必須再繳納房貸利息支出扣抵,這對於一般保守且中低收入的受薪家庭來講,猶如一種懲罰性條款,所以這部分要請財政部研議。
再來,部長也知道,本席對於公股行庫的管理,特別是逾放的部分,包括事前的預防、事後的檢討特別關注。理由無他,因為這些公股行庫所貸放的每一塊錢,都是全民的資產,但本席最近發現,之前向部長說明過的弊案參與者,在其回到擔任放款的主辦或主管之後,所經辦的分行逾放比又高於平均。雖然他們一直把弊案責任推說是受主管指示的行員,請問一個會受主管指示而無法堅守規定的人,他做的貸款能讓人放心嗎?
再講一個之前提過的恆怡能源,擔保品給彰銀貸款3年,讓彰銀吞了3億元的呆帳。現在那個擔保品還是借款人實際使用,而這個銀行主管也還在,直至本席追究之前,彰銀是連送人評會都不願意,只用一個小過交差,等風頭過了,現在又回去當放款主管,結果那家分行逾放比又高起來。像北高雄分行,逾放比已經超過0.3%,東臺北分行也超過0.55%。
本席要在此向部長說明,借款人是透過會計師向彰銀申貸,這個會計師跟銀行襄理是同學、好友,而這部分彰銀居然完全沒有進行瞭解。這當中有沒有裡應外合,也希望彰銀要自己去調查。還有這些弊案的參與者,本席強烈要求將其調離主管職,調離放款職務。因為現在這些人負責的放款業務已經出現高逾放比的問題,彰銀既然做不了事後的檢討,至少應做好事先的預防,請部長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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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會進一步瞭解。另外關於逾放比的問題,我們除了會進一步瞭解以外,剛才委員提到的個案,我們會去瞭解他們公司治理上有沒有任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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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本席也希望財政部國庫署,針對有高逾放比的所有公股行庫和分行,要做完整的調查並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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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每個月都有對公股行庫的逾放比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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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不適任的主管,不要再把他放到那個位置,讓他再度害全民納稅人買單,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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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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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請一個月內再給本席一份書面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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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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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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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6
speakers ["沈發惠","陳椒華","吳玉琴","江永昌","吳怡玎","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林楚茵","鍾佳濱","高嘉瑜","李貴敏","曾銘宗","張其祿","羅明才","蔡易餘","費鴻泰"]
page_start 457
meetingDate ["2022-05-19"]
gazette_id 1118201
agenda_lcidc_ids ["11182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所得稅法」4案:(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分別擬具「所得稅 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吳玉琴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 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繼續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1 案:(一) 行 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 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等7 案。(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三)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 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82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