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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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11時41分)謝謝主席。Deepfake相關影片去年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受害者遍及政界及演藝界等等,民眾黨黨團今天有針對深偽(Deepfake)這個科技性犯罪提出法條的修正與增訂,本席也看到司法院跟法務部今天提出的報告有幾個點,既然我們今天要討論這個法案實質如何修正,且各個不同黨派委員都提了相當多不同的版本。本席在此想先請教的是針對網路散布外流Deepfake的私密圖片影像等等,司法院所提報告第11頁寫到「不具合理隱私期待(如已經公開)之性影像,應非本罪保護的客體」,請問你們對「百分之百具有隱私期待」的部分如何認定?如果只是小範圍公開,例如他只允許在朋友或特定許可人士中流傳,請問這樣算是具有所謂的隱私的期待嗎?我想對於這個部分,在法條中實際寫出適用的文字確實是比較困難,但本席認為還是要去討論這個樣態是否能更多元地保護被害人,所以先請教一下這個百分百隱私期待的定義為何,請司法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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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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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說明,我們講的意思是基本上它在那個範圍裡已經沒有隱私期待的部分,在那個範圍裡不能入罪。舉例來說,如果有個商業影片已經對全世界播放了,這個時候可能對全世界範圍來說,它就不能入罪,但是委員舉的例子是在小範圍內,在那個小範圍內的小範圍傳播可能不能入罪,但是超過這個範圍就是未經他人同意,我們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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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請問這個「合理的隱私期待」要怎麼樣去述明是小範圍?舉例來說,現在大家都有粉絲專業facebook臉書,他在臉書上面標記是朋友才能夠看,但是常常在「只有朋友才能看」的時候被截圖或錄影然後再傳出去的情形,請問這個部分算是在您剛剛講的樣態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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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秘書長占春:比如說他是放在5個朋友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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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朋友群組或臉書只開放權限給這幾個朋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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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秘書長占春:如果只是在這幾個朋友之間互傳,我們認為這可能是──因為每個人本來都可以看到,但超出就不在這個範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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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實際上他的臉書開了什麼權限,你們必須先去確認,才有辦法知道範圍的定義到底是什麼,這是你們執法時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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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秘書長占春:對,這是本案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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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其次是在司法院報告第17頁提到「不實」性影像概念不明,認為應該對不實影像加以定義說明,以資明確,請問你們如何對「不實影像」的「不實」給予定義?有沒有什麼建議?因為現在的感覺是我們要在立法理由中將此寫清楚,對你們來說,對於「不實」這件事情還應該再加上什麼比較明確的說明,這個立法理由才算是比較充分、比較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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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是用法律的人,所以如果看到定義上面有可能不清楚之處,比如剛剛有好幾位委員都舉出這樣的例子,質疑這個到底是不是這樣的意思,我們站在法院執行法律的立場,當然是希望愈清楚愈好,如果能講清楚當然最好,如果講不清楚,事實上有些事情本來就講不清楚,屆時就留待個案決定,久了之後,法院運作就會有一種看法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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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你們的意思是這個部分有不明確的疑慮,本席則認為既然我們要審查這個法案,你們司法院是不是也可以對文字提出一些建議,比如你們在報告中寫到將被害人真正的性影像「做出原影音所無之動作」可稱之為「不實」,請問這段文字就是你們建議要寫在立法說明中的比較明確的敘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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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秘書長占春:因為這個不是我們主管的法律,所以我們只是提出這樣的疑問,還是要主管機關或大院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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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這樣的話,法務部這邊到時候可能需有一個細項說明,因為你說這是立法理由,那麼這個部分到底是要寫在法條中還是立法理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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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副秘書長占春:寫在法條中有時會太冗長,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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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委員虹安:既然司法院有提出這個疑義,法務部可能需在我們審查法案時考慮一下你們自己的態度,看看是要把這麼冗長的「不實」的定義寫在立法理由裡還是條文裡,抑或在之後的施行細則去做論述,因為這部分有可能需做滾動式的調整,Deepfake的技術一直在往前走,所謂的「不實」到底還會有什麼樣的態樣,我們現在審查這個法案時也許還沒有辦法明確完整的寫出來,所以在司法院提出這樣的疑義後,法務部經過研究後的結論是什麼,請在我們審查法案時再回覆給委員們,我覺得這樣會比較明確,也可加速我們討論的過程。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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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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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0
speakers ["黃世杰","游毓蘭","何欣純","劉世芳","范雲","高虹安","張其祿","邱顯智","陳以信","鄭運鵬","江永昌","林德福","周春米","陳歐珀","曾銘宗","楊瓊瓔","吳玉琴","陳椒華","劉建國","林思銘","高嘉瑜","洪孟楷","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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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3"]
gazette_id 1118401
agenda_lcidc_ids ["11184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20案;二、併 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李貴敏等19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 昶佐等19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28人、 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高嘉瑜等25人、委員羅致政等 1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民眾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 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 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 文修正草案計27案;三、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 文草案」案;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邱臣遠等 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蘇治芬等26人、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湯蕙禎等 17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莊瑞雄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伍 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計14案; 五、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84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