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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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10時2分)黃主委,昨天我看到你的頭髮好像變得比較白,你知道為什麼你會變得比較白嗎?我知道你是因為公親變事主,才會變得比較白。你一開始的時候講得非常好,要落實契約精神,你剛才在回答的時候也提到CDC 指揮中心有其防疫政策獨立性,不會因為產險公司是否理賠而受影響,可是產險公司是否理賠是依照CDC的政策、相關法案,以及事實的依據進行是否理賠。本席就想請教你,同樣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同樣開出隔離通知書、同樣有隔離的事實,就如同你在第4頁所講的有隔離的事實、有隔離處分的情況底下,再加上同樣要請防疫照顧假、同樣是薪水減少、同樣造成生活的不便,為什麼有人可以理賠、有人不理賠?主委,請你回答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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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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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早。報告委員,我們在幾個禮拜前做了新聞稿,只是就衛福部的QA解釋去做一個說明,但是實際上的理賠就是依照如果拿到第四十八條的隔離通知書,保險公司就要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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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但是你還附帶一個說法,你說還要接觸到染疫者,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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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沒有,那個是根據衛福部的QA所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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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你這樣子的說法其實是一種限縮解釋,你知道嗎?為什麼?因為它今天保障的是防疫險,不是染疫險。衛福部疾管署那天就回答得非常清楚,隔離通知書只有一種,就是經染疫風險評估後,針對必要隔離者所開立的行政處分;也就是說,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染疫者,這樣也算啊!為什麼在這個部分的法律條文當中,紙頭紙尾都沒有寫的東西,你可以限縮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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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們沒有限縮,那是根據衛福部的QA解釋那樣的行為,我剛才已經跟您報告過,如果拿到根據第四十八條開立的隔離通知書,保險公司就會辦理理賠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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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那為什麼你要去解釋呢?現在所有保險公司集體做出不處分的狀況,他們的集體行為都是不理賠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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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您說的部分是不是事實,我要去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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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是事實,所有產險公會有開會,就因為黃主委你們對外講的情況造成這樣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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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您說的事情,我們瞭解一下,應該不至於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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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有啦!報章媒體都有寫,我都有在注意這個新聞,更何況在消保法當中寫得非常清楚,廣告是屬於契約的一部分,之前保險公司對外的廣告當中,你只要收到開立的隔離通知書就可以申請理賠,後來又附加許許多多但書,而這但書的內容來自哪裡?就是來自於金管會後續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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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只發了一次新聞稿,而且那個新聞稿是根據衛福部的QA去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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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主委,我現在要跟你講的是從頭到尾這個契約的精神沒有寫到這個內容,我隨便拿一個公司的契約內容講給你聽,它的第四章當中有規定,因第三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接受隔離者,就要給付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保險金,這裡頭寫得非常清楚,這樣的情況底下,你這樣的說法某個程度就是一種限縮解釋,這個部分就是不用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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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如果金管會的新聞稿讓大家有誤會,我們可以再做說明,至於委員說部分公司以此為據拒絕理賠,我們會去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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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現在所有公司有一個集體的行動,而這種集體的行動,本席認為它是一種盲目的集體行動,基本上它是想要犧牲您說的信任赤字來彌補它的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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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謝謝您給我們的提示,我請局長會後再去瞭解,如果有這種情況,當然要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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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這是不是有檢討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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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請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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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局長,這是不是有檢討的空間?這同樣是法律強制啊!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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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施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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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局長瓊華:委員,我們來瞭解一下,我們檢討一下,看看事實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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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你們重新檢討一下,同樣是有居隔的事實、同樣是有居隔的處分,居然有人可以拿到理賠、居然有人沒有辦法拿到理賠,這沒道理嘛!同樣的法源、同樣的政策、同樣的政府,居然有不同的結果。所以,局長,你真的要好好瞭解一下。更何況如果這個爭議沒有化解,這樣斷然處理一刀切的情況底下,老實說,連政府的信任赤字都會產生,政府也會受到質疑,理當從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如果真的要解釋的話,你也要依照對被保險人有利的方向來進行。主委,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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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請公司依照契約規定辦理,您剛剛指示的第四十八條就是朝這個方向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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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應該根據第四十八條還有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精神來處理現在的理賠爭議,主委,就如同現在這邊寫的四個字:民眾第一!你要好好思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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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指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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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否則的話,這件事情可能會淪為什麼樣的階段?我覺得產險公司不無期待,希望這些被保險人走向所謂的團體訴訟,若走向團體訴訟,老實說,這些小蝦米怎麼會戰勝這些大鯨魚?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被保險人要提訴訟也好,我兩手一攤,以後就是法制單位的事情。可是,主委還有一種行政救濟的可能,是什麼?如果被保險人走所謂金融評議中心的話,我提醒主委,剛剛你們雖然有說團體評議,可是我如果堅持個案評議呢?如果每一個被保險人都堅持個案評議,評議服務費是要向保險業者收取的,沒有疏失要付1萬7,000元,有疏失要付7萬元,按照現在的隔離理賠金,就我查到的數字都在5萬元以下的情況,你覺得它不是一個盲目的集體行動嗎?