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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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9時46分)我先請教一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上個禮拜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到臺南考察臺南高分院的遷建計畫,未來將遷到安平,這是很好的地方,但是我們也看到實際發生的問題,就是目前高分院遷建計畫的預算規劃可能跟實際上面會有顯著的落差。我要提醒,希望你們在未來預算的編列上能夠務實,不要讓遷建計畫到時候一再地流標,延誤了整個興建的期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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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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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秘書長占春:好,我們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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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關於高分院的部分,我要回過頭來請教法務部蔡部長,高分院跟高分檢也有關係,因為現在高分檢也有遷建的計畫,在安平那邊也有一塊地。高分院的遷建可以說是八字只有一撇,錢從哪裡來、怎麼興建都還沒有規劃下來;但是高分檢的遷建卻連八字都沒有一撇,請你回去看這個案子,因為到現在整個遷建計畫還被行政院打回票,最主要可能是認為裡面的使用效率還不夠,換言之,行政院認為光是高分檢遷到那個地方可能太浪費。請法務部儘快研究,像行政執行署、廉政分署等等單位是不是到時候能夠在空間上面一併做考慮,給法務部的同仁在那邊有一個比較好的工作環境?其實現在高分檢在那邊很委屈,寄人籬下,工作空間只有人家的一點點,司法院搬走以後,空間也不留給你們,所以我要為檢察官爭取。部長,可不可以往這個方向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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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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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還親自到臺南高分檢去視察、瞭解,未來我們希望能夠儘量跟法院配合,找到合適的地方,不一定要蓋在同一棟大樓,但至少在鄰近的地方,這樣的話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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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它在隔壁,我已經去看過了。部長,我有去看過,它原來的地已經在旁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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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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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已經有了,所以我就是提醒你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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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就好,我知道,因為他們有好幾次不同地點的選擇,我一直強調一個原則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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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再關心一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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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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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再回去關心一下,我去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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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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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這個方向可以給你參考。
接下來我想請教矯正署署長,我們這次也去看了明德外役監,裡面相關的安排其實都很好,占地260公頃,地很大。不過我們出來看到一個狀況,就是因為有很多受刑人家屬會去探望他們,但是外面根本沒有停車場,外面的路其實很小,而且那個地方的土質不好,車輛停在路邊、邊坡都有危險,所以你們能不能去研究?明德外役監占地260公頃,地很大,你們的圍牆如果能夠內縮一點點,讓大家好停車,其實有很多空間,可不可以請你們研究一下,方便受刑人家屬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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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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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本來在明德外役監的旁邊、進門的左手邊那裡有停車場,但是距離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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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要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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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不是,進門的前面左手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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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那很小,都停滿了,我看到前面都停到路上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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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不是,委員看的是右手邊這個。我來調整看看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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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量還是不夠,因為我們出來以後發現大家還是沿著很小的路一路停下去,顯然就是有所不夠,但是你們的地其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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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我們原先是用接駁的方式,就是他們來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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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但是他們的車子還是要停在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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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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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裡面接駁是從大門以後才開始接駁,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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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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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是說在大門外面就已經不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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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外門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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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去研究一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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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這個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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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請你們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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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我把它調到比較靠門這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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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對,因為這個沒有地的問題,就單純讓受刑人家屬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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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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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再請教蔡部長,今天我們在討論刑法的修正,最主要其實是第三百十九條有關於性影像相關的增列處罰。我很關心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這兩條條文其實都是針對性影像,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為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置、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性影像者,要予以處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與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差別就在於Deepfake,也就是有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基本上一樣是對於性影像的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構成要件的處分,但是刑法上面在這兩條條文的處理有很大的差別。
在訴訟上面有什麼差別?依據第三百十九條之六的設計,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為告訴乃論,但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卻是非告訴乃論,所以這個訴訟上面的差別會造成這兩個罪本身的內涵很接近,但是在這個地方使用差別的待遇,讓我們很不解,為什麼這兩個罪要做差別待遇?為什麼不是兩個都是告訴乃論,或者這兩個全部都是非告訴乃論,用公訴來處理?司法院也有提出這個差別的質疑,所以我要請法務部說明,為什麼這兩個罪一個是告訴乃論,一個是非告訴乃論?反而非經他人同意的部分是告訴乃論,可是只是用Deepfake,就變公訴?在處理上面難道不會更加造成困難嗎?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麼兩個做法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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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告訴乃論的用意就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讓他決定對於這個侵害要不要持續地追究;如果是非告訴乃論,涉及的權益就不是個人而已,可能涉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所以考慮上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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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也是針對個人,只不過它是用不實的性影像,換言之,被Deepfake的這個人反而更不是這個人,你知道嗎?它反而更不是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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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所以我們才更要保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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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如果你要保護他,就應該採取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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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非告訴乃論反而更能保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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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跟你講,這個一定要釐清,我覺得有問題,有點失衡的感覺,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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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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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這兩個要不然就是基於一樣的理由,都應該要告訴乃論;或者基於同樣的理由要加重,都應該要非告訴乃論,我認為你們要再去研究一下。還有,第三百十九條之四與第三百十九條之三除了不實的差別以外,其實在行為上是平行的,也就是說,是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可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多了一個重置,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就沒有重置,這是不是立法上的疏漏呢?你仔細看一下。第三百十九條之三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置、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但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只有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少了重置,就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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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想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可以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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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好好研究一下這兩個之間的平衡,還有這兩個之間的平行,我覺得這是這次立法當中很重要的關鍵,你思考一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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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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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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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0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何欣純","劉世芳","范雲","高虹安","張其祿","邱顯智","陳以信","鄭運鵬","江永昌","林德福","周春米","陳歐珀","曾銘宗","楊瓊瓔","吳玉琴","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高嘉瑜","洪孟楷","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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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3"]
gazette_id 1118401
agenda_lcidc_ids ["11184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20案;二、併 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李貴敏等19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 昶佐等19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28人、 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高嘉瑜等25人、委員羅致政等 1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眾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 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 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 文修正草案計27案;三、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 文草案」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 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蘇治芬等26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湯蕙禎等 17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莊瑞雄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伍 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計14案;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84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