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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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1時43分)院長、與會各位同仁。就先進國家立法例而言,比如美國在1996年所制定的聯邦經濟間諜法當中,就有組織體刑事責任與自然人行為人的刑責互相獨立。法務部去年預告的修正草案雖然增訂了經濟間諜重罪來保護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卻漏了追究企業組織,放任促使經濟間諜犯罪發生的責任,本席因此提出自己的草案,增加了組織體的獨立刑事責任,要求企業組織體應該要確實執行內稽內控、持續對員工教育訓練、落實懲處、評估風險、建立內部吹哨的機制來防免經濟間諜。 |
很高興看到行政院今年送來的草案在第十條之二也加入了法人的刑責,甚至在協商的時候,連非法人團體也都把它納入,但很遺憾的是在草案當中仍然守著法人沒有獨立刑事責任的陳舊教條,希望未來能夠改進。我也認為針對組織體只有罰鍰一種手段是不夠的,應該要有更多元、更有效的裁罰手段,讓國家不能夠只是拿這個有錢的大企業沒有辦法。我國在環境、商業、金融各個領域都普遍存在有命令解散歇業、解任董監事一定期間禁止公開發行募集有價證券這些手段,希望將來都能夠納入,以防止經濟間諜行為。 |
最後本席也要提醒大家,這個法施行一段時間之後要考慮到一點,企業組織體是一個巨大的黑盒子,檢警調要突破它,偵辦窩藏在其中的經濟間諜犯罪並不容易,應該要有更靈活的手段,能夠讓檢察官靈活運用緩起訴、認罪協商去策動嫌疑人窩裡反,配合偵辦。檢察官有籌碼,才能夠查出關鍵證據、偵破經濟間諜,以保護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追究企業的監督責任,守護臺灣的科技優勢。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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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江委員。繼續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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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5-13 |
speakers | ["游錫堃"]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5-20"] |
gazette_id | 11175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75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報告事項 |
agenda_id | 11175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