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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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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10時19分)次長你聽一下。副主任,信義分局針對臺北市議員違停的案件,後來你們這樣做懲處,就是針對你們的同仁,也是叫徐姓員警,是不是?如果他看到姓徐,都有感情在,因為都是同姓氏,對不對?但這個案子,我就覺得很奇怪,怎麼事後這位員警的上級長官又對他補了一槍,又記了一支申誡,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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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黃副主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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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跟委員報告,這個不是說對他補一槍,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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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這本來就是補一槍啊!本來是一支申誡,後來再記一支,不是補一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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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跟委員報告,第一次是違規停車他應該要舉發,而他沒有舉發;第二次是信義分局督察組在調查的時候,他又沒有據實陳述,他說他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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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麥克風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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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他說他不認識這位高中同學,沒有據實陳述,所以再記申誡一次,兩件合併,只有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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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看你們後面懲戒的理由,不是說什麼他不認識那個爆料者,那是他的同學啊!我看你們記這支申誡的理由,即你們內心的真意應該是在處罰這位基層員警不認識臺北市議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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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沒有、沒有,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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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怎麼不是?為什麼基層員警一定要說他認識把這個爆料轉發到PTT去的這個同學,才不會受處罰?認識但講不認識不行嗎?有好多人都問我,你認不認識花敬群?因為前陣子大家都認為他在打房,我都說我不認識,但其實我認識他,我怎麼會不認識?我認識花敬群,我認識陳家欽,我認識徐國勇,但我不能講我不認識嗎?我講不認識,我就要被處罰嗎?天底下哪有這種道理?你們這個處罰的意義在什麼地方?你是督察室副主任嘛?你從警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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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是,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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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假設這個案子是你辦的,你碰到了,你怎麼辦?一個臺北市議員,假設我現在在當臺北市議員,我就剛好把車停在那裡,你看到我,你會怎麼樣?有很多種情況嘛!你從警四十幾年了嘛!有的員警很簡單,就「哼!臺北市議員這麼大,開單。」,這是一種,對不對?第二種,看到時「唉唷!議員,好久不見囉!」,假裝沒看到,這是第二種。第三種是「議員,車停在那,等一下會有人爆料喔!不好喔!」,什麼態樣都會有嘛!不是嗎?在社會上,尤其是這種受矚目的案件,只要媒體一披露以後,每一次我看我們的警察,你們這些當人家上級長官的,危機處理荒腔走板啊!怎麼會說他認識這位爆料者,但他說不認識,會構成懲戒的事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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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跟委員報告,因為在調查的過程,我們必須要知道到底上網的來源是什麼?我們要釐清事實,所以他講不認識的話,我們就沒辦法調查,本來他就有告知的義務,公務人員本來就有這個義務,至於委員剛才說有好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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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可怕!你這種回答方式,可怕!你們是從事犯罪偵查,掌握公權力的人,你們這樣的法治概念,我覺得可怕!任何人都沒有自證有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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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報告委員,我們必須要按事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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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嘛!你們可以調查事實嘛!我沒有說你們不可以調查事實嘛!我是說你們調查出來的事實跟狀況不符合,這沒有構成懲戒的事由,這叫追殺嘛!你想想看,你們查到最後的焦點是「喔!爆料者是他以前的……」,你說是國小同學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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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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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高中同學,在羅東當代課老師,你們連這個都對社會發布,你不覺得很奇怪嗎?重點怎麼會變成這個樣子?你們說那個是個人隱私喔!所以不便透露,但碰到這件事你們就把人家披露出來,你們不覺得這個調查的過程很奇怪嗎?在我看來,很不符合正常查案的方式啊!如果是一般民眾,你們不會把這些披露出來,如果是一般民眾違停,你們甚至會開始說要維護警察人員的尊嚴,你們的態度就不一樣了。結果現在對象不同,到最後你們追殺的是自己的弟兄,這個我有意見,這個懲戒的理由也不對,次長你想想看,我跟你說,人家問我認不認識花敬群?我說我不認識,這樣我有事情!
