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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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11時26分)次長好。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裝置和維護的細節,關係到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的偵知、滅火和逃生,綜觀臺灣近40年的重大火災事件,都和這部分脫不了關係,因此,為了遏止這類造成重大傷亡的案件一再發生,專業人士的訓練和培養有一定的必要性,行政院的法案從1999年到2016年進出立法院六次,消防設備士法都一直沒有通過,今年已經是第七次了,請問次長,為什麼消防設備士法立法過程如此困難重重?到底是什麼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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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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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民國87年衛爾康大火發生時,我們就發現很多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都沒有經過專業人員的檢查,設備的監造、檢修等等也有問題,所以我們認為要建立專業制度,但是在此之前,建築師和水電技師也可以來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訂定專法,過去的建築師和水電技師,我們稱為暫行人員,他們對於未來還可不可以執行消防設備的設計、裝置、檢修等工作,一直有不同意見,所以這個法案六進六出立法院,也就是在執業權的爭議上,一直都發生困難,但是我們這次已經下定決心,第一個,我們希望過去這些建築師等等的執業權,能夠透過這次法律的推動,讓這部分可以在四、五年後自然落日,這是我們第一個想法。 |
第二個,我們希望這個法通過以後,我們的公共安全就不用完全仰賴消防弟兄自己來做,也可以透過公會、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共同來幫我們做安全把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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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因為我們臺灣人口密集,火災意外也常常發生,發生火災多多少少會造成人員傷亡,所以消防設備相關人才的立法確實有其必要性,做好這部分,他們才能夠盡他們的責任和專業,去維護消防的安全。雖然這個法非常重要,但是有很多爭議有待釐清和釋疑,外界也爭論不休,也需要利用這次修法來澈底解決。 |
現在本席想要瞭解動態稽查責任歸屬的部分,歷年重大火災案件發生的關鍵都和消防設備的缺失多少有關係,主管機關的稽查能量有限,只能透過一些私人審查、現場抽查等方式來進行,根本沒有辦法去時刻掌握環境的消防安檢有沒有澈底落實,有的建築甚至做過變更,這些狀況都發生過了,造成業者在抽查時再來急就章,敷衍了事,這種行為算是惡習。次長,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是可以配合行政機關督促業者落實消防安檢的第三方,是不是可以配合動態稽查的權限和義務,讓他們可以頻繁地進行檢查作業,來彌補政府稽查量能的不足,解決業者時常規避消防設備檢查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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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是,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我們本來就是這麼想,其實在建築的部分,我們也都是委託產業公會來幫忙,所以未來如果這個法通過以後,我們可以跟這些消防設備相關技師或人員合作,委託他們去做很多業務,包括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檢查,我們都會委託他們來辦理,經過他們檢查,如果沒有問題,報到地方政府,我們再做最後的簡單的複測,如果沒有問題,這個建築的消防應該就是安全的,我覺得這個量能可以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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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接下來就是專業訓練的問題,也有很多爭議,像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經過國家考試後,分別接受270小時和170小時的訓練,如果以一天8小時來算,基本上他們平均大約一個月就可以完成訓練。我們的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是要負責設計、監理、裝置、點收等項目,屬於技術士,但是他們考試為什麼沒有包括術科?其他相關職類的乙級技術士,他們參加技能檢定之前,就算具備同樣的學歷,職業訓練的時數也要800小時,次長,我們的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的專業性關係到安檢設備的健全,你覺得這樣的訓練時數是否合理? |
發言片段: 6 |
邱次長昌嶽:這是實務上的狀況,實際上我們來看,270小時的訓練,對消防設備士來講,他們基本上都已經經過國家考試及格,在相當的程度上,他們只要在實務上再做一些相關的訓練,我覺得消防設備師的270小時和消防設備士的170小時訓練,我們聽詢各界意見,目前來判斷,應該是足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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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好。和其他技術士相比,我們會覺得這樣的訓練時間需要再做檢討,因為他們考試也沒有考術科,只有一個月的訓練,到底有沒有足夠,這是我們感到疑慮的地方。 |
為了防止火災釀成家破人亡的慘劇一再上演,本席支持消防設備人員法的立法,這不只是對消防人才的制度和責任義務有一定的規範,也可以彌補數十年來法律的漏洞,也可以藉著這個法的建立,讓消防設備相關措施更加完善,對於外界質疑訓練時數太少、執業方式過於寬鬆、專業能力恐有不足等爭議,以及該法設立後可能造成暫行人員的權益受損,他們相關工作權的保障及後續的輔導,政府也應該慎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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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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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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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謝謝委員的指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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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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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19 |
speakers | ["張宏陸","洪孟楷","楊瓊瓔","湯蕙禎","游毓蘭","邱顯智","林岱樺","高虹安","羅美玲","王美惠","鄭麗文","莊瑞雄","賴香伶","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文瑞","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吳琪銘","李德維","張廖萬堅","陳椒華","陳秀寳","陳明文"] |
page_start | 253 |
meetingDate | ["2022-05-19"] |
gazette_id | 1118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2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消防法」:(一)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 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 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 「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 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 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 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 三)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 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七)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林俊憲 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 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 二) 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三)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 人擬具 「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 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 法草案」案、(八)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九)審查民眾黨黨團 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十一)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計3案 |
agenda_id | 11182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