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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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0時23分)今天我們的主要議程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娛樂稅法,一個是納稅人保護官的設置。這兩部分,剛剛前面有很多委員已經提了相關的問題,我在這邊儘量不重複,不過有些事情我還是要提出來跟部長探討。
方才很多委員提到,目前的娛樂稅法立法時大概有很多漏洞,包括民國96年修了第二條的定義,把撞球場跟保齡球場拿掉,但是第五條沒有修正,第五條的撞球場、保齡球場還留著。這是很粗糙的立法技術。娛樂稅法大概有這些問題,不過我特別要關心娛樂稅的沿革與目的到底是什麼?娛樂稅法是在哪一年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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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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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民國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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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最早是民國31年。娛樂稅法本身是67年制定,它的前身是民國31年的「筵席及娛樂稅法」。那時候都是辦桌,就像現在晚上大家去餐廳吃飯,是要抽稅的。筵席稅就是吃辦桌就要抽稅,然後再加上娛樂稅,2種稅一起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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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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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我看當初的立法理由是說,民國31年抗戰進入第5個年頭,因為政府財政困窘,為了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暫時簡約的生活風氣,所以才徵收娛樂稅。這是當初的立法理由。現在大家回頭看當然都會偷笑兩聲,說這種稅到現在還在徵收。但是我看當初娛樂稅的立法精神,其實很重要的就是要寓禁於徵,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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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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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娛樂稅就是要寓禁於徵,並不是說你有娛樂就要徵收你的稅,而是說你最好不要做這些事情。用徵稅的方法,希望來禁止這些類型的娛樂,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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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那個時候也有兼顧財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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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當初的精神就是這樣。其實到現在我們為什麼這些娛樂要收稅、那些娛樂不收娛樂稅?還是有寓禁於徵的精神在裡面,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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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某種程度是這樣,但是也有稅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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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當然是有稅收的目的,就是剛剛講的戰時困難,抗戰到第5年了,那麼困難所以一定要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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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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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寓禁於徵的精神很重要。我們看到歷年,就是從民國31年到現在,人民的生活型態一直在改變,所以對娛樂的定義也一直在改變。民國31年的時候指的是電影、戲劇、書場、球房和其他娛樂場所,書場就是說書的地方,球房就是撞球場。這個定義經過20年來的修改,變成電影、戲劇、歌舞、說書、撞球及溜冰。加上溜冰跟歌舞,這已經是民國51年了。
再經過9年又修法,這時候就加入一些項目成為電影、戲劇、歌舞、說書、夜總會、馬戲、撞球、保齡球、高爾夫球、音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競賽及供顧客消遣者。這時候已經是民國60年了,然後再7年之後才制定了娛樂稅法。這是整個的沿革過程。
事實上這樣的稅法檢討,最後1次修正是民國96年,就是我們剛剛講,把保齡球、撞球拿掉是民國96年的時候。到現在又經過了15年,即使娛樂稅還要收,你也應該針對這些項目做一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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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做一個適度的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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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因為15年前的娛樂,跟現在的娛樂也差太多了,本來就應該要檢討,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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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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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就算我們今天不修法,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這剛剛我有講到,留下高爾夫球,然後增加「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這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的概括規定─最大的問題就在這裡了。
什麼叫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這太多了,所以必須要財政部不斷的函釋,針對什麼樣的營業行為需要收娛樂稅、什麼樣的不要,於是就有很多、很多的函釋來說明哪個要、哪個不要,我這邊有列舉出來。因為你們一個、一個行業來解釋,所以就發生很多扞格,很多讓人對比起來覺得很好笑,例如相聲,你們說要徵收娛樂稅,但收取門票的演講就不用;而單口相聲要徵收娛樂稅,那我就不辦相聲,說我是演講,那樣我就不用繳娛樂稅了。
還有,人工海浪、漂漂河要徵收,游泳池和水療SPA不用。如果我在游泳池做個人工海浪,那就變成要收娛樂稅,這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了。另外,KTV、餐廳附設卡拉OK要收娛樂稅,但是飯店裡面的卡拉OK不收娛樂稅。這些都是自相矛盾,沒有一個公平的法律基礎,因為你都是用函釋的,所以這部分是不是應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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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委員提到的這些部分,基本上就是說其他提供娛樂設施這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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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種概括性規定應該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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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概括性規定並不是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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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應該拿掉,至少概括性規定應該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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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想當初制定的很重要原因,大概是彈性配合時代的發展,所以娛樂設施應該納進來,是這樣的情況。但是委員提到的這個部分,我想我們後續還會再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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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你如果還要保留這個精神,至少應該要採取正面表列,明定依主管機關公告之。這個方式比什麼其他娛樂好吧!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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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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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你們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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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就是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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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剛剛很多委員提出要求,要你們定期或半年之內提出檢討報告,這些部分都要檢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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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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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還有一個更誇張的,就是現在大學生上體育課有繳娛樂稅,部長知道嗎?體育課裡面有高爾夫球課,他就要去高爾夫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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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他如果去高爾夫球練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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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他們交的練習費裡面就包括你們徵收的娛樂稅。高爾夫球練習場為什麼要課徵娛樂稅?這是根據財政部民國86年的函釋,指出高爾夫球練習場要徵收娛樂稅,理由是因為第六款有高爾夫球場。但高爾夫球場跟高爾夫球練習場是天差地遠,這就好像第二條第一款有規定舞蹈表演要收娛樂稅,你就說我去韻律舞的舞蹈教室要收娛樂稅,因為這是練習跳舞的地方,所以打高爾夫球的高爾夫球場要收娛樂稅,高爾夫球練習場也這樣子比照,要收娛樂稅,讓這些大學生上體育課都要交娛樂稅。