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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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0時37分)次長好。先跟次長和署長就教,今天討論有關於消防法的修正草案,政院提出的條文相當多,其中幾個部分很多委員都談過了,而我想針對的是第七條,署長應該也很清楚,現行第七條規定,消防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然後你們要把現行條文中的「裝置」改成修正條文的「測試」,也就是「其測試、檢修由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為之」。我有看了你們修法的條文說明,這部分是不是請署長或次長來說明一下,第一,你們將「裝置」改為「測試」,在現有的消防設備程序中有什麼樣的問題?第二,你們的第二項也提到,因為人數不夠多,在未達到一定門檻前,有所謂的代行人員即暫行人員。這樣的修法,兩項都把「裝置」改成「測試」,在執行面上,未來的「裝置」會由誰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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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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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其實消防設備人員的過程有其時代背景,當年衛爾康大火發生之後,我們就發覺所有公共建築物裡的消防設備安全都沒有專技人員,所以我們特別要求希望有一個專技人員來做這件事情。但在這個過程當中,過往在84年衛爾康大火之前,包括建築師或各類的水電技師,他們都可以來做這件事情,但他們的技術純熟度也許沒有現在的專技人員這麼好。所以這段時間以來,我們五進五出立法院,就是希望趕快通過這個法律,同時讓暫行人員儘早落日。但是這個法律一直到目前為止,因為大家對於暫行人員可不可以繼續執業還是有一些爭議,所以在這次的修法過程當中,我們跟各公會取得一個共識,就是執業權的爭議不在這次處理,換言之,未來是讓暫行人員自然地、約4、5年以後就可以落日,這是第一點報告。
第二點,至於將「裝置」改成「測試」,其實剛剛鄭麗文委員和湯蕙禎委員也都有提到,針對這部分,我覺得不需要特別去把「裝置」改成「測試」,其實裝置、測試的差別在於一個是執行、一個是監督,這個過程分工得滿清楚的,我覺得不調整也是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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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測試」的概念已經包含在「裝置」、「檢修」的籠統性裡面,反而修了讓大家不太理解,不修還比較明確化,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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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是,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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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因為這個是技術性的修法,在理解上,確實「測試」感覺上好像是後端的檢測,但是看起來在原來的消防法施行細則中並沒有那麼單純,它還是整套裡面的一個程序。所以如果不修正,維持「其裝置、檢修」,整體上這樣寫也不違背你們當時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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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是,其實這個業務面向本來就很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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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這部分可能就不會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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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對,針對這部分,雖然現在施行細則有這樣的精神,但我覺得未來這個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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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謝謝。因為剛剛講到暫行人員會用自然落日的方式,也不會影響到他們現在執行職務的權限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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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據我們的掌握,暫行人員還有在執業的人數目前大概2、300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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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只有2、30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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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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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即使把他們和全國消防專技人員六百多位加起來,總量也不到一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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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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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我想這個數字也不夠,未來你們希望著重於檢修、裝置加後端的測試都能夠有更專業的人士來提供,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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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事實上公共安全需要公私部門一起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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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確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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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消防設備人員法趕快通過以後,可以減低很多消防弟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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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因為這個會期已經快結束了,剛剛很多委員在質詢昨天我們談到有關公務人員釋字第785號框架性規範的問題,特別是警消同仁的辛勞,加上他們工時無上限,這件事情看起來昨天也沒有協商成功,反倒是前端的預防加上後端的救火都是由署裡面要來規劃,所以就請次長多費心,迅速地把相關的法令修正,再跟民間溝通後順利地推進,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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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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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接下來,有關於這次防疫,有一個預算不曉得次長知不知道?就是消防弟兄的防疫獎金。去年消防署有爭取到一億多元,讓有去載運確診者的消防弟兄可以領到3,000元的獎勵金,我現在看到一個數據,署裡說已經用掉大概八千五百多萬元,用了將近75%,可是這一波疫情來得快,人數又多,好像現在你們也比較沒有去執行載送確診者的勤務,所以你們是打算要停掉這筆勤務獎金嗎?有這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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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沒有,跟委員報告,目前的防疫獎勵金是編在特別預算裡面,我們現在爭取到一億一千多萬元左右,到3月底為止已經支出近八千五百多萬元,4月份則是接近3,000萬到4,000萬元,所以我們的缺口大概400萬元左右。倘若未來疫情繼續擴大,防疫獎勵金可能會有缺,如果我們以10萬人來估算,缺口大概會達3億元左右。針對這部分的經費,其實徐國勇部長在第一時間就已經找消防署長來談,未來我們會透過各種方式把這個缺口補足,請消防弟兄放心,這個防疫獎勵金不會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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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不會停發,也不會因為人數爆量之後,反而不去執行職務,是不可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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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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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也許量上面你們沒有辦法完全去服務到,但這個是第一線同仁基於防疫上的職責,又因為載送確診者會有染疫的疑慮,才會有獎勵金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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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是,絕對不會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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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既然缺了兩億多元,你們預估高峰期是什麼時候?