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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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些機制關於委員指示的部分,我們回去再瞭解一下,因為團體評議並沒有真正實施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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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團體既然沒有,所以我堅持個案啊!我堅持個案,原來每個人的理賠金是2萬元,可是就先讓你付1萬7,000元,甚至像富邦本來的理賠金只有1萬5,000元,現在就先讓他付1萬7,000元,搞不好有疏失的時候還要付7萬元,你覺得這對保險公司會比較有利嗎?既有制度是如此啊!不是嗎?施局長一直點頭,施局長,你要不要補充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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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局長瓊華:跟委員報告,這是服務費的收取,是有一點懲罰的效果,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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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有一種要業者負擔這個責任的意味,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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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局長瓊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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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這個爭議是歸責給業主,如果每一個被保險人都採取這樣的途徑的話,你覺得對保險公司會比較有利嗎?所以除了檢討以及之前的道德勸說之外,有一些利弊得失,不但是賠了夫人,可能又折了兵,即不但增加了信用赤字之外,財務赤字方面也有可能不會比較節省,因為制度上是這樣規範,所以有可能造成這種結果。所以主委能不能運用你的影響力?老實說,你現在是所有金控公司的大老闆,這些金控公司都要聽你的,這些產險公司上面都還有金控公司,你要出面跟個別不同的公司講,不要讓一些個別公司帶動方向。你有沒有可能親自處理這件事情?除了公開的道德勸說之外,有沒有可能找他們來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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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在這個過程中有做一些溝通,不過委員今天提醒的部分,我們會特別再去做處理,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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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好。 |
主委,我另外再提醒一下,您剛才的報告中有特別提到,個別公司的財務狀況要跟董事會報告,你也會密切注意各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保險公司今天又放出風聲,可能會賠400-600億元,所有的風聲都是業者放出來的,一副好像非常吃虧的樣子,到底金管會有沒有掌握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金管會可以很清楚掌握保險公司的狀況,隨時可以派員檢查或令保險業限期內報告業務狀況,這兩個動作你們做了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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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財務狀況都有掌握,現在還不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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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都有在掌握,那有哪一家可能會倒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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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如果理賠過高,甚至侵蝕淨值的話,就要去增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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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目前有這種危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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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有幾家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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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有幾家是哪幾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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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可是只要願意增資就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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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三家?兩家?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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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這是牽涉到大家對於市場秩序的問題,我不能這樣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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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除了本身增資的相關自救行動之外,還有一種制度上的可能,主委之前不是有提到有準備金481億元可以動用,其中有重大事故準備金161億元,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320億元,個別公司只要超過3,000萬元或全體超過10億元以上就可以動用,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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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這些錢是業者原本自己提出去的,所以每個公司的多寡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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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對,是他們提出去的,但動用要經過主管機關,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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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斟酌,但是否要全部提出,因為可能還有未來事故也需要用到,所以要再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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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也就是說在481億元的規模當中有足夠的空間可以動用,他們本身也可以增資,另外你們也一直在監督他們的財務狀況,因此目前保險公司還不至於有因為倒閉而影響到被保險人的權益,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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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目前應該還不會用到「倒閉」這兩個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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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還不會倒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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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但作為監理機關,我們對於任何金融機構都要做最壞的打算,所以我們的目標是希望臺灣的市場秩序是穩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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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委員國文:主委,老實說,我對於你的公職生涯的瞭解可以說是公正不阿,但是最後有一句話送給你,你不要英名一世,毀於一旦,這件事情要好好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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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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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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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0-17 |
speakers | ["羅明才","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林楚茵","費鴻泰","鍾佳濱","沈發惠","游毓蘭","張其祿","曾銘宗","楊瓊瓔","江永昌","陳椒華","林奕華","高虹安","蔡易餘","高嘉瑜","李貴敏","林為洲","余天"]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5-23"] |
gazette_id | 1118502 |
agenda_lcidc_ids | ["11185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衛生福利部就「防疫保單相關爭議及處理情形」 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證券交易法」2案:(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條 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85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