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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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20分)秘書長好、廳長好。在我開始今天的質詢前,我先問一下,因為憲法法庭今年開始實行,有很多案件,有一些律師界跟我們陳情指出,為什麼在憲法訴訟裡面,政府機關跟聲請方所分配到時間比例顯不相當?譬如說在健保資料庫這一案,3個機關可以講15分鐘,但聲請方還是只有5分鐘,我的意思是,當然在邀請機關時可能是依照議題,相關機關也都邀請,但是就算憲法訴訟不是絕對兩造主義,但是問題是在攻防上實在不相當,是不是應該酌予讓兩邊的時間相等,不管你這邊找了幾個機關,你聽懂我意思嗎?既然你把它訴訟化了,以前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現在你把它變成是一個法院訴訟開庭的形式,這部分雙邊的公平性還是要顧,是否請秘書長跟廳長回去研議一下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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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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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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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個觀點請你們納入,就是這兩邊的時間差太多,假設一個案子很複雜,你邀請了四、五個機關來,結果機關講了半小時,聲請人還是只有5分鐘,這樣根本沒有辦法對每個機關不同的論點一一做出回應,這對憲法訴訟的裁判品質也不會提升,所以我們希望你們回去考慮一下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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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這一點我們帶回去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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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現在這個問題我問了很多次,去年我就問過。剛好許廳長也在,就是有關你們憲法法庭的網站,去年在審預算時,那時候全國的法院都有來,我就詢問過這件事情,到底裁判書姓名的遮掩有什麼規則?結果憲法法庭自己也有這個問題,這個案子就是在處理原住民的身分跟他的姓名有沒有關係,但你們不知道出於什麼理由要遮聲請人的姓名,然後因為有兩個家庭所以有兩位聲請人,結果你有的遮,有的不遮,有遮的在後面的檔案,因為相關的訴訟文書檔案,你們也很透明公開將其上網,結果在這個檔案上面也一樣全都露,這就反映出整個司法院、法院的體系對於裁判書公開時附帶的問題沒有一致性的規定,所以就不知道要怎麼做。 |
再來,簡報下一頁是今年的判決,被告欄沒有遮,主文就開始遮,不知道在遮什麼,然後對於訴外人,這件事跟他很有關係,為什麼他不遮?你到底有沒有標準?出現在判決書裡面有很多人,到底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遮掩?什麼情況下不該遮掩?你們寫了一個程式,然後都推說因為是程式自動產生,所以才怎麼樣,但是同一份文件裡面出現這個問題,顯然不應該用程式來做逃避。在去年我詢問時,秘書長就跟我說你們要訂一個裁判書公開辦法,現在進度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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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原則上大概在三代系統上線時,裁判書公開辦法會開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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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們現在有沒有研擬出這個原則?這個事情每次要講,你們就說是系統的問題,統統推給資訊處,但這不是系統的問題,你應該是先有法令原則,之後再根據這個原則去寫系統才對。所以我希望能先看到你們在法令上的標準,以及什麼時候做什麼處理,這才是重點,再來才是資訊處發包所寫的系統,及該電腦程式是否符合你們的原則,請問有這項辦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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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許廳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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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紋華:我們有在研擬這個辦法,只是法院的裁判書有非常多的多樣性,民事、家事、勞動、刑事、行政、智財,每一樣均適用不同法理,故其規範亦散於不同處,甚至有些保全程序具有隱密性,要避免脫產,故公開時程亦不同。因此,在程式設計上需要有不同的設計,也必須有關鍵字、時程設定,而這些軟體都一直在精進中。現在軟體已經開發一段時間,但還需要修正磨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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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現在講的不是軟體!我也不管你們軟體要怎麼寫,我要的是你們的規定,就算複雜也沒關係,你們就是依照各種不同的案件類型把法令標準訂出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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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紋華:我知道。因為法令訂出來就必須馬上執行,如果軟體跟不上的話就會脫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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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知道,我現在只問你進度,所以你們法令部分也有在訂,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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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紋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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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到時候要跟系統一起公告,這點我沒意見,但我要確定你們有在訂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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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紋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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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接下來我用很快的時間來講我接下來要講的議題。司法院有裁判書品質提升方案,秘書長說如果判決書寫了明顯與案件無關的記載,那就是問題。過去我們曾在職務法庭判決看過,如果判決理由所載與案件當事人主張及抗辯之認事用法全然無涉,將產生法官公器私用之不良觀感。雖然秘書長認為情節尚未達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之必要,但還是要罰俸。 |
本席在這裡想畫一個標準出來,在職務法庭判決與秘書長之前推行裁判書品質提升方案時都講過,裁判書是公文書,是法院在審理案件後向當事人及全國民眾表述這個案子為什麼這樣判,為什麼要公開?所以於此範圍之外的,似乎就不應該讓法官可以在判決書裡面自由自在發揮,甚至是諸法皆空!似乎因審判獨立,就認為除了認事用法所必要的論述外,什麼心得感想都可以報上去!我本來準備了三個例子要與秘書長探討,因為我覺得內部監督有其必須維持的嚴肅性,誠如剛剛林委員思銘所講的,這樣會變成問題的發散,甚至濫用自由心證!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問題?如果內部督促沒有讓法官及辦案檢察官在行使其職務、在製作這些書類時,對於自身的專業工作能有倫理上的尊敬與自我約束,進而放任他們怎麼寫都可以,那麼到最後,除了型式部分外,也會影響到實質。 |
既然要推裁判書提升方案,不知道你們現在是不是已經開始做了?有沒有抽查?甚至已經開始在執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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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一直都在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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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一直在做?可否於會後提供相關書面給本席,讓本席知道你們的執行狀況?看看到底抽查了多少件?有問題的有幾件?沒有問題的有幾件?又是怎麼抽的?抽了之後,你們的內部提醒、職務監督,又是用什麼標準去提醒?提醒了多少件?不要跟我說執行一年,然後抽查了300件後,沒有一件有問題,那麼這個方案等於沒有效。針對裁判書寫些不相關的事這點,我希望你們要嚴肅看待。不可諱言,確實有幾個案子因為寫這些東西而得到人民的掌聲,但不能因為得到人民的掌聲,又因為寫得非常有人性,就覺得這樣做沒關係!正因為可以這樣做,所以有時候會寫得譁眾取寵,有時候會因為想出風頭,就擺一些這種東西進來。如此一來,職務的嚴肅性與職務行為的框架與範圍就被打破了!所以不管是正面或負面,總之,判決的認事用法,所認定的事實基礎與法律論述無關者,就不該寫進裁判書裡,這個原則司法院應該可以同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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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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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條線不要畫得太寬,我知道你會閃到顯然無關這邊來,這樣雖然不是很喜歡,卻還是通通都放進來,我覺得這樣是不好的!還是要更嚴肅去看待這件事,並在你們內部的訓練與討論裡凝聚共識,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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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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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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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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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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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5-36-21 |
speakers | ["黃世杰","江永昌","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林思銘","周春米","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游毓蘭","溫玉霞","陳以信","賴香伶"] |
page_start | 277 |
meetingDate | ["2022-05-25"] |
gazette_id | 1118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4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7案;二、併 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 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 修正草案」、( 五) 委員溫玉霞等16 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 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 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 正草案」案;七、繼續併案審查( 一) 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 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 18 人擬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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