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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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2時7分)主委好。今天我們財委會要審理證交法第四條跟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提案的意思其中就是存託憑證TDR不是有價證券,但這完全背離我的認知,也背離金管會的認知,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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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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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的立場是這個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是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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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是。其實在第九屆立法院就已經有蔡易餘委員提出一樣的提案,當時金管會的立場也是反對這樣的修法,並認定TDR就是有價證券,剛剛主委也回答了,也就是說在現行司法實務上根本沒有認定TDR非有價證券的情況。之前擔任金管會主委的顧立雄主委,他那時候也說TDR也是證交法認定的有價證券,所以不需要再增加法制或修法。請教主委,金管會這樣的立場都沒有變,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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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沒有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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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謝謝。 |
再來就是會有人說證交法沒有對TDR進行定義,所以造成司法實務上模糊,我們看畫面上,就是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2256或107年台上字3170這些判決都有把TDR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根本沒有不適用的問題,那為何第9屆和第10屆都會有委員提這樣的提案,我來跟主委講一下這個原因。有記者問蔡易餘委員,跟他求證是不是為鍾文智量身訂作提這個修法草案,那蔡委員回應說:「有、有、有,我認識鍾文智,認識一段時間。」,那時候鍾文智有為案子來聲請釋憲,拜託蔡委員,並稱鍾原本是找余天,後來鍾提到TDR法律不明的問題。所以那段時間鍾文智都有來找蔡委員幫忙。這個案子我相信金管會很熟悉,主委,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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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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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鍾文智是金融重犯,他過去找學者專家、立委協助提出法律意見和公函,主張TDR非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一再遭法院打臉,大法官也早就作出不受理的決定,大法官的解釋是TDR是否應屬系爭函所核定之有價證券,所為認識用法爭執,客觀上並沒有具體說明系爭規定、系爭準則及系爭函究竟有什麼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地方,所以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這個釋憲案。我必須跟主委很沉重的說,反對金管會作這個個案式的修法,包括金融重犯鍾文智炒作TDR坑殺投資人。本次修法表面上是將TDR納入證交法第六條所涵蓋之有價證券,實際上就是配合金融重犯鍾文智之脫罪主張,所以本席也呼籲本院委員應該拒絕為鍾文智進行個案式的修法,那也請金管會要堅持立場。主委,你同意這樣的主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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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我們金管會的立場在今天報告中說明得很清楚,至於財委會這邊怎麼處理,待會法案協商的時候,我們尊重委員的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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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接著要請教一下,我們現在知道防疫保單有非常多的問題,請問主委,合約上說如果有拿到居隔證明就需要理賠的話,那是不是產險公司依這樣的合約內容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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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委員天牧:居隔要拿第四十八條的這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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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如果合約寫有拿到居隔證明就該理賠,是不是保險公司就要這樣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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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施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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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局長瓊華:對,依照契約條款,他有居隔的事實,而且受到居隔的處分拿到居隔證明書,保險公司要依約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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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合約如果這樣寫就該理賠嘛!如果保險公司要求他一定要是確診匡列才理賠,那金管會保險局怎麼處理這樣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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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局長瓊華:應該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居隔的理賠金,一個是確診的理賠金,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如果他分別符合不同的條件的話,就會付給他不同的保險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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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是,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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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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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20-17 |
speakers | ["羅明才","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林楚茵","費鴻泰","鍾佳濱","沈發惠","游毓蘭","張其祿","曾銘宗","楊瓊瓔","江永昌","陳椒華","林奕華","高虹安","蔡易餘","高嘉瑜","李貴敏","林為洲","余天"]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2-05-23"] |
gazette_id | 1118502 |
agenda_lcidc_ids | ["11185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衛生福利部就「防疫保單相關爭議及處理情形」 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證券交易法」2案:(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條 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85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