任何的懲處至少都要有道德的評價,要有所牴觸,違背了道德都未必要上升到懲處,或者上升到刑事喔!我講不認識的理由有很多啊!為了要保護我自己的同學啊!我不想讓他被追殺,你們公布之後,搞不好連羅東的那位代課老師到最後都會被追殺耶!你們這樣哪對?你們這樣懲處哪對?你們本來就記他一支申誡了,只因為調查出來,他明明認識那位爆料者,卻說不認識,所以你們再向他補了一槍,你們沒有肩膀嘛!你們只會殺自己的弟兄給別人看嘛!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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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報告委員,違規的地方本來就應該照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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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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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他拍照以後,提供給這位高中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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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那我沒意見喔!我跟你講,他違規,他不開單,你們要去處罰他,這個很合理喔!這個社會大眾可以接受,也該如此喔!但是你們後來去給人家補了一槍,然後說,你明明認識爆料者卻說不認識,你們這樣會把整個社會的價值給顛覆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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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報告委員,不是計較在明明認識卻說不認識啦!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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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要不然你們計較什麼?你們處罰的理由就是這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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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臺北市的調查結果是說他沒有據實陳述整件事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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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唉!不用騙我啦!你們就是碰到火燒了才這樣,我不曉得這個到底是誰下令,或者是誰出的餿主意?好像是為了要平息眾怒,就對員警再補一槍,就可以交代了喔!你們已經處罰自己人給他們看了喔!議會可以「恬恬喔」,會這樣喔?可以因為明明認識卻說不認識,就要被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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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沒有記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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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的同學只要當到檢察長,當到庭長的,只要有人問我,我都說不認識,避免帶給自己的同學、好朋友困擾嘛!對不對?講不認識就好了啊!我一點都不會覺得說我認識一個人,但故意說我不認識,道德上會有什麼值得人家非難的地方耶!我也不覺得這位信義分局的基層員警認識爆料的同學,然後他說不認識,這樣有受到處罰的理由耶!次長,你覺得這樣要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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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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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次長敬群:跟委員報告,確實在這裡面警政署或臺北市警局有它的一套邏輯在裡頭,但是這特別是涉及到公眾人物和議員的違規行為,我覺得這件事情我們內部確實需要再做一次整體地檢討,對於這件事情的後續,不管是基層員警,或者是在上面管理的長官,面對這樣的事情該有的基本態度和價值拿捏,我覺得我們需要再檢討。確實,這件事情從不同的面向來看都有爭議,而不是從不同的面向來看都很好。現在就是為難在這個地方,我覺得這是一個值得警政署或市警局這邊深刻檢討的一個個案狀況,我們會好好檢討,我也同意委員的說法,我覺得您的說法絕對有您的邏輯和道理在,而我也瞭解同仁,我們督察室副主任的講法也有他的邏輯,但因為這裡面還有很多細節可以再去argue啦!我們回去會深刻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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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副主任,剛剛次長這樣講,我不曉得你滿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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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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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可以嘛?你覺得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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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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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所以除非這個案子你們有難言之隱啦!不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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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沒有難言之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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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沒有就不合理嘛!我要是當署長,我會挺我底下這位弟兄啦!而該記過的時候,你不用講,這個應該開單卻沒開單,本來就該被懲處,這沒話講,遇到了嘛!重點是說,認識自己的同學,但在調查的時候講不認識就要被記過,這個隱含的意義,就是警政署和臺北市警局都支持信義分局,對不對?這個叫做官官相挺啦!不要說相護啦!你們相挺啊!挺它的決定嘛!會造成一個結果啦!會造成臺北市的基層員警,他們第一個想像到的「唉唷!『夭壽』喔!臺北市議員大家拿起來趕快看喔!這位議員是誰?趕快認識喔!不然到時候不認識議員,人家會說我們白目喔!」,你們會造成這樣的一個效果耶!大家會怕耶!不好啦!我跟你說不好啦!
