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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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9時59分)秘書長早。我今天就有關法官評鑑的事來請教你,法官法對於法官評鑑也實施兩年多了,請問從2020年7月到目前為止,民眾請求評鑑的案件大概有多少?請求成立的案件數又有多少?手邊有沒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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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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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請委員等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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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的PowerPoint是有列出來,看看跟你的資料有沒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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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109年7月17日法官評鑑新制施行後,我們一直計算到今年4月30日為止,就是從法官法第三十五條修正施行後開始,我們總共受理477件,人民請求的有47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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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成立只有3件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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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成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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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因為時間的關係,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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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成立的部分是3件,移送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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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把請求不成立的分類一下,不付評鑑的有286件,不予受理的有42件,撤回的有2件,還在審議中的有141件,總共只有3件成立,比例就是四百七十七分之三成立並移送到職務法庭。所以我想請教秘書長,成立的比例這麼低,對於我們人民而言,這樣的法官個案評鑑機制真的能夠發揮它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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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到目前為止的477件裡面,移送職務法庭的有3件,我們分析原因,主要是因為多數的民眾是不服裁判的結果而請求法官個案評鑑,似乎是誤認走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可以翻轉個案判決結果,這個是有誤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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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你的回答在我的預期中,其實我要說的是,法官的專業性跟封閉性其實跟老師差不多,關於老師的評鑑,國教署前署長邱乾國也提到,全國25萬教師中,每年因為不適任原因而離開的只有15位左右,所以他說就是拿你沒辦法。我覺得其實法官也跟教師非常類似,雖然現在有評鑑制度,要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期許他們能夠公正發揮審判以及伸張正義的功能,但是我們發覺在這麼多評鑑案件裡面,有286件是不付評鑑,有15件是不屬於法官評鑑的範圍,我講一個核心的問題,這麼多聲請評鑑的案件,其實大部分都是誠如剛才秘書長講的,對於判決他認為法官在自由心證的認定上有濫用,所以他來請求評鑑。關於這部分我也就教秘書長,如果他們認為法官有濫用心證而請求評鑑,你們會歸類在不付評鑑,或者他是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要把它歸類在哪一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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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法律的構成要件事實通常要經過涵攝的過程,是不是會被認為是法律見解,或是被認為是沒有理由,我們沒有並沒有做進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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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有做分析,現在就是477件中,有180件是人民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大概占所有評鑑案件的四成,所以其實有一半以上的民眾就是對法律見解有疑慮,但是我們再看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在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也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懲戒之事由」,所以法官一旦被認定其適用的法律見解是有錯誤的,民眾不得請求交付評鑑,也不得作為未來的懲戒事由,如此一來,法官評鑑制度根本是空談,所以才會成立的那麼少,這點我很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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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事實上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有10位外部委員,法官代表只有3位,法官代表的比例相當低,也就是十三分之三,委員的組成應該已經足以擔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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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再利用1分鐘的時間。我國目前司法改革最大的困難點就是法律規定的獨立審判及自由心證,這是賦予法官的權限,但是我們常常發覺很多法官標新立異,他拿獨立審判做護身符,愛怎麼判就怎麼判,這是他自由心證的裁量,所以自由心證好像變成他的一個通行證。前陣子法務部蔡碧仲次長來詢答的時候,他提到濫用自由心證是目前滿嚴重的問題,我想這已經不是個別現象,我發覺現在的司法界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尤其在證據沒有很明確的情況之下,他就用自由心證來推理,沒證據卻自由心證!剛剛一直在講我們要打造堅實的第一審,但第一審的法官常常濫用自由心證,反正判了再到二審上訴,我不管了,案子拖了一、兩年判不出來,最後就用自由心證去判,再到二審由法官自由心證,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認為在法官評鑑制度下,最後由外部委員來審查,當一審以自由心證判了,到二審、三審被推翻掉,這個法官就要被評鑑,不能任由他這樣做,有關「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尤其是自由心證這一塊,我個人還是希望司法改革在這部分要有事後的審查機制、懲處機制,才能汰除不適任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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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即使所有的民主法治國家都採自由心證主義,但如果法官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這是違法的,都是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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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當然就是違法的。但是我們發覺很多一審的法官違反這個精神,濫用的情形很嚴重,我想以後還有機會,我再慢慢跟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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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所謂的濫用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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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很多個案都這樣,我都可以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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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認為這是相當個人的主觀探討,我必須要這樣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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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沒關係!到時我會把最高法院的判決拿出來打臉一審法官,一一提出來給秘書長瞭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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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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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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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1
speakers ["黃世杰","江永昌","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林思銘","周春米","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游毓蘭","溫玉霞","陳以信","賴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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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5"]
gazette_id 1118401
agenda_lcidc_ids ["11184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7案;二、併 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 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 修正草案」、( 五) 委員溫玉霞等16 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 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繼續併案審查( 一) 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 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 18 人擬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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