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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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9時51分)秘書長,難得看到國民黨曾總召火氣這麼大,以前看到都是對民進黨火氣大,很少看到他對司法院和其他首長如此。剛剛他不質詢就跑掉了,秘書長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部分?給你一點時間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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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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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個案的處理司法行政機關不方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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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這樣是比較好,在立法院質詢個案會形成輿論壓力,這個部分還是謹慎點比較好,不過他會氣成這樣表示也有所本,司法的訴訟跟司法的人事制度等其實就是這樣,有時候在這邊講不是很理智,他有理性,但不是很理智。
今天要審的是要逐步推動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其中一環,行政訴訟是相對簡單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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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基本上行政訴訟法這一次的修法沒有牽涉到金字塔訴訟制度的大原則,就是堅實事實審的組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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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關係,我把法條裡面覺得比較有趣的地方跟你先確認一下,這次有減量措施,所以以後就要把150萬元以下的行政訴訟改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這是新的名詞,不會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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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原則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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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就是將案件分開。如果是在150萬元以上,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需要敘明理由,理由大概就跟以前一樣,原判決違背法令這些,是不是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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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就是有統一法律見解或法之續造,或具有法律原則重要性的部分才會到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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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在第二百四十九條修正案裡面,如果你是濫用訴訟程序,在最高行政法院時有可能會被罰12萬元以下的罰鍰,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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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於濫訴的處罰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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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看起來就會有兩個矛盾,一樣是訴訟,金額大小要分級、減量,我沒有意見,但是會發生的第一個狀況是,如果金額在150萬元以下,在地方行政訴訟庭一樣有兩次完整的審判機會,但不會被究責濫訴,對不對?第二百四十九條是這樣寫的,只有最高行政法院的150萬元以上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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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讓張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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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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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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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委員好。有關150萬元以下的案件與150萬元以上的案件,通常事件,上訴審同樣都是法律審,也就是說如果在地方庭要上訴到高等庭的時候,也是以法律審為前提,然後在高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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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不問他的前提,我是問最後如果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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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如果濫訴的話,同樣地,我們也有濫訴處罰的規定,高等庭的上訴法律規定是準用最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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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在高等上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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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的,他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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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如果濫訴就一樣,就是準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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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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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雖然第兩百四十九條寫的是最高,但是如果在150萬元以下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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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在高等庭,高等庭也一樣可以準用最高行有關於上訴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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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所以就準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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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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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那我請教一下,如果是這樣的話,濫訴通常會發生在什麼狀況?反正民告官,覺得我一定會輸,所以我讓它一直往上跑,反正免費或者低價,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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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報告委員,濫訴不是要處罰正當行使權利的當事人,而是他真的是有惡意,是不是要損害甚至癱瘓法院的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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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滿多的,有些是職業訟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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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我們不敢講他是訟棍,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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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關係,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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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在實際個案裡有做過統計,一位當事人在5年內提了6,800件案件,占了整個行政法院的量能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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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都是民對官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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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的,都是民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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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其實在一般實務上也有那種很職業的,在網路上留言去釣魚,就是留一些情緒上的用語,法律也滿專業的,就引人來罵他,之後他就一個、一個告,可能一個留言串下面可以告五十、六十人,然後都私下要求他們賠償,這個也是濫訴啊!要告官不是那麼容易,但是如果要告一般人,恐嚇型的,把你釣出來,甚至用法院的傳訊程序看到他的個資就直接去處理,秘書長針對這個也要去處理一下,很多人遇到這樣的事情,尤其是網路詐騙購物,他第一個有騙到你的購物、有賺到錢,如果你後悔了,他就利用這種留言的方式說你毀壞名譽什麼的,找了幾百個個人去威脅他們,這是另外一種濫訴,當然不在行政訴訟,這個也請你們注意。
我今天要講的是在96年修法之前,因為個人對於機關的行政訴訟大概是採無償主義,所以都不收裁判費,但是在96年修法之後,講真的最貴也是上訴事件的6,000元,所以對他們來說,如果是那種很職業的,造成大家癱瘓或甚至有機會的話就賺回來的這種,其實6,000元或者12萬元對他來說都是小錢,但是對司法體系來說就有更大的成本。我的建議是這樣,這個表在體例上大概是不太可能改,但是我會認為12萬元的裁判費如果用罰鍰,他還可以去訴願,訴訟輸了就算了,但是你告他濫訴,他還可以去訴願,訴願就再來一次。對於這種被判定是濫訴的狀況,而且也敗訴,才有這個追加的12萬元罰鍰,你們是不是改成裁判費,輸了就結束了,不讓他有上訴的機會,可以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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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因為行政法院是用裁定來處罰他,所以他的救濟途徑是提起抗告,並不用再經過訴願跟行政訴訟,所以這個部分不會有委員剛剛所提到的疑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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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如果你們確定就好,就不要再去多一層,不要再對這12萬元弄來弄去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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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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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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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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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1
speakers ["黃世杰","江永昌","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林思銘","周春米","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游毓蘭","溫玉霞","陳以信","賴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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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5"]
gazette_id 1118401
agenda_lcidc_ids ["11184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7案;二、併 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 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 修正草案」、( 五) 委員溫玉霞等16 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 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繼續併案審查( 一) 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 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 18 人擬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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