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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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12時32分)次長好、署長好。有關消防設備人員法,其實本席在上一屆也提過消防設備師士法,這實在是等了很久了,已經六進六出立法院,漫長的27年,其實就一直卡在當年因為消防法通過,我們對於消防設備師士的人員還不足夠的時候,曾經有所謂的暫代人員,我想今天我們很多同事都問過,也關心這個問題,現在可以來審查,你們也有行政院院版,最主要是這個衝突或者該不該一直等待,對於消防設備師士已經取得證照的這些專業人員是不是公平?第二個,我們消防法越走越專業,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應該更專業,基於這樣的考慮,我們這一次真的希望這個六進六出的法案能夠通過,這也是為什麼當時我上一屆是提消防設備師士,坦白講,現在行政院版是用消防設備人員法,但是問題是現在消防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是「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二項裡面也提到這些所謂的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剛才你回答李委員這個期限大概多久,現在這些暫行人員還在執行業務的大概有多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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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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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委員好。誠如剛剛委員所講的,我們都是考慮當時立法完成時,消防設備師、設備士還不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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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現在足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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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所以當時我們就設的一個門檻,假設消防設備師達500人、消防設備士達5,000人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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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這已經超過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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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師已經超過,士還不夠,才四千五百多人,差距差不多500人的設備士的這個門檻,我們預期最快四、五年內就會滿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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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最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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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最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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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最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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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應該就是這個時間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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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大概四、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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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對,大概四、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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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我們現在可以開始審查這個案子,準備要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是一個最大公約數,所以不管是跟消防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或者是跟水電技師相關公會都經過協調,大家都可以接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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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大家的最大公約數就是認為消防法現在不去動它,讓它以後自然的落日處理,這個法讓它順利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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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關於這個爭議,你認為目前為止是有解決、取得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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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當然還是有少數的團體認為他們要繼續執業,尤其是暫代人員,消防設備師、設備士認為這些人員不應該繼續存在,還是有一些小小需要再磨合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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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所以基本上其實還是有部分的消防設備師反對、有部分的暫代人員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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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還是有少數,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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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但是這個法會不會因為兩邊的反對繼續再延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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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我們不期待,我們真的不期待,我們希望大家還是能摒棄成見,事實上目前暫代人員在執業的只剩下三百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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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這三百多人擔心什麼時候?他們擔心原來已經在做的工作沒有辦法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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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對,也許四、五年以後,這方面的工作,他不能繼續來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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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但是像消防設備人員法,一般消防設備師、士也講建築師、會計師或相關醫師都有所謂醫師法什麼,為什麼要用「人員法」?這還有點歧視的味道跟不尊重專業,甚至擔心他們的專業會被水電技師瓜分或取代,我們這個法定了之後,會不會有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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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不會有這個問題,第一個,我們開宗明義,所謂消防設備人員就是消防設備師跟消防設備士,這講得很清楚。第二個,因為在落日之前還有其他的暫代人員,他們也是要納入管理的,所以我們認為在兼顧名稱能夠確定只有這兩類人員以外,另外暫代人員在落日之前還是要有一些管理的機制,所以我們把名稱定為消防設備人員,背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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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如果這些消防設備暫行人員都已經退場了,你能不能再改為消防設備師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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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也OK,這可以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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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消防設備人員法其實還是一個過渡的、最大公約數的法案名稱,你的意思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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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我覺得名稱可以討論,如果暫代人員就算要處理、要納入管理機制,其實在附則裡面也可以寫,名稱直接照委員的意見改成消防設備師士法也OK,我們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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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都可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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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可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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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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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次長昌嶽:內容,我們可以再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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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另外,有關罰則部分,我的版本跟你比較不一樣地方,我認為應該是比照建築師法跟醫師法,由他們的公會去找第三方成立懲戒委員會做懲處,你們是還收回去,希望是由消防署來做。署長在場,不知道你們這樣的考慮是什麼?我是規範在自己的版本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四條,行政院版是認為這應該刪除,應該彙整成一個條文,單方面由消防署來懲處,這樣會不會侵害到公會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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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蕭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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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跟委員報告,即使成立懲戒委員會,也是縣市政府跟中央成立複審委員會,也不是公會成立的,這是第一點。另外,我們最近新的一些所謂的師、士,絕大多數都是用行政權來做一個懲處,因為行政權懲處的效率是比較高的,行政權懲處以後,後續訴願、再訴願或行政法院這邊還有一個救濟機制,所以我們在這個法案審查過程當中,從院到部,很多委員建議是不是順應目前這個潮流,絕大多數的法案都是這樣做,消防設備人員法這裡面是不是也用行政處罰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區塊,這是有一個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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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你的意思是建築師法跟醫師法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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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建築師法、醫師法還是有懲戒委員會,但是其他的法案,像護理人員這些都是用行政法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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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委員萬堅:有些比較基層、技術性的工作,你講的是不是這個?我想這個消防設備師士還是有其專業性,我們很期待它趕快通過,相關的爭議跟目前聚焦的,我覺得法案討論時,大家還可以再討論,包括懲戒的部分,我想我們可以好好來討論,還有包括名稱的問題,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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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署長煥章: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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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何委員欣純及廖委員婉汝均不在場。 |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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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15-19 |
speakers | ["張宏陸","洪孟楷","楊瓊瓔","湯蕙禎","游毓蘭","邱顯智","林岱樺","高虹安","羅美玲","王美惠","鄭麗文","莊瑞雄","賴香伶","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文瑞","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吳琪銘","李德維","張廖萬堅","陳椒華","陳秀寳","陳明文"] |
page_start | 253 |
meetingDate | ["2022-05-19"] |
gazette_id | 1118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2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消防法」:(一)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 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 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 人擬具 「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 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 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 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 三)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 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七)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林俊憲 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 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 二) 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 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三)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 人擬具 「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 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 法草案」案、(八)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九)審查民眾黨黨團 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十一)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三、 審查人民請願案計3案 |
agenda_id | 11182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