部長,這個也一併檢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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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我剛才已經答應幾位委員,在半年內,給我們半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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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我知道,按照財政紀律法,它確實規定,要減少歲入,就必須要找到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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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相關的替代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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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相關彌補資金的來源,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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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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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預算法也有規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也都有規定。事實上,娛樂稅現在是鄉鎮市的重要財政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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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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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其實鄉鎮收不到什麼稅,我當過鎮公所秘書,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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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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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目前娛樂稅是鄉鎮市的重要財政來源,所以你們要改這個,要通盤檢討,這個替代財源,你們要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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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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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但是你們也找太久了!剛剛講到監察院的糾正報告,民國97年你們自己就說應該修正,具藝文、體育性質的應該一律刪除,結果經過14年還沒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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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不過後來我們說明以後,監察院也就沒有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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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監察院沒有再繼續,這是你們自己說要刪除,結果經過14年也沒有去動它,這樣也不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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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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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這個都要一併檢討。時間的關係。部長,這個部分的替代財源,你們趕快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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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再和主計總處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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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還有整個娛樂稅的精神,我覺得重新去檢討娛樂稅,你們是不是研議、考慮把娛樂稅廢除掉,改用奢侈稅或其他的方式,來做這種寓禁於徵的工作,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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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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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最後,因為今天另外還有納保法的部分,我就提一點,不好意思!占用1分鐘的時間。
部長,現在很多的委員提案都是希望納保法納入外部的介入,讓外部來參與納稅人的保護,事實上,目前納保法第十九條有設置納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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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部裡面有一個納保諮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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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裡面有一個納保會,但是各區沒有,納保會就有把外部力量引進來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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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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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部長,我們現在是不是能夠找幾個點來試辦?我們就試辦幾個點設納保會,讓各區的國稅單位也設置這樣的納保會,我們就不用去動納保官的設置,讓各區也設置納保會有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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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們再去評估看看,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如果涉及到個案,裡面可能有一些保密的規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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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沒有,那是納保官的問題,我現在講把第十九條納保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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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的意思是國稅局也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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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譬如北區有北區的納保會,南區有南區的納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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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或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也要有納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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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對、對、對,這樣來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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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可以進一步來評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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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好,來試辦看看,好不好?這樣就可以納入外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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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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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不好意思,占用其他委員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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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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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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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場委員是不是同意還有林楚茵委員要詢答?林楚茵委員也在現場。等林楚茵委員詢答完畢,休息10分鐘。
下一位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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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7
speakers ["羅明才","黃國書","曾銘宗","何欣純","邱顯智","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張其祿","江永昌","陳椒華","江啟臣","林奕華","洪孟楷","高嘉瑜","費鴻泰"]
page_start 91
meetingDate ["2022-05-26"]
gazette_id 1118502
agenda_lcidc_ids ["11185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娛樂稅法」2案:(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 經院會復議,則不予處理);二、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6 案:( 一)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 20 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二)本院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9人分 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agenda_id 1118502_00003