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145
發言片段: 0 |
---|
陳委員歐珀:(9時38分)本席是農家子弟,過去大學、研究所在農學院學習森林學,在研究所時也學習環境工程學,有幸在政府的四級部門都服務過,又擔任過臺灣省省議員,現在是第三屆的立法委員,長期以來都在解決民眾的問題,不管是人事、建設或司法的問題,其實有些在價值取捨上確實碰到一些困難。 |
一般民眾談論事情的順序是情理法,但司法單位是以法理情的順序解決問題,當然這中間的落差是不是應該由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來彌平,能夠有效、迅速的維持社會公平正義、解決民眾的困難,我談的是這個部分。法理情,法律大概你們最懂,講道理就比較有社會的空間,講情感是個人的,所以我常常覺得法理、法理,以現在民主法制的國家來講,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法理如果能與民意平衡,法理應該可以解釋為道理。我認為已經沒有辦法以德服人也沒有辦法以利服人,就是以理服人。其實現在我們都很認真,一直在修法,但法律常常是滯後的,法修好了可能又有另外一種樣態導致不符合社會所需,所以我們也很困擾。 |
我常這樣想,臺灣民眾最不能忍受的就是司法改革不夠,目前聽起來是這樣。這次我有幸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談論的是民眾對司法的期待的問題,現在冗長的司法偵查到司法審理,到司法救濟,任何一個民眾經過這樣的歷程,真的苦不堪言。我們要想辦法解決,當然大家都盡力了,但是社會上存在著不可思議的事情,比如去年媒體揭露的翁茂鍾跟司法、檢察人員關係密切,甚至密切到影響司法、警察系統對於個別刑案的起訴跟判決內容的事件,對於民間一直講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加劇了很大的印象。我想請問兩位,有沒有積極的作法可以避免像翁茂鍾這樣有錢有勢的政商人士,藉由私下飲宴或交誼的方式影響司法,也造成司法及檢察系統公正廉潔的問題?甚至能不能夠提出有效解決司法人員、檢調人員涉及包庇、縱容的問題?請秘書長先答復,再請次長答復。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發言片段: 2 |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感謝委員的指教,關於翁茂鍾案的處理,我們都經過人審會的決議,後來將8位現任或前任法官移送監察院;另外,人審會認為有25位法官雖然沒有懲戒的必要,仍予以行政懲處,但都已經逾越行政懲處權行使期間,所以就公布其姓名。 |
發言片段: 3 |
陳委員歐珀:秘書長,個案的處理我知道,我是指如何能夠避免這些司法人員頻繁地私下邀宴或跟社會人士交誼。 |
發言片段: 4 |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翁茂鍾案這些都是發生在十幾、二十年前的事情,委員應該也知道,目前的法官大致上很少聽說會有在外面飲宴的情形。 |
發言片段: 5 |
陳委員歐珀:我瞭解,大部分的法官都不錯,但是你要瞭解,很多法官因為長期在一個地方服務,容易與地方人士過從甚密,可以經常看到它們在外面跟某些人吃飯,這你們要查清楚,你們都有一個自律的機制,法務部及檢察官系統也一樣,不要跟地方人士過從甚密,我從來都不邀宴他們,也從來不去拜訪院檢單位,包括調查站也都不去。 |
每個人尊重司法,就是希望司法能夠公正廉潔,司法人員要贏得社會的尊重,人民痛苦的感受要講出來,在此我要跟秘書長、次長講,現在人民最深惡痛絕的就是冗長的檢、驗到司法的救濟,我希望你們好好檢討這個問題。我這個會期一直在談論這個問題,民眾無奈的是一個案子從偵查到結束,往往十幾、二十年,而且發生在有力人士身上,比如立法委員,甚至是有錢人,可以藉由法律的保護傘,案件從偵查到偵結偵查十幾年,連起訴都沒有起訴,這沒有道理。我們講法理情,法理就是道理,我想請你們重視這個問題,否則民怨依然會存在,司法不會被人民尊重。 |
發言片段: 6 |
林秘書長輝煌:再跟委員報告,我們只要知道有這樣的風聲,就會本於毋枉毋縱的精神,馬上進行行政調查。 |
發言片段: 7 |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36 |
---|---|
meet_id | 委員會-10-5-36-21 |
speakers | ["黃世杰","江永昌","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林思銘","周春米","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游毓蘭","溫玉霞","陳以信","賴香伶"] |
page_start | 277 |
meetingDate | ["2022-05-25"] |
gazette_id | 1118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4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7案;二、併 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 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 修正草案」、( 五) 委員溫玉霞等16 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 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繼續併案審查( 一) 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 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 18 人擬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840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