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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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9時42分)部長早。今天我們要討論的主題是娛樂稅法的修正,我想跟你請教幾個問題,關於娛樂稅,譬如說我們去到一個場所,我們在那邊消費是不是也要繳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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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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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營業稅,有些是要營業稅,比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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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5%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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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5%的營業稅,比如說你跟沒有使用統一發票的攤商購買東西的時候,那種小規模營業人就是1%的營業稅;有開發票的話就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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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現在有課娛樂稅,那娛樂稅是先算在總價裡面,再加上你講的營業稅?還是營業稅先算完之後,再外加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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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娛樂稅不含在營業稅的稅基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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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如果我去一個地方買一張票,那要算多少錢?譬如說我去看電影,電影票是100元,裡面是不是包括營業稅還包括剛剛講的娛樂稅?我現在就是要問你,這兩個中間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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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是用銷售額計算它的營業稅,那娛樂稅另外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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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所以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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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按稅率再另外算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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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我知道都有營業稅,我舉個例子,譬如說營業稅5%,你的意思是說,它的票價100元裡面,95元是業者要拿的、另外5%是營業稅,那娛樂稅在哪一部分?是在95元裡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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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沒有,我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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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好,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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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許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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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署長慈美:報告委員,娛樂稅是由業者代徵,那是由消費者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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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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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署長慈美:娛樂稅是會在票券上另外寫娛樂稅金額,就是95元加上5元的營業稅,等於是100元的含稅票價之外,另外再有一個代徵的娛樂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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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所以我要去看電影的話,我是要繳兩條錢嘍?假設我現在是一個消費者,以我的角度就是買100元的票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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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署長慈美:對,支付給業者的價款裡面就包含營業稅還有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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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對啦!那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你會不會把娛樂稅的部分又收5%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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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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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不會,是怎麼算出來的?我想瞭解有沒有稅上加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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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跟委員報告,營業稅的稅基沒有內含娛樂稅,娛樂稅是另外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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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譬如說我是消費者,我買100元的門票進場,那這個100元裡面就很複雜了,本身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是業者拿的、一部分是營業稅、一部分就是娛樂稅,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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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營業稅是內含在票價裡面、內含在票價定價裡面,那娛樂稅是另外外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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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現在的第二條裡面有規定各種競技比賽,現在職棒、職籃就是依照這條規定來處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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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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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是依這一款處理。相對於第五條,它的稅率都是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多少、百分之多少,請問這個稅率是誰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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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個是法定稅率,是由部裡面、就是中央統一訂定,但實際的徵收率是由各地方政府按照各自的情況訂定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或是娛樂稅徵收自治規則去訂定的。比如有些娛樂稅高達百分之三十,但是有些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可能只有訂百分之二而已,所以實際的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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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現在每一個縣市都有自己的自治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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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都有、都按規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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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以今天有到場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來講,他們針對娛樂稅所訂定的自治規則,大概是怎麼樣的比例?因為你這邊的規定是,舉個例子來說,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你說這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三十是中央訂定的,那他們現在都訂最高嗎?因為規定是「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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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像臺北市的話,本國語言片是百分之一,最高是百分之三十,但它只有課百分之一;外語片最高百分之六十,但是它現在只課百分之二點五。像新北市也只有百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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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我的意思是說,法律規定的這個是中央最高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三十,你們都訂在最高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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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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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因為你們就是要讓地方政府有這個彈性空間去訂定,現在各地方政府自治規則所定的稅率差別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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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相差不大啦!有些都會比照援引,比如說剛才提到電影的部分,臺北市是相對比較高的;比如說職業性歌唱的部分,最高是百分之三十,那臺北市是百分之五,還有百分之二點五等等。其他有的甚至超過臺北市,像職業性唱歌或舞蹈這一部分,在苗栗縣就課到百分之十,所以各縣市政府、各地方政府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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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所以各地方政府也可以藉此彰顯他的手段,只是這個自治條例修正必須經過議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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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沒有訂下限,所以有些縣市可能直接就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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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也可以是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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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徵收率就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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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我舉個例子,職棒是全國巡迴比賽,結果到每個地方政府要繳的稅金有可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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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職棒的部分跟委員報告,現在職棒的門票都是免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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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職棒跟職籃都免娛樂稅,所以雖然有規定,但事實上地方政府都沒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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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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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這樣的話,黃國書今天早上來這邊講這個是要幹嘛?他要主張職棒、職藍不能夠課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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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它可以申請免徵,按照相關規定的話,以我的瞭解,職棒到目前為止都是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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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另外,我還要就這個法律條文再跟你請教,第二條的各款大概是對應第五條的各款,那第二條是規定內容項目、第五條是規定稅率。其中第二條第六款只有規定「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這個高爾夫球場大概是一個舉例的規定,因為第五條第六款又加入撞球場、保齡球館及高爾夫球場。如果單純依文字的解釋,撞球場、保齡球館本來不一定在這個規定裡面,但因為你把它當作是舉例的規定,所以你舉這個例,至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這本身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為什麼保齡球館算?為什麼撞球場算?因為高爾夫球場有明定啊!我想知道這中間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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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保齡球館、撞球場現在都不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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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如果都不課,就把它修掉嘛!你們不要這樣,把它定在這邊,我是看著法律條文跟你請教,可見你也承認這個法律已經落後時代很久,是該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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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有一些項目值得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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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所以我就是要問你這個,事實上,你也應該要檢討。後面還有一個更可怕的,「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這個立法例在我看來,第二條、第五條這樣是不及格的,我相信第二條第六款原來應該有撞球場、保齡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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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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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可能是哪一次修正的時候就把它拿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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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依我的瞭解,好像是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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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這個立法體例以我讀法律的人來看,這個體例是不及格的,因為條文本身就有包括一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這又是一個概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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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是比較廣泛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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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你本來在第二條第六款只有列舉高爾夫球場,「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就在後面了,所以第五條第六款的立法例應該只能講高爾夫球場,然後再一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條文竟然又出現撞球場、保齡球館,這樣的立法體系是很奇怪的,也是法律修正過程中的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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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課稅標的並不那麼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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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最後請教你一個問題,所謂「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是指什麼、還有什麼?因為這有50%喔、最高還可以50%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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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我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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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好,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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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署長慈美:報告委員,像現在有一些漆彈場、娃娃機、遊樂園、KTV及電子遊戲機等等,這些都屬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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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這個到底是怎麼定義?為什麼夾娃娃機算?為什麼有些東西算、有些東西不算?還是只要提供娛樂你都算?這樣子就是包山包海了,今天的主要目的是要跟部長及署長講,這個法令的確是該檢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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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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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當然今天大家的意見可能不會完全一致,行政機關有提出草案的責任,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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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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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秉叡:好不好?謝謝,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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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因為今天的時間很充裕,你們平常都有在工作吧?如果有草案請整理一下,趁今天把具體的修正與看法跟委員互相交流。
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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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7
speakers ["羅明才","黃國書","曾銘宗","何欣純","邱顯智","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張其祿","江永昌","陳椒華","江啟臣","林奕華","洪孟楷","高嘉瑜","費鴻泰"]
page_start 91
meetingDate ["2022-05-26"]
gazette_id 1118502
agenda_lcidc_ids ["11185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娛樂稅法」2案:(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 經院會復議,則不予處理);二、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6 案:( 一)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 20 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二)本院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9人分 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agenda_id 11185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