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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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22分)部長好。我今天要跟部長討論接下來法務部即將承擔的轉型正義的工作。促轉會辦了一個案件,520的邱煌生案已經撤銷了,同案還有70位定讞的被告還沒有撤銷,也就是說,還沒有全面平反520農民運動的救濟。我先請教部長,為什麼需要處理司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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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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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這原來是促轉會的任務和職掌,它解散後,有些業務就分由其他部會處理,對於他們原來在處理當中的司法不法、行政不法及識別與處置加害人的部分,行政院認為這部分由法務部接辦較為合適,我們也義不容辭地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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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我為什麼會這麼問,是因為大家擔心法務部會不會相對於促轉會採取比較限縮保守的立場,影響轉型正義的實現。剛才部長有回應這是義不容辭的,我想請教的是,從目的到手段,轉型正義和司法救濟都有很大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的非常救濟程序是在處理個案審判的侷限性,但轉型正義是在處理整個系統的問題,所以我要再次提醒部長注意這樣的制度差異。為什麼我們需要轉型正義,卻不用既有的救濟程序,包括再審、非常上訴等可對定讞案的判決尋求救濟?其實答案非常清楚,因為既有的制度做不到這個部分。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中的非常救濟包括再審、非常上訴,其要件都非常嚴格,當事人甚至必須努力提出證據證明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存在。
問題來了,這些威權時代的冤案在那個時代蒐證本來就比較困難,如520農民運動是警總、調查局和警察局透過威脅、利誘、甚至刑求的不正訊問,當事人根本沒有辦法拿出證據,事情又過去三十幾年,有些案子甚至更久,連卷宗都因為保存年限到了而銷毀,根本死無對證,這也就是為什麼促轉條例第六條規定要重新調查的原因。說實在的要當事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再審或非常救濟,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以520農民運動為例,出來做證的有不少是在場值勤的警察,我直接講就好了,當時就是政治介入偵查,因為促轉會調查證明520這個案件根本是警總在背後導演,然後調查局、警察、地檢署、包括法官在後面照警總的劇本演出,所以案發之後不但行政院長俞國華,連國民黨秘書長李煥都可以協調司法院長林洋港配合辦理,可知這個問題有多嚴重。警總成立一個專案準備故事的版本,透過高檢署人二室掌握審判的進度,情治機關也密切來做。
事發至今已經30年,那些從雲林、嘉義來的農民被不正訊問、被刑求,很多都是警察在場,這些警察又出來作證,這個案件要怎麼樣透過再審和非常救濟的途徑加以平反?最後也是靠促轉會積極、主動調查,才發現當時農民運動的相關政治檔案,證明警總在背後導演,也才發現政治介入偵查、影響司法。
我最後的總結是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不能不到。促轉會在今年4月13日通過平反520農民運動的菜車司機邱煌生,已經撤銷了他的司法不法,但除了邱煌生外,還有七十多人被判有罪,促轉會在新聞稿中也建請承接國家不法業務單位的主管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要參照促轉會對這個案件的認定,在促轉條例修法後依聲請或依職權重啟調查。是否請部長承諾儘快繼續啟動相關的程序,幫其餘七十幾位被冤枉了三十幾年的被告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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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努力,第一是先制定相關的法律;第二是我們會組成一個委員會,聘請外面的專家學者做審查,這兩項工作是未來我們要努力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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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次長之前在這個委員會答詢時,也承諾法務部會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小組來決定這些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的案件。520這個案件已經有一位菜車司機被撤銷不法,法務部接手之後,對這個案子只要儘快啟動相關程序,能夠幫其餘七十幾位被冤枉三十幾年的農民平反,你們要接下去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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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會按照我們的進度加快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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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你們對其他案件也應該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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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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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0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何欣純","劉世芳","范雲","高虹安","張其祿","邱顯智","陳以信","鄭運鵬","江永昌","林德福","周春米","陳歐珀","曾銘宗","楊瓊瓔","吳玉琴","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高嘉瑜","洪孟楷","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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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3"]
gazette_id 1118401
agenda_lcidc_ids ["11184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20案;二、併 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李貴敏等19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 昶佐等19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28人、 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高嘉瑜等25人、委員羅致政等 1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眾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 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 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 文修正草案計27案;三、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 文草案」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 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蘇治芬等26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湯蕙禎等 17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莊瑞雄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伍 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計14案;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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