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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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9分)跟張廳長請教,我們今天針對行政訴訟的專業委員,我也看了日本的一些體例,你們現在在稅務訴訟上的案件量大不大?占整體比例高不高?你掌握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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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張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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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委員好。在納保法施行之後,稅法的案件大概有下降一點點,目前約占各行政法院三成到四成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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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三成到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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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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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講的比我還高,高等行政法院的件數有降、比例有降,但最高行政法院都還有兩百多件,占比差不多五分之一以上,大約兩成。在稅務訴訟上,因為涉及專業帳冊、會計紀錄而曠日廢時,這次我們要將專業委員納進來幫忙及協助法官。在日本沒有設稅務法庭,我們臺灣有,你剛剛又提到納保法,本席想說的是在納保法中,法官在課稅案件中有推計的權力,如果這樣結合起來,畢竟專業委員跟我提出的稅務審查官不同,你知道我們在智財法庭有技術審查官,就類似於這樣,技術審查官或現在要推的稅務審查官,他們跟專業委員有點不一樣,一個是常任,另一個是個案,你請他來、他是輔助的性質。他們所注重的細節不一樣,不管是技術審查官或我講的稅務審查官,稅務審查官就是處理如何列帳、如何鑑價、如何做企業的利潤標準,這比較像會計人員的專業;如果是專業委員來,他可能會針對個別案件的爭點或特別稅目,還是有所不同。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要不要考慮建立稅務審查的技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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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委員關心的這部分的確在專業法院,尤其是行政法院當中,審理稅務事件常常會遇到專業的稅法或會計概念,在現行法上,我們的行政法院組織法有財經司法事務官的設置,各高等行政法院都有這樣的配置,他們的背景大概都有會計師資格或曾在稅務機關任職過,所以他們有專業背景可以提供法官專業上的協助。委員所提到的,有關設置稅務審查官的概念,剛好現在司法院也正在研議是不是要制定稅務事件審理法,在這個專法中,我們會通盤考量是不是有設置的必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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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講的那個事務官跟我要講的德國、日本不太一樣,德國在財稅法庭設有稅務審查官,比如黑森邦的稅務法院、財稅法院有28位財務法官,設有3位稅務審查官協助調查;在日本的法院組織法、裁判所法當中,地方法院可以針對智財跟租稅設置調查官,他們的運作跟你剛剛講的事務官不太一樣,我覺得他們的優點好像比較多,我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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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我們會納入通盤考量,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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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到時審查官進來的來源到底是借調還是經由一定的考試,你要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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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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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繼續就教今天的專業委員部分。我在提案說明時有講到對照日本法闕漏的部分,我直接問,你們針對我的版本提出這些意見的時候,我先回過頭看今天的修正草案版本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行政訴訟的審理,「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這在你們的立法理由有寫,這是職權調查主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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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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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確認沒錯。我繼續講,在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當事人得依法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撤回上訴或抗告,這在討論當事人的程序主導權應該要有限制,有礙公益的時候要禁止。所以這不是在討論證據調查,這個主導性其實是職權進行主義,也就是法院機關有程序上的主導權,這應該是職權進行主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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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它是職權進行主義下的職權調查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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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職權進行主義下的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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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依職權調查證據或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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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講的就比較複雜,我知道行政訴訟這裡是抄民事訴訟。我之所以會問你這個問題就是一個是程序進行,一個是證據調查;一個是職權調查主義,一個是職權進行主義,專業委員做為證據方法到底是職權進行主義還是職權調查主義?亦即你們請來的專業委員做為證據調查的方法,到底是屬於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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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報告委員,我們草案當中所設的專業委員並不是證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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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他不是證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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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的,他不能作為證據方法,他跟鑑定人不同,他是協助法官瞭解專業背景知識,如果進一步要做鑑定的話,協助訂什麼樣的問題,甚至有什麼樣因果關係的認定的歷程,怎麼樣去發問、怎麼請鑑定人來鑑定,他與鑑定人是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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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現在講鑑定人是屬於職權調查,他是屬於證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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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鑑定人是屬於鑑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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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說專業委員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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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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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是專業委員其實是涉及當事人訴訟行為的主導性跟公益之間的權衡,還是比較偏向於在事實認定上,法官就這個專業委員提出說明或意見的時候,他會造成他自由心證認定的結果,然後是否會受當事人的主張拘束?我就直接問你,專業委員到底是這兩個的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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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專業委員主要是要提供法官專業背景知識,基於這樣的背景知識,我們可以如何適當地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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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樣的背景知識提供會不會造成法官自由心證認定的結果會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因為這是屬於法官就專業委員講什麼的一個採擇,這應該無關當事人訴訟行為的主導權跟公益間的權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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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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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如果你這樣講的話,在你們回答我的版本,你們在第6頁就說我國行政訴訟法採職權進行主義,你把專業委員寫在職權進行主義,你在寫我的提案的時候,針對我的提案,你覺得有問題,你把它寫在職權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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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如果針對專業委員要發問或是詢問時,這時候希望能夠透過審判長或是透過法官的口來詢問專業委員,這樣可以避免不和諧或雙方對立的情況太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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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實際講,鑑定人都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其實可以聲請拒卻掉鑑定人,專業委員不行,這是我第一個提出的。第二個,我們認為在司法院裡面,專業委員是法官的輔助角色,法官、書記官、通譯等都是廣義的法院職員,你說專業委員不是,可是你看書記官、通譯或法院職員都不能夠直接提供說明或意見或去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但是他們被聲請迴避都有在訴訟法當中規定,一個可以經由法官允許去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的專業委員,當他有利益衝突、利益揭露的時候卻沒有辦法,要變成當事人促請法官而不能直接走訴訟的聲請迴避,我實在覺得難以理解,法院職員的迴避就可以聲請,但這個專業委員的影響力這麼大,這點一直讓我無法解決,因為我看你們原來抄日本的版本,然後其實也是抄民事訴訟法當中的一套,但是現在變成半套或四分之三套,我一直在那邊打轉,所以我已經提出很多次了,希望等一下審查法條時可以再講得更有利或更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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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廳長國勳:好的,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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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江委員,其實這部分我也很有意見,所以審查條文時我們再好好討論。
我先宣告一下,待會周春米委員質詢完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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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江委員永昌代):接下來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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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1
speakers ["黃世杰","江永昌","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林思銘","周春米","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游毓蘭","溫玉霞","陳以信","賴香伶"]
page_start 277
meetingDate ["2022-05-25"]
gazette_id 1118401
agenda_lcidc_ids ["11184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7案;二、併 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 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 修正草案」、( 五) 委員溫玉霞等16 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 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繼續併案審查( 一) 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 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 18 人擬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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