我也當過臺北市議員啊!我也被警察開過單啊!我在屏東競選,我的志工違法,我還自己摸摸鼻子,我也知道是什麼人檢舉我的,但我乖乖的,為什麼?平息眾怒嘛!我是民意代表嘛!社會對我們檢驗標準會比較高嘛!我們鼻子摸一摸也乖乖的耶!但其實委屈到快死掉耶!難道我會跟我的志工說,我在辦活動,你的車子怎麼會停在那裡?遇到了只好自己承擔啦!不然怎麼辦?我不談民意代表,民意代表自己被爆料了,或者說有什麼樣的違規,到最後就是危機處理的問題而已。
重點是說,你們這樣追殺基層員警,我不認為這單純是信義分局的問題啦!這個就是你們的文化,殺一個,對人家有交代啦!這對嗎?合理嗎?如果今天你不是幹了43年,是幹第3年或者第4年,你的感觸會跟你現在幹了四十幾年完全不一樣啦!副主任,不是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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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報告委員,用「追殺」是有比較言重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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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然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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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我們調查都是按事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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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然你們現在多記那支申誡是在安撫他?不要說追殺,說我安撫你,所以再補你一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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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這個是臺北市的權責,我們依規定,也尊重臺北市的處分,我們所有調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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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合理的,你們不用尊重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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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都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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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合理的,你們就不要尊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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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依事實來懲處嘛!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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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啦!我的意思是說這個事實足不足以構成再一次懲戒,再補他一槍的理由啦?有道理嗎?你是副主任耶!管督察的耶!副主任,對於這件案子,我聽你的口氣是覺得殺得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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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沒有,剛才委員的建議,我們回去會轉知臺北市做審慎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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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不,這叫做官話,我要問的是信義分局和臺北市警局這樣的處分,針對這位基層員警,他認識他這位當代課老師的同學,卻說他不認識,構不構成懲戒事由?我的重點在這裡啊!我的重點在這裡喔!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喔?不可以嘛!對不對?嘉義的委員也說不可以,我想說我屏東來的跟人家不一樣,結果連嘉義的委員也說不行,雲林的委員等一下也幫我問問看,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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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文瑞:嘉義的「讚聲」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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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對不對?這個沒有道理啦!你們這樣真的不好啦!你們只能說基層員警大家那麼的努力,當他犯錯,他有不圓滿的地方、該開罰卻不開罰的地方,你去處罰也就算了。
副主任,最後我再告訴你,如果我今天是警政署署長,也會很頭痛,好啦!不要講人家議員,好像變成刻意要影射人家,假設一個小警員,他今天碰到一位立委,有時候作為一位小警員也很辛苦,剛出來工作血氣方剛,一切依法執行、開單,這些都很合理;越是老鳥的話,他就越會想說:我真的要對這位議員、這位立委開這張單嗎?萬一不開單的話會怎麼樣。你們遇到之後應該會笑一笑,想說人之常情,有時候想賣個面子,所以就不開單,這種情況也很多,尤其在歷練多了以後;假設副主任碰到我,說不定也不會開單!如果我跟你說:副主任,你一定要開單,不行!不行!我這樣才是違背常情。違規被逮到了,本來就是要付出代價,就這麼簡單嘛!
我看你們在這個過程之中,完全沒有體恤員警的為難之處,是的,該依法行政!那你們也處罰了,這個部分就沒爭議啦!再怎麼討論都一樣,行政體系都要去維持社會基本秩序、價值。但我最看不過去的是,你們再去補一槍,因為他認識這個爆料的,竟然講不認識,這個叫什麼?這個叫耍官威啦!你們說:為什麼不好好講清楚,為什麼認識卻說不認識。你們就講這個,是呀,你們可以生氣,但重點是,這沒有構成懲戒事由啊!哪有這樣把人追殺,形成你們尊重臺北市警局、臺北市警局尊重信義分局,這叫官官相護,在殺人的時候都互挺,這不是一個好文化。這個案子針對信義分局去追殺基層員警,再補一槍說人家認識卻故意講成很不認識這件事構成一個懲戒事由,請重新再檢討!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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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主任中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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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發言片段: 53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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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15-20
speakers ["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鄭麗文","江永昌","羅美玲","湯蕙禎","王美惠","賴香伶","莊瑞雄","林文瑞","張宏陸","林奕華","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管碧玲","吳琪銘","陳椒華","邱顯智","孔文吉","溫玉霞","翁重鈞","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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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5"]
gazette_id 1118401
agenda_lcidc_ids ["1118401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4案;二、審查委 員萬美玲等18 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羅致政等 17 人擬具 「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 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羅美 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 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吳玉琴等 19 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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