昨天是八萬多例,你們預估的高峰跟你們的趟次量是怎麼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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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CDC的說法是大概6月底到7月初會是高峰,我們有819輛救護車,目前還足敷所需,現在國軍支援的大概140輛左右,人力大概有280位,還有包括民間的救護隊,如果把全部加起來,我們認為應該可以撐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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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初步加起來,八百多輛加上國軍支援有一千一百多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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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對,還有民間救護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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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在總量上,你覺得即使在高峰的6月底到7月還是能夠逐項次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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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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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也就是可以完成職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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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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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但正是基於這點,我們更要回歸昨天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的修法沒辦法完成的問題。有一種說法是雖然針對超勤時間、加班時數沒有發給加班費,但累計50小時的話,會有嘉獎的考績獎勵,有這樣的換算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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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釋字第785號解釋是為了維護警消同仁的健康權,所以正辦作法應該是:第一,從業務上檢討、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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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針對工時、值勤時間精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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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對。第二是增加人力,不要由那麼少人執行那麼多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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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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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至於所謂的超勤加班發給獎金,即便未來天花板拉高,同仁執行工作的辛苦狀況其實也不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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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除了辛勞沒有改變之外,還產生一個很奇怪的說法,好像累積了加班時數,例如50小時或42小時,可以換算1次嘉獎,消防署的勤務裡是否也有這樣的作法?這是過去傳出的,昨天我聽到非常多單位提到,有些單位是42小時換1次嘉獎,也有50小時換1次嘉獎,我覺得這在其他國家應該聞所未聞。那麼為什麼我們不自己改革,想盡辦法完成勤務精練化、人力增補化、加班費實際發給化?署長,你對於這點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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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蕭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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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感謝委員關心,這就是我們現正努力的,也許研究讓同仁以往沒休假的部分得到什麼樣的補償。事實上,在釋字第785號解釋完成後,我們就已整體檢討,誠如次長所提到的,包括怎麼增加人、怎麼減少勤務,以及怎麼處理晚間勤務。由於消防人員勤務的比例是1比2,白天比較高,晚上比較少,所以我們也安排外宿勤務,研究怎麼把同仁在分隊服勤的時間降低,讓其健康權與家庭維護都能達到,這是我們目前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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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其實他們願意擔任這樣的職務已經是國家的福氣了,如果工作與生活不能平衡,相對來講他撐不久,就可能離開這個執勤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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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我們的同仁都很願意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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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對。
這次修法還有一個程序沒有完備,就是你們與基層弟兄針對修法方向的協商到底有沒有辦法取得共識?這應該都是地方消防隊與值勤弟兄之間的協議,我希望消防署與次長能儘速針對地方消防局多輔導,讓他們進入協商共識,儘速把修法完成,因為時間已經快要到了。這點麻煩你們,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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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我們會多聽弟兄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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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謝謝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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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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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19
speakers ["張宏陸","洪孟楷","楊瓊瓔","湯蕙禎","游毓蘭","邱顯智","林岱樺","高虹安","羅美玲","王美惠","鄭麗文","莊瑞雄","賴香伶","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文瑞","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吳琪銘","李德維","張廖萬堅","陳椒華","陳秀寳","陳明文"]
page_start 253
meetingDate ["2022-05-19"]
gazette_id 1118201
agenda_lcidc_ids ["11182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消防法」:(一)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 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 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 「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 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 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 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 三)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 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七)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林俊憲 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 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 二) 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三)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 人擬具 「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 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 法草案」案、(八)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九)審查民眾黨黨團 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十一)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計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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