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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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10時26分)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的法案分為三大部分,一個是大家關心的性私密影像的犯罪;第二個就是本席也有提出提案的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第三個也是大家關注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這個陽光法案,我想先就本席提出的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正草案來跟法務部及司法院表示一下意見。
我看了法務部跟司法院兩個單位提出來的書面報告,基本上行政裁處後法律有所變更的時候,大家都肯認應該採「從新從輕原則」,但是現行行政罰法第五條所謂的回到「裁處時」的法律是指「最初裁處時」,而不是後來針對行政處分提出救濟時,包括訴願、行政訴訟當時的法律,所以事實上並未完全貫徹所謂的「新從從輕原則」,所以本席才會提出修法。
法務部當然也贊成此一修法方向,只是法務部就這部分另有其考慮,沒有修法是因為考量民眾的僥倖心理,也就是說,當時我在做這個行為的時候,那時的法律是有處罰的,後來的法律可能沒有處罰,那我就可以透過一再地申訴或是一再地提請救濟,到最後法律變更的時候,我就可以適用「從新從輕原則」,我想法務部的想法是這樣。但是我覺得這部分還是要再細緻地去探討,因為法律的變更何其慎重,一定有其必要及理由,所以法務部若是考量民眾將來會顧慮到法律有變更而有僥倖的心態,所以要維持「裁處時的法律」是指「最初裁處時的法律」,我認為這個理由未盡公允。
畢竟法律的修正必須透過立法院,最明確的就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還有一些相關的利益迴避法,尤其在利益迴避法的部分,立法院也都做了修正,所以我想這部分的道理還有目前相關的狀況都非常的清楚,我看司法院、法務部基本上也贊成此一修法,只是文字上要怎麼調整,待會兒再麻煩大家我們把文字再做修正。行政罰法第五條採「從新從輕原則」應該是很明確的,而適用基準時點應該也要回到最後裁處時的法律採「從新從輕原則」,不曉得部長認不認同本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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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黃委員世杰):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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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分析得很清楚,採「從新從輕原則」大家都一致,至於「從新」的「新」到底是指最後裁處時,還是最初裁處時,這部分大家的角度、看法有一點不同,我們也不堅持,但是我們覺得還是要考量公平性,還是要維持受罰人知道自己應接受處罰,至於要不要存著僥倖的心理,我們能夠儘量地來防範,這一點都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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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公平性」這個道理我可以接受,但是不要說存僥倖心理,誰能夠預期會修法呢?這部分我們就討論到這邊,修法的方向應該確定了,文字上怎樣再確認、不要有疑義,待會我們逐條審查的時候再做確認。
今天審查的第二個案子就是大家關心的性私密影像的法案,我記得在前年N號房事件發生的時候,本委員會也曾經召開過相關的專題報告,當時大家都苦於沒有一個專章或是專則加以處罰,相關的處罰規範大概都散見在各個法條裡面,也不是專門針對性私密影像的傳播,所以運用起來不僅辛苦,而且也沒有辦法達到法的效果。這次行政院跟司法院會銜提出修正草案,我們肯定終於有一個專章法條,但是大家今天齊聚一堂,本席首先要提出一個疑問。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及第十條的修正,從法務部或者司法院的角度,就是讓檢察官在起訴時有一個明確的條文依據,讓大家知道性私密影像有一個處罰的依據,法院在做審判的時候也有一個明確的依據,但是第一個,我個人認為刑度上面還是有待商榷,為什麼?因為要從整體來考量。現在草案的規定大概就是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出去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後意圖營利或是用強暴、脅迫等方式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這個刑度在目前的刑法體系裡面都還是算輕罪,不是很重的罪,三年、五年都不算重罪。
本席想提醒的就是,今天整個修正案當然是從法務部的角度去思考,因為法務部是主管單位,而法務部當然是從檢察官的角度去考量怎麼樣起訴、怎麼樣確保證據、怎麼樣保全相關的證據、怎麼樣把這些不好的東西沒收,法院的審判也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但是對於被害人的損害,我們怎麼樣能夠及時、立即地將這些對其造成損害的影像移除,尤其網路的散播無遠弗屆,一秒鐘點一下可能就全部的人都知道了,怎麼樣確保這部分?
法務部跟司法院今天的書面報告中指出,這部分不太適合訂在刑法裡面,這一點我也認同,但是移除或是保護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不要再被傳播的相關法律大概就要落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還有現在在衛環委員會審查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NCC今天提出的報告說有關於平臺的下架或移除還在審議當中。平臺的下架跟移除是現在我們要防制這個犯罪、處罰這個犯罪很重要的一環,但是今天並沒有行政院負責統整的相關單位列席。法務部有法務部負責的職權,就是刑法的修正,同時司法院也會銜,因為司法院將來會牽涉到審判的問題,衛福部也考量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現在正在審查,NCC、通傳會也有來,但是NCC今天的報告跟我們說他們還在審議當中。
我認為這個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這個部分沒有完備的話,那我們真的只好回到最原始的、最直接的用重罰來嚇唬,用重罰來懲罰這些造成被害人難以彌補的損害。我個人的論述是,相關的法案配套上還缺了NCC主管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這部分,就像今天NCC自己的報告寫的,所以整個相關的修法考量並不完備。我個人也認為在刑責的規範上太輕了,太輕了!如果第一項是三年,然後營利及強暴脅迫才判五年,基本上在刑法位階上都認為是輕罪,所以我認為在刑罰的刑度上還有必須再討論的餘地,稍後進行逐條的時候,我們會再提出相關的理由。部長認為呢?判三年太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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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看情節,這是一個通案性的法律規定,每個個案的情節不同,可能在適用上要交由承辦檢察官或是法官來做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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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員春米:其實你要去考量這個損害是難以回復的,因為我們現在沒有這個機制,所以散播出去以後不知道無遠弗屆到哪裡去了,而且所受的創傷或相關的損害,其實影響是一生的,所以應該要從損害難以回復來看。部長說要看個案,個案最重可以判到三年,如果這樣的立法大家搞了兩年,我個人會覺得是搞了兩年,從前年發生N號房受到大家那麼大的重視,到今天還有很多很多委員提出相關的法案,最後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下是輕罪,部長,三年以下是輕罪,所以我沒有辦法認同這樣刑罰體系的修法。我今天先質詢到這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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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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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先宣告一下,稍後曾銘宗委員質詢完之後,我們處理臨時提案,處理完畢之後休息。
繼續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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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0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何欣純","劉世芳","范雲","高虹安","張其祿","邱顯智","陳以信","鄭運鵬","江永昌","林德福","周春米","陳歐珀","曾銘宗","楊瓊瓔","吳玉琴","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高嘉瑜","洪孟楷","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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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3"]
gazette_id 1118401
agenda_lcidc_ids ["11184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20案;二、併 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李貴敏等19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 昶佐等19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28人、 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高嘉瑜等25人、委員羅致政等 1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眾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 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 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 文修正草案計27案;三、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 文草案」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 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蘇治芬等26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湯蕙禎等 17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莊瑞雄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伍 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計